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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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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蚂蚁金服"无发放信用卡之权限,"花呗"不能被视为一种"虚拟信用卡"。小贷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是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应排除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对冒用他人"花呗"消费或者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应肯定服务商能够被骗,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此类行为具有三角诈骗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冒用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6条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四种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中,对信用卡诈骗的若干方面的认定和处理仍存在分歧。本文主要对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犯罪工具和几项特殊的信用卡犯罪行为性质、形态进行分析,以期对信用卡犯罪的认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3.
信用卡诈骗罪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行为方式有四种 ,即使用伪造信用卡 ,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 ,可将信用卡拒付行为纳为信用卡诈骗的第五种法定行为方式。注意对信用卡诈骗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 ,防止混淆恶意透支和善意不当透支之间的界限。实践中 ,对于骗领信用卡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行为 ;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  相似文献   

4.
信用卡作为基本金融工具和支付手段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随之而来的信用卡诈骗活动也逐渐猖獗。“信用卡解释”第7条出现了适用的法律依据、溯及力、缺少对信用卡套现行为法律调整的层级等方面的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增加对信用卡套现行为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二是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问题;三是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问题。  相似文献   

6.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现有的对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持卡人为中心,而忽视了信用卡交易的另一个主体银行,对其应当进行限缩解释。银行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一些民事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足以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有救济无刑法"。银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恶意透支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被害人过错理论"。  相似文献   

7.
信用卡套现是我国新近频繁发生的一种现象,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秩序和社会的信用制度。对信用卡套现犯罪案件的侦查,要及时搜集情报,及时发出通报,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强化到特约单位的取证工作,查明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记录来入手开展。我国应完善信用卡法律制度,拓宽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融资渠道,强化发卡和收单机构管理机制,建立信用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以防范信用卡套现犯罪。  相似文献   

8.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哲 《前沿》2005,(1):142-144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以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现象在交易方式复杂的当今社会日益突出。本文从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入手 ,对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并结合理论与实践对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9.
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恶意透支的概念,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功能、认定,催收不还的界定的具体理解的论述,提出许多新的观点,解决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类新型犯罪。对于假借信用卡非法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是否一概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国内外理论和立法并不统一。以我国信用卡交易的实践及其交易规则为基础,分析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行为构造;在借鉴、考察国外相关立法和未来信用卡发展趋势等的基础上,提出:作为一种现代新型犯罪,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兼有传统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双重属性。由此,可以有效避免实践中对相关犯罪行为定性上的分歧,并能适应未来信用卡犯罪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1.
王结来 《公安研究》2010,(6):57-61,76
基层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案中经常遇到信用卡诈骗罪不够追诉标准如何处理、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如何确定、恶意透支期限如何起算、有效催收方式和催收送达如何理解、持卡人使用多张信用卡套现资金如何处理等常见实务问题,通过刑法学理论对上述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阐述,对于拓宽侦查视野、有效打击银行卡犯罪将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2.
备受关注的许霆一案,使人们开始关注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的犯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之一,也是认定犯罪的难点之一。刑法仅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而没有规定对其他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应考虑到行为人实行前一非法行为的方式,及与后一冒用行为的关系,来确定行为的性质与罪数。  相似文献   

13.
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指以手机、网络等第三方支付方式为代表的支付方式。与传统方式相比,这种支付方式的即时性、交易平台的智能性使得这类侵财案件中诈骗与盗窃的适用定性出现较大分歧。两罪可以从行为人与被害者是否有直接的交流沟通,处分财产的意思要否方面进行区分。新型支付方式的本质是以"机器人"作为交易平台,"机器人"在交易中的定位和作用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在网络平台中,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处转账行为和读取信用卡数据资料因为"机器人"的不同属性分别以盗窃罪和诈骗罪认定,虚假钓鱼网站中侵财行为定性可以根据处分行为的有无进行区别,支付宝平台密码被盗后账户资金被转移则因为"机器人"能够被骗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将商家支付二维码替换由于不存在被欺骗后财产处分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运用也逐渐普遍起来,而犯罪分子更是瞄准了信用卡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律的漏洞,使信用卡诈骗罪也在近年来逐渐成为金融诈骗罪领域中的一项主要犯罪活动,而实践和理论的分歧使此项犯罪的司法认定存在诸多的争议,作者拟就此问题作详细的解释,为防范犯罪献计献策。  相似文献   

15.
童伟华 《新东方》2015,(2):65-70
集资诈骗罪在适用中存在严重的客观化归罪和重刑化、人治化倾向,从社会经济政策、定罪的模糊性以及刑罚的公正和功利来看,废除集资诈骗罪这一罪名及其死刑是明智的选择。集资诈骗的本来属性应是诈骗而不是非法集资,将集资诈骗行为适用普通诈骗罪易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也有利于规制集资诈骗行为。  相似文献   

16.
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行为如何定性是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其焦点集中在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这三个罪名上。拟从一个疑难案例入手,探讨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17.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犯罪与"涉第三方支付型"侵财犯罪。基于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对前者主要存在"诈骗罪说"和"区别定性说"之争;后者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区别说"的不同。不过,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等标准,对前者应采"诈骗罪说"与"盗窃罪的区别定性说";而后者由于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构成诈骗罪,相反,其恰恰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8.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行为之一。其中的冒用的含义与民事领域中的冒用含义有不同之处。民事领域的冒用含义更加广泛。刑事领域的冒用含义的实质是身份的盗用。我国刑法第196条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盗窃罪定罪并不妥当,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冒用的特殊情况:机器的被骗、特殊身份者使用以及经过授权者不当使用信用卡,其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亦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9.
站在将规范与法益联系起来综合考虑的立场,可以将冯军教授所倡导的对刑法的规范理解补充性地解答为站在法益权衡这一刑法规范的目的上来理解刑法,即刑法规范通过对法益的权衡比较来达到保护法益或更好更有效率地保护法益的目的。以此为出发点,诈骗罪中欺骗的规范化的含义应被理解为:如果是二者间的欺骗,指将其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应划归国家管理的欺骗;如果是三者之间的欺骗,指在将其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应划归国家管理的前提下,被骗者承担识别行为人是一个对自己提起财产处分的实质合法主体的义务不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失去平衡的情形下的欺骗行为。因此,对于使用他人真实有效的随时可支取存单或信用卡在银行支取款项的行为,如果银行履行了形式审核的义务且并无过错则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多发态势,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虽然这只是个罪,但其影响已经超出个罪的范畴,且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解读,发现了这一个罪解读中存在的两个悖论。其主要原因是该罪的入罪门槛过低,刑罚权的干预范围过大,同时法律条文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要修订该法条,可以借鉴德国立法模式,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从信用卡诈骗罪中剥离出来,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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