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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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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源 《公安学刊》2013,(5):76-79
理论上信用卡的持卡人与用卡人须为同一人。但现实中可能出现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信用卡而导致持卡人与用卡人不一致的情形。当持卡人与用卡人具有恶意透支的共同犯意,两者可以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当持卡人有犯意而用卡人无犯意,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当持卡人无犯意而用卡人有犯意,用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可能另行成立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对该罪适用必须严格。  相似文献   

2.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罪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 ,应将以虚假申办材料从银行骗领到信用卡的持卡人列为此类犯罪的主体。对侦查对象明确的恶意透支案件 ,侦查工作应围绕查明其恶意透支犯罪事实和获取其恶意透支犯罪证据展开。对侦查对象不明确的恶意透支案件 ,应根据对骗领信用卡人骗领时留存的各种书面材料的分析发现线索 ,及时向有关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以查明透支者的真实身份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之以往有所增长,且出现了新的不法态势.即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案例:妹妹办卡,哥哥使用并恶意透支;父母办卡,子女使用并恶意透支;行为人从多名朋友手中借其信用卡使用并恶意透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持卡人”,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的范围,从而使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该类案件上存在争议。本文将在现有争议的基础上,重点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4.
《时事资料手册》2010,(1):113-114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了“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认定为“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多发态势,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虽然这只是个罪,但其影响已经超出个罪的范畴,且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解读,发现了这一个罪解读中存在的两个悖论。其主要原因是该罪的入罪门槛过低,刑罚权的干预范围过大,同时法律条文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要修订该法条,可以借鉴德国立法模式,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从信用卡诈骗罪中剥离出来,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二是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问题;三是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问题。  相似文献   

7.
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予以明文规定的构成要素,由此,该主观要素成为需要予以明确证明的主观违法要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沿袭以往对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是构成犯罪的两个相互并列且缺一不可的必要要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实际上是一种事实推定,应当避免落入客观归责的窠臼,允许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8.
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6条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四种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中,对信用卡诈骗的若干方面的认定和处理仍存在分歧。本文主要对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犯罪工具和几项特殊的信用卡犯罪行为性质、形态进行分析,以期对信用卡犯罪的认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9.
信用卡诈骗罪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行为方式有四种 ,即使用伪造信用卡 ,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 ,可将信用卡拒付行为纳为信用卡诈骗的第五种法定行为方式。注意对信用卡诈骗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 ,防止混淆恶意透支和善意不当透支之间的界限。实践中 ,对于骗领信用卡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行为 ;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  相似文献   

10.
《时事报告》2010,(1):6-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11.
王结来 《公安研究》2010,(6):57-61,76
基层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案中经常遇到信用卡诈骗罪不够追诉标准如何处理、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如何确定、恶意透支期限如何起算、有效催收方式和催收送达如何理解、持卡人使用多张信用卡套现资金如何处理等常见实务问题,通过刑法学理论对上述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阐述,对于拓宽侦查视野、有效打击银行卡犯罪将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2.
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恶意透支的概念,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功能、认定,催收不还的界定的具体理解的论述,提出许多新的观点,解决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梁军 《人民公安》2014,(16):54-55
信用卡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被一些人恶意往“歪”了使用,成了犯罪的工具。据了解,自200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以来,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恶意透支类犯罪数量占比例较大。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者借用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  相似文献   

14.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哲 《前沿》2005,(1):142-144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以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现象在交易方式复杂的当今社会日益突出。本文从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入手 ,对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并结合理论与实践对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5.
声音     
漫画:一张自己从未使用的信用卡,却因29元年费未缴卡住了住房按揭贷款,株洲的彭女士又气愤又无奈。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可向银行提交申请,在其个人征信记录上添加备注,证明持卡人欠缴年费不属于恶意透支。但即使如此,还是不能彻底消除彭女士的不良记录,而且也还会影响到今后的各种金融信用活动。专家提醒,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市民手中的信用卡如果确定不用,应当尽快注销。  相似文献   

16.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类新型犯罪。对于假借信用卡非法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是否一概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国内外理论和立法并不统一。以我国信用卡交易的实践及其交易规则为基础,分析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行为构造;在借鉴、考察国外相关立法和未来信用卡发展趋势等的基础上,提出:作为一种现代新型犯罪,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兼有传统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双重属性。由此,可以有效避免实践中对相关犯罪行为定性上的分歧,并能适应未来信用卡犯罪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运用也逐渐普遍起来,而犯罪分子更是瞄准了信用卡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律的漏洞,使信用卡诈骗罪也在近年来逐渐成为金融诈骗罪领域中的一项主要犯罪活动,而实践和理论的分歧使此项犯罪的司法认定存在诸多的争议,作者拟就此问题作详细的解释,为防范犯罪献计献策。  相似文献   

18.
年仪28岁的本市无业人员徐某,在无同定经济来源,无偿还保障的情况下,申领银行贷记卡进行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日前,被告人徐某被浦东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相似文献   

19.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实务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伴随经济的逐步发展而衍生出的新型金融诈骗犯罪。本文通过实际数据阐述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分析了相关原因,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20.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花呗等类似信用卡的透支工具出现在人们的消费方式中,以花呗套现为代表的新型套现方式也成为问题。司法实践中,围绕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花呗套现行为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争论不休,有观点主张按传统信用卡诈骗罪处理,亦有观点则认为不应将花呗产品认定为信用卡,其更符合盗窃、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还有观点认为可将花呗套现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逐一分析上述观点,结合花呗套现自身特点,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找到对于该种行为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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