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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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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参与共谋者,最终没有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应该如何承担其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不应一般性的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而应该将以"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与对等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德国学理和判例创立"正犯后正犯"法范畴,并运用基于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的"组织支配"解释其间接正犯性,通过展现德国该问题域的实践进路、理论论争和最新发展,为在中国语境下解释组织支配和寻求处理支配型共谋的中国路径提供经验图景。  相似文献   

2.
共同正犯的定罪和量刑与犯罪人的身份关系密切。无身份者虽然不能够实行真正身份犯的整个实行行为,但可以分担该犯罪的部分实行行为,因此,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就某些犯罪成立真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探析共同正犯与犯罪人的身份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贯彻我国刑法有效打击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的理念,以及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共谋共同正犯是日本刑法理论特有的概念,将这一概念引入中国,并不会破坏实行行为的定型性,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并且也遵守了个人责任原则;同时能够促进我国的共犯参与体系从"主犯"为中心向以"正犯"为中心转变,在对共犯人法律性质做出准确认定的基础之上,实现量刑的客观化、公正化。但是要实现共谋共同正犯在中国的本土化,还要对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进行以"正犯意思"和"对实行行为高度的支配力"为主体的主客观"双重限制",以共谋共同正犯为中心划定其不法上下限——间接正犯与狭义的共犯。  相似文献   

4.
间接正犯的成立要求利用人存在现实的意志支配,对被利用人的属性不做限定。间接正犯的意志支配包括基于胁迫的意志支配、基于错误的意志支配和基于组织性国家机器的意志支配。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支配,间接正犯支配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施,而教唆犯并没有取得对犯罪事实的支配。胁迫型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规则是答责原则,行为人威胁他人使其丧失答责能力的,成立间接正犯。错误型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规则是抑制动机理论,行为人隐瞒真相,从根本上消除了实施者反对动机的,成立间接正犯。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犯罪,利用者应认定为间接正犯。在幕后者发布的命令能够通过强制力获得贯彻,并由可替换的执行者实行时,幕后者构成组织支配型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将轮奸定位为强奸犯罪的加重情节,而非独立的罪名。因强奸犯罪属复行为犯,复行为中的强制行为之上可成立共同正犯,而奸淫行为具有亲手性和排他性,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各犯罪人只能轮流地、各自地实施奸淫行为。轮奸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共同正犯,而是数个独立意义上的强奸犯罪之叠加,也只能在宏观上被拟制成为"共同正犯",即多犯罪人"在实现各自轮流奸淫被害人的目的支配下"通过参与实施"团体性"强制行为而实现每个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奸淫行为。  相似文献   

6.
片面正犯是一种特殊的共犯形式,既区别于狭义的共犯,也不同于单独正犯。片面正犯人虽仅对犯罪行为存有单向意思联络,但也应对犯罪结果负"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片面正犯的成立与行为共同说或犯罪共同说的共犯理论均无必然联系,但可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语境下充分展开。片面正犯成立的法理基础在于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即共同正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功能支配和本质性共动。片面正犯对结果具有危险性、直接性和支配性,故可适用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但基于自身性质的特殊性,仅在分担的共同正犯的范围内可以处罚。  相似文献   

7.
所谓继承的共同正犯,指先行为者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者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对于后行者是否应当对先行者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后行为者和先行为者对全体实行行为成立共同正犯,但是,后行为者的责任应当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8.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在德国、日本刑法学上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特征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工具论、生活用语习惯说、优越性说、实行行为说、规范的障碍说、行为支配论等。透过德国、日本刑法学说发展过程,可以看到观察间接正犯正犯性的合理视角,即必须以限制的正犯概念为基础,以作用分担为基准,均衡地考虑主观的要素和客观的要素,而行为支配论上的意思支配说把握了这样的观察视角,应当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9.
在承认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基础上确立相应的脱离制度,不仅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从共谋共同正犯关系中脱离的行为人进行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举措,更是弥补我国现有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在解决退出共犯关系问题上的不足的必要手段.同时,这一制度的确立也有利于完善我国共同犯罪理论,进一步限制共犯制度的处罚范围.不同类型的共谋共同正犯脱离的成立需要具备不同的条件.“追随型”、“平等型”以及“首谋型”共谋共同正犯脱离的成立条件之间存在层层递进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以是否区分参与人的类型和程度为标准,划分了单一正犯体系和区分制共犯体系。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所有犯罪参与者只要为犯罪成立提供条件的,均按照正犯处理;将犯罪参与者以作用的大小为标准划分为主犯、从犯;对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规定了统一的法定刑;这些均符合实质的单一正犯体系的特征。将我国犯罪参与体系归属为单一正犯体系,避免了理论上因区分正犯与共犯而导致的问题,有利于科学定罪、合理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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