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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辰集团与北京恒泰基业之间的3亿元“借款”,纠篁了堕界和政界一群人的利益,但其幕后主使仍然没看露出真面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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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简称新借款费用准则),新借款费用准则在原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与原准则相比,对有关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方面有较大的变动。本文在研究新旧准则变化的基础上,分析这些变化对企业损益所带来的影响;并将新借款费用准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对企业纳税带来的影响,说明企业在进行纳税时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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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14年4月,A公司、B公司分别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390万元,期限1年,在此期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元。2015年7月29日,D公司以向E公司购买食品的名义向C银行借款370万元,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系夫妻)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外,还以其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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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明军系集安市阳岔信用社信贷员。在其担任信贷员期间,以贷款为由,向邻居或亲属宫本钢、邹红燕、于国强、林有奎、宫本军、王永贵6人借身份证,并于2007年2月28日至同年4月10日,虚构贷款事实及理由,编造虚假的财产调查报告等贷款手续,在宫本钢等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分别以上述6人的名义与集安市阳岔信用社签订了6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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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何理解,一直是司法界和理论界争议论证的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承办法官之间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认定都是存在认识分歧的。因此希望通过论证能够厘清此类犯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检法两家达成共识,以期对今后的办案实践进行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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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本文结合真实案例简要的分析了房屋抵押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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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9):29-33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做法,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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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潘某收到一张借条,无比“雷人”,也让他头疼不已:2009年变成20009年,还款日期比借款日期还早一天。6月2日,松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借款纠纷,借款人朱某归还潘某借款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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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间借款合同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生,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条件。现有法律文件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规定较为模糊,不足以得出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明确结论。同时,司法实践中虽然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态度不一,但也多倾向于作有效处理。企业间借贷活动简捷、灵活,能为企业的经营活动赢得机会和时间。只有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肯定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借款合同的效力,才能有效促进企业发展,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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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与李某是多年的邻居,也是好朋友,两个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2006年6月,张某凭2张金额各为1万元、2万元,落款人为李某的欠条(以下简称欠条1、欠条2),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欠款。对于欠条1,李某称已还清,对于欠条2。李某称欠条2不是自己所写,指责张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对此,李某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张某也予以否认。法官提出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但张某和李某都认为应当由对方申请鉴定和预交鉴定费用。由于双方互相推诿,鉴定无法进行。本案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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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3年,石才学、刘新和夫妻开始以高利息向他人借款做生意。1996年4月,石才学、刘新和夫妇经工商部门注册在兴宾区良江镇良江街开办“兴宾区兴良建材经营部”,经营民用建材,每年平均盈利约6至7万元,后扩大建材、肥料的经营,继续向别人借款,每年利润尚能归还部分债主利息和本金。2002年8月开始,石才学、刘新和已负债200多元无力偿还,仍紧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及其亲戚韦某等23人借款250多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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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0):27-38
【裁判摘要】
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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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之间,如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基于合法的目的,出借自有的合法资金,并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签订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书面约定。目前.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作为银行信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在某种程度上极大的弥补了金融部门不愿涉人或资金供给不足的缺憾.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一方系非正规金融企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