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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3 毫秒
1.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迅速发展,促进了网络交易的迅猛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以专利为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网络交易中专利权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网络交易专利纠纷不断增多。梳理和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法律责任,提出相应的法律修改建议,对于网络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四方面特点:一是专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处理压力极大;二是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认定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具有认定主体资格;三是针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恶意投诉问题突出;四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不明。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将“通知”规则作为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将“知道”规则作为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责任的特殊原则,并对二者的适用条件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2.
网络交易中,假货销售现象屡见不鲜,而C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买卖双方之外主体的责任问题引发关注.本论文深入分析了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了“知道”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提出较为宽松的责任机制更适于现阶段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汪燕 《法制与社会》2012,(18):278-279
网络电子交易的兴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多法律问题,商标侵权便是其中之一.在网络电子交易平台用户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该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如淘宝、易趣等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易,是独立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直接商标权侵权.只有其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不知的时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符合规定的通知之后,应当及时断开链接和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否则将就通知之后的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间接侵权如何规制,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由于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晓直接侵权行为的客观困难,可以通过其对于商标权人侵权通知的回应来判断其主观心态.当其采取必要措施时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黄燕 《法制与社会》2011,(12):59-60
伴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在此起彼伏地发生着,合理规范和执行著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对维护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通过评析美国上诉法院做出的两起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判决来探讨美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责任认定,以期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起到立法和实践上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6.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7.
正近年来,电商凭借便捷、高效以及价格优势,其发展势头大有超越传统卖场的趋势。淘宝网、阿里巴巴、易趣等交易平台拥有庞大的会员和浩大的商品数量,2013年"双十一"淘宝销售额突破350亿元。网络交易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假货和侵权问题。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侵权,淘宝网、阿里巴巴和易趣等均设有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仅仅提供商品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并不参与商品的买卖过程,因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并没有对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上是否存  相似文献   

8.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必胜 《法律适用》2013,(2):103-107
近年来,我国审理的涉及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主要类型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在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均认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但如何认定过错,标准并不统一。〔2〕在国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比较混乱。被告同是eBay、案情大致相同的案子,美国的法院认定被告没有过错,判决eBay不承担侵权责任,而法国的法院  相似文献   

9.
一引言 本案当事人涉及到中国最大的网络搜索服务商和多家知名唱片公司,引发了2005年中国互联网界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大论战。2005年秋一审判决在各方的期待中公布,判决“短小简练”认定百度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MP3作品盈利的行为构成侵权,然而,该判词实际让百度承担了一种比较严重的直接侵权责任,并没有就网络技术服务中的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进行深入的论析。  相似文献   

10.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主观状态.对此,在将来<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合理注意义务和间接侵权中的主观判断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11.
以"衣念诉淘宝案"为代表,C2C模式下的商标侵权诉讼屡见不鲜,其中大多又伴随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在现行商标立法相应规则缺失的情况下,需对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及其"间接侵权"行为界定标准及成立要件等问题进行探讨,从而避免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影响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性.  相似文献   

12.
从MP3.com到Grokster——析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商(ISP)是网上信息传输的中介,但由于网络版权侵权的广泛性和侵权者的隐蔽性,ISP被拉入了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的漩涡中。本文分析了美国从MP3.com案到Napster案再到Grokster案中对ISP责任认定的发展:即从直接侵权责任到间接侵权责任再到积极诱导标准的发展。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一条科技发展与版权法律保护的博弈之路。文章最后分析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ISP责任认定的现状。  相似文献   

13.
文档分享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救济涉及三方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和网络用户)之间利益关系和责任的界定,其背后是一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为了实现权益分配与保护的最优结果,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因其未直接上传文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文档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讨论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时,主观过错的认定成为关键。以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为脉络,梳理法院在认定"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时的法律规则,并探讨主观过错与注意义务在此类网络服务商侵权认定时的适用边界。  相似文献   

14.
在科技与生活日新月异的当下, “避风港规则”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判定中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主体规制与行为规制的双重萎缩,网络交易平台商事前审查义务之界分从而成为司法裁判的难点.笔者以“事故避免可能性”的经济权衡为指引,将既有司法经验提炼为实质利益的确定性标准,并进一步构建出行业类别标准,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商虽没有从侵权信息的传播或交易中获利但亦应承担事前审查义务的情形,期望有效解决当下之困.  相似文献   

15.
随着无线技术发展,出现了多方参与多步骤方法专利。该类专利的出现对专利侵权判定提出了新的挑战。2010年12月美国巡回法院对AkamaiTechnologies,IncV.Limelight案的判决肯定了在先判例认定专利共同侵权所采用的“控制或指挥“标准。在判决中明确两个参与者之间正常交易关系并不导致专利共同侵权。  相似文献   

16.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冒商品的案件日渐增多,网络交易平台面临着诸多商标侵权诉讼。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本文在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指出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结合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7.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是各国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应根据间接侵权制度或共同侵权制度的理论,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有监控网络侵权行为的义务、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措施、是否从他人的直接侵权中获利、是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否向直接侵权人提供帮助或进行引诱等方面来判断和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应注意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产品销售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持相对的平衡。  相似文献   

18.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专利侵权的合理注意义务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专利权的特殊性,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专利侵权中的合理注意义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区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主动注意义务和被动注意义务,综合考虑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专利权的类型、侵权的显著程度、通知的完整性等因素,参照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做法,比较实体市场管理者的处理实践,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网络深入千家万户,网络版权侵权也频见报端,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责任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出现反差,行为人的注意义务难以认定,本文在此背景下,结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例关于网吧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分析网络传播中著作权的侵权归则原则,并指出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以探究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的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20.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判定的主观要件是维护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平衡机制的关键阀.然而,司法实践对这一要件的理解存在着诸多冲突的判决.间接侵权判定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行为人“知道”相关的侵权行为.知道包含实际知道与推定知道两个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般不区分应当知道与有理由知道.红旗测试是判定知道的独特标准,其不同于实际知道与有理由知道.纳尔逊知道是知道证明方法,其可以用于证明实际知道与有理由知道.而对侵权风险的故意漠视一般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的主观判定必须以对特定侵权行为的知晓为条件,仅仅概括知晓存在侵权行为一般不宜认定构成侵权.同时,行为人必须对行为的侵权性有认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是一种故意而非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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