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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周年年度调查报告——基于透明中国网刊载的40宗涉诉案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局之年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案的调查结果表明,立案受理环节的行政程序缺失是涉诉信息公开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条例》第23条是行政主体拒绝公开信息的主要挡箭牌。同时,律师是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益诉讼正在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集中涌现;涉访信息公开比例较重;区县机关成为我国社会矛盾和信息公开案的高度聚集区与集中爆发区;原告胜诉率偏低,行政复议程序制度闲置等现象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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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国家机关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将其掌握的公共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或者依申请而向特定的公民或者组织公开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范围反映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程度,反映其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水平。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3年有余。它使我国的政府信息从不公开到逐步公开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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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刑罚执行、强制戒毒、法律服务管理、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司法考试等工作职责,全面正确实施《条例》是更好的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题中应有之义。《条例》施行以来,司法行政部门是否按照《条例》要求自觉完整准确履行了主动公开义务,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依照程序完整准确履行了公开义务,司法行政工作中哪些是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哪些是依申请应公开的信息,哪些是不应公开的信息,如何界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如何应对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复议和诉讼,办案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等等,都是亟需研究并予以正确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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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有局限的推出型信息公开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注重主动公开的推出型的信息公开立法。该型立法得益于我国二十多年来的政务公开实践以及改善后的信息流通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条例》的主动公开程度受到有缺限的依申请公开机制、宽泛和模糊的例外规定以及最大化公开原则缺省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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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施行。自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权利有了法律的保证。随着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需求的日益增多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不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也日渐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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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抑或不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目的论限缩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围绕该《条例》第13条赋予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就"何者基于何种情形申请何种信息"的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但是,通过对信息公开制度内在价值变化的理论研究和国内外立法例的实证研究,在中国的语境下,可以论证对该条款进行目的论限缩的妥当性,并由此划定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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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失范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扩张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缔造了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保密法》中存有规范冲突、规范缺失、规范孤立,导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许多事实的证明陷入法规范的"真空地带"。其中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属于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等事实的证明都亟需在现有行政诉讼证明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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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设置了四种救济模式:行政系统内部救济、第三方独立机构救济、准司法裁判机构救济和法院救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只有两种救济模式:行政系统内部救济和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4月由国务院制定完成并予以公布(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集中体现在《条例》上,《条例》正式实施5年以来,这项重要制度已经从诸多方面对我国人民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以前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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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机理在于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人民的知情权以及信息自由的三重价值。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知情权的宪法依据,可依法律解释而获得。对比中美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公开范围、救济途径、制度程序等五个方面,表明美国《信息自由法》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具体制度的规定具有理念与实践的差异,从而透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并指出《信息公开法》出台的必要与紧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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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一个热点。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一种信息公开行为,同时,也会涉及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现有法律规定看,《行政处罚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以作为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是,从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所涉及的广泛内容而言,这两类法律规范的依据并不充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开展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慎重把握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限,并关注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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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条例》第2条与第17条分析,结合司法审判过程中信息公开代表性案例与相关理论,总结实施过程中义务主体在不同情况所呈现的相关问题,剖析《条例》例外规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对《条例》细化公开义务主体提出自己的建议,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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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学界对于案中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形成了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首要的分歧在于朱令案中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是否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无论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还是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朱令案中被害人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都不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其公开与否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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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要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仅此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社会各界从思想、理论、法律、制度、实践、宣传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文就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提出几点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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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公开条例仍然有自身的局限,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为此需要从思想、制度、实践、法律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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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条例》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