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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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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实施,使律师执业权利更为完善,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部门应当更新观念,改变“口供中心型”侦查格局,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以适应修改后的《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作必要的修改,保障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2.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律师法》,是现行律师法施行10年来的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解决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相似文献   

3.
张鹏飞 《中国司法》2007,(12):45-48
2007年10月28日,《律师法(修订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终于获得通过。新《律师法》相对现行《律师法》强化了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对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发挥律师的职能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充分利用新《律师法》所带来的机遇,推动律师“会见难”局面改善,笔者在研究中外法律规定和分析司法实践中阻碍律师会见因素的基础上,设想了律师会见权具体实现程序,以期达到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兼顾、遵守国际准则与尊重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目标。一、律师会见权及其与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差别(一)律师会见权的概念及其作用律师会见权是…  相似文献   

4.
“‘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已于年初正式开锣。自从年初征文启事刊出后,不少律师本着从中国律师业长远发展着眼,提出自己对《律师法》修改的见解,见仁见智,其中不乏精彩之处。根据有关部门透露的消息,《律师法》修改经过反复酝酿,已经进入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日程,在可以预见的时间里,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并由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刊和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旨在希望通过征文的方式,将律师中,带有普遍性的意见传递给相关部门,以期在《律师法》修改中得到回应。修改《律师法》是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要求,关乎12万中国律师的根本,欢迎广大律师和关心律师事业的读者踊跃参加大赛,详情见本刊第2、3期征文启事。———编者  相似文献   

5.
“‘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已于年初正式开锣。自从年初征文启事刊出后,不少律师本着从中国律师业长远发展着眼,提出自己对《律师法》修改的见解,见仁见智,其中不乏精彩之处。根据有关部门透露的消息,《律师法》修改经过反复酝酿,已经进入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日程,在可以预见的时间里,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并由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刊和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旨在希望通过征文的方式,将律师中,带有普遍性的意见传递给相关部门,以期在《律师法》修改中得到回应。修改《律师法》是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要求,关乎12万中国律师的根本,欢迎广大律师和关心律师事业的读者踊跃参加大赛,详情见本刊第2、3期征文启事。———编者  相似文献   

6.
《律师法》修改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本森 《中国律师》2004,(11):83-88
《律师法》实施已经7年多,7年来关于《律师法》修改的呼声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律师业的不断进步,《律师法》越来越凸显其不能适应律师业发展的新形势,因此律师界和律师管理机构对《律师法》的修改投入了很大的热情,律师界对《律师法》的修改寄予了很大期望。但是到目前为止,《律师法》的修改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按理,律师界法律精英荟萃,不要说修改《律师法》,就是重新搞一部《律师法》也不是什么难事。但是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相似文献   

7.
2009年6月1日,修改后的《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一年间,困扰刑事辩护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三大难题是否破解?这部法律中首次确立的我国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是否深入人心?《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是否改观?作为刑事法律专家的中国政治大学教授李宝岳,同时也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一名公益律师。因而,他有机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见证新规则之下的检察官和辩护人关系。  相似文献   

8.
德恒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德恒论坛”于2005年1月1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举行了隆重的开坛仪式并进行了第一次讲座。该论坛将每月举办一次,邀请中外知名法官、律师、学者,就当前诉讼制度和司法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发表看法。未来三年内,三大诉讼法与《律师法》将会有新一轮修改,在此背景下,本论坛第一阶段的目标就是为法律的修改提供一个非官方的相互交流、推动立法完善的平台,创造一个中外专家学者交流的桥梁,提供一个展示律师界理论水平和参与立法的渠道。·论坛第一讲的题目是“中国律师的走向——《律师法》修改前瞻”。主讲人为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博士;主持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评论人为司法部律师工作司李仁真副司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球合伙人李贵方博士。主讲人王丽女士在演讲中提出了关于中国律师的六大走向,尤其是她提出的“建设中国律师文化”的观点,得到了全体在场专家的高度认同。陈兴良教授关于中国律师业目前存在的七个不平衡现象的阐述全面而深刻地反映出当前中国律师业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李仁真女士以一个教授专家的身份,结合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介绍了中国律师业的一些基本情况以及《律师法》修改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使听众更加全面、宏观地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改革状况。李贵方律师结合其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对于“律师法》修改中的律师定位、权利,《律师法》与《刑诉法》的关系和律师文化等重大问题发表的体会和看法,则使与会听众对“律师法》的修改和中国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处境有了更为直观和感兴的认识。主持人陈卫东教授在总结发言时认为,从历史来看,中国律师制度的最早出现是清末外国列强在中国治外法权的产物针对陈兴良教授的七个不平衡补充提出了第八个不平衡一律师职业身份与当下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的不平衡。在三个小时的演讲和讨论中,与会专家从各自的研究和工作领域出发,针对现行《律师法》中存在的问题,发言互动热烈,并提出了很多实用的建议,共同为《律师法》的修改问诊把脉。与会专家不同专业和工作背景使此次讨论非常富有建设性和实际指导价值。我们节选了王丽博士和陈兴良教授的发言录音,整理刊发以飨读者。希望这样的讨论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对正在进行的《律师法》修改工作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帮助和启示。  相似文献   

9.
2004年4月18日,中办、国办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司法部要积极推动《律师法》的修改工作”。本文针对《律师法》的修改提出几点个人浅见,尚请方家指正。  相似文献   

10.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自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律师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但不可否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有必要加以认真地研究。一、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现象比较普遍存在(一)会见难问题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这也是《刑诉法》修改后的一大进步。但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主要…  相似文献   

11.
张宇顾  颐蕾 《法制与社会》2010,(11):39-39,49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律师讯问到场权”。当然在现阶段,对于“律师讯问到场权”要不要推动,它的实施是不是会影响办案实践,不利于打击犯罪,增加诉讼成本,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司法人员如何执行、是否理解、能不能执行到位,确实也存在一些担忧。本文拟以论证“律师到场规则”为基础,以构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到场制度”为重点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2.
律师诉讼权利救济的价值分析与程序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烽 《中国司法》2008,(8):55-58
一、《律师法》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修改 (一)进步:权利扩展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既有对律师执业资格、执业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形式上更加细化的规定,也增加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保障的内容,如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这三个“老大难”的问题上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须经批准,不被监听;将律师有权查阅、  相似文献   

13.
《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方式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其中对会见方式的修改,将给现有刑事侦查带来极大的影响,其中对贿赂犯罪的影响尤甚。本文从《律师法》修改对刑事侦查的总体影响、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律师会见的现状、修改后的会见方式对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等几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现阶段可考虑采取的应对措施,以期对新形势下的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能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4.
关于陕西省律师执业“三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始终是律师执业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制约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自去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执业中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言论豁免权等权利在陕西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落实,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从总体来看,由于法治进程、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讼法修改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实中律师执业“三难”问题在陕西省仍然比较突出,执业律师反映较为强烈。  相似文献   

15.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在解决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问题上,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做了新的规定。新《律师法》不仅在内容方面有所进步。而且在立法上在处理不同的部门法的法律冲突方面也有所突破,起码在立法层面上“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问题获得了一定的解决。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6.
10多年来,“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律师辩护的法律难题。现行《律师法》实施以来的刑事司法实践状况表明,辩护律师的“三难”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律师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没有得到根本的缓解。如今,随着国家立法机关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正式得到启动,  相似文献   

17.
郭华  徐雅丽 《中国律师》2007,(10):63-65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新增“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制度后,因律师会见处处受阻和屡屡受挫,逐渐演变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三难”之一,即“会见难”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该制度本身的反思。不少学者和律师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解决“会见难”的思路。一般的观点认为。是追诉机关的权力过大,  相似文献   

18.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律师法》,该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法律地位。保障了律师在执业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这对检察工作带来一些挑战,也将对检察工作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为此。自治区检察院邢宝玉检察长要求深入学习研究律师法,分析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应对。周忠清副检察长于11月29日召集自治区院反贪、反渎、公诉、研究室等部门的人员召开“学习贯彻律师法”的座谈会,对《律师法》修改后可能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如何应对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讨。  相似文献   

19.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确定了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原则和内容,但随着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化、中国加入WTO组织,以及法律服务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变化都对《律师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为《律师法》修改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和修改的可能性。同时修改《律师法》以顺应我国法律制度的需求和发展,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20.
一、律师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律师执业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比较严重,律师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有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刑事审判仍有50%多没有律师辩护。1、会见难。1997年开始实行的《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是《刑诉法》修改的重大意义。但实践中这一规定不能很好落实,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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