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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某外资企业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以近480万美元巨额罚金,因其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日前,又有多家媒体同时披露,IBM公司曾向一位协助行贿中国建设银行前董事长张恩照的销售代理支付了22.5万美元。有专家提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以来,加剧竞争的同时,也要面对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内原有的诸如“送回扣”之类的潜规则。据《中国经营报》2004年的报道,近年来,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一直在上升,中国在十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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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印度、俄罗斯等国,洋腐败近年来层出不穷。"为什么那些跨国公司偏偏在墨西哥大肆行贿呢?"面对跨国巨头沃尔玛在墨西哥爆出的行贿丑闻,墨《经济学家报》发出了这样的疑问。有这样感慨的不仅是墨西哥,在中国、印度、俄罗斯、希腊等国,"洋腐败"近年来也层出不穷。多国学者因此对这些跨国巨头在海外行贿到底是因为"入乡随俗"还是"乡音难改"争议不止。一些西方媒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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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高达162.3万美元的现金,最终对其进行制裁的却是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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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领域的各行业中,行贿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办案人员由于法律规定和侦查策略的原因,往往着重对于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忽略了对于行贿犯罪的惩处。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探讨了如何完善行贿犯罪的惩处制度,以求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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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此条中规定的“经济往来”,笔者认为应引用“正常经济往来”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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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与受贿是共生关系,同生同灭,但长期以来,无论在刑法理论或在司法实践中都偏重于处罚受贿方,而忽略行贿方,对行贿惩处不力。这不仅源于观念上重视不够,也由于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有一定困难。为此,有必要探讨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一、“不正当利益”问题在1979年刑法第185条对行贿罪的规定中,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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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内地女博士在港行贿入狱说开来,由此对我国刑法关于行贿罪的规定进行了思考,在列举了内地轻行贿处罚现象和分析了其不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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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认定行贿违纪主要存在两个疑难问题,一是行贿行为对象的认定问题。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90条的规定,行贿的对象限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执纪中常常遇到向冒充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诈称能帮忙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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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对相辅相成的犯罪,有受贿,就必有行贿,反之亦然.没有受贿,行贿就无处可行,没有行贿,受贿就无源而竭.由于行贿乃受贿之源,因此,各国以及台湾、香港地区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受贿犯罪,进行廉政建设,都在通过法律规定受贿罪的同时,也对行贿罪的认定及其惩治作了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我们从事行贿罪的研究大有益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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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法第389条第一、二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对行贿罪案件也要严厉打击。因而在查处行贿案件中出现了一些热点问题,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热点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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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3条规定的是单位行贿罪,该法条的内容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注:此两条是关于自然人行贿的定罪处罚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这一法条中尚存在部分句子含义不够明确、语法逻辑矛盾的欠缺之处,这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应尽快以司法解释对本法条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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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分立本是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区分的一个反映,但刑法第393条规定的最后一句话,直接造成了在实务中应用的混乱,将一些本属于单位行贿的案件错误认定为自然人行贿.刑法第393条的这一规定,从现代法人制度的发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角度来看,都容易引起歧异.在我国的法人制度发展并未成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仍未完全建立之前,应取消刑法第393条最后一句关于单位行贿向个人行贿转化的规定,而直接依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界限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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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相继查处了一大批贪污贿赂腐败分子,净化了政治、社会风气。然而在严厉打击贪污、受贿腐败犯罪同时,对行贿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却远远不够,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刑法对行贿犯罪减轻、免于处罚规定的条件过于宽松。新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免除处罚的条件规定进行了修改,严格限定行贿犯罪免除处罚的条件,从法律制度层面堵住了行贿犯罪逃脱处罚的缺口。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顺应立法修改意图,把打击行贿犯罪放到与打击受贿犯罪同样的高度,加大对行贿犯罪查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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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 ,加强对行贿犯罪的研究对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有重要意义。“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非法提供的帮助或方便 ;行贿行为有典型行贿和经济行贿 ,构成犯罪均需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 ;行贿的内容应从财物发展为财物和非财产性利益 ;“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行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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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贿赂包括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与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两种互为对合的行为。对该类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应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原则、司法实践以及该犯罪行为的特点。《刑法修正案(八)》根据我国反腐败的实际情况,新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中,"给付财物"应包括实际、承诺及提议给付;在"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中,只要我国或者外国(国际)规范的其中之一对某种商业利益的不正当性质进行了规定,就可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所得利益足以帮助行贿人在商业上实现盈利的,应认定"为谋取商业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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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已于2009年9月1日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当月,天津市便在全国率先正式启用新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实现信息全国联网。接受电话查询。系统还新增未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信息录入、受贿犯罪档案录入、综合统计分析等三个模块功能。查询结果也由最高检规定的“3日内书面告知”升级到当天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给申请查询的单位和个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