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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家的政治理论,包括法、术、势三大方面。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作了批判总结,提出了君、势、法、术相结合的系统理论。势,指君主的权势、权力;法,指由君主统一公布施行的法律、法令;术,指君主的统治术。三者虽有各自相对独立的价值,但"皆帝王之具也",都是君主权力的表现,也是维护君主权力的工具。在法家的价值体系中,"君主"是"神圣"的化身,"权势"是"胜众"的资本,"法制"是治世的法宝,"术数"是御臣的工具。君主处于最高的价值层次,居于主体地位,而作为"帝王之具"的势、法、术则属于较低的价值层次。或者说,君主是"目的性"价值,势、法、术是"工具性"价值。法家价值体系的逻辑结构为:君←势(权)←法←术。  相似文献   

2.
熊十力是现代新儒家的主要代表,也是中国哲学史上最具创造性的哲学家之一。熊十力建构的韩非学,代表了现代新儒家对先秦旧法家的认知。熊十力站在儒者的立场上,对韩非思想进行了全面的阐释与深刻的批判,他以“法术家”定义韩非,他把韩非的思想归结为“法术兼持”、“以术为先”、“抱法用势以治”等几个关键词。据此,熊十力建构的韩非学或韩非法理学,即为“以术行法”之学。全面而系统地厘清熊十力建构的韩非学,是深入理解韩非、法家学说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门径与重要参照。  相似文献   

3.
法术势     
“法、术、势”是我国战国末期韩非关于法治三者相结合的政治学说。 法治思想,是韩非政治思想的核心。他主张“废先王之教”,“以法为教”。就是说,废止礼治,推行法治。韩非所说的“法”,是指反映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成文法令;“术”,是指封建国君根据法令控制、考察官吏的手段;“势”,是指权势、权力。他认为“法、术、势”三者相辅相成,“不可一无”。韩非总结和发展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和政治实践提出了以地主阶级专政代替奴隶主阶级专政的法治理论。  相似文献   

4.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说: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说明韩非的形名学是与他的法术思想结合在一起的,也是为他的法术思想服务的。“刑”与“形”古通用,“刑名”即“形名”。《尹文子·大道上》说:“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  相似文献   

5.
【说明】韩非,战国末期韩国人,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分析了在他以前各个法家的学说,总结出“法”、“术”、“势”相结合的一整套法治理论。《定法》就是对申不害的“术”和商鞅的“法”的一篇总结。在这篇文章中他肯定了“术”和“法”都是“帝王之具”,即都是封建君主须必具备的统治工具,二者缺一不可。同时也指出申不害重术而无  相似文献   

6.
(一)君主集权韩非生当战国后期,作为他的法律学就的法治主义的理论,正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所提出的政治主张,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实际,并转而影响了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的社会实际.在奴隶主和封建领主统治的时代,实质上君主不是大权独揽的,他只不过是奴隶主或封建领主中间最大的一个.君权的扩大是新兴的地主阶级起来以后,为了自己的阶级利益,要求削弱领主贵族的特权而产生的结果.君主集权便是韩非法治主义的中心内容.韩非主张君主不仅是名义上的元首,而必须在实质上操持统治权力,决定国家政策.统治权力是统一地集中在君主的手上,由他一个人来掌握,绝  相似文献   

7.
韩非是战国后期法家之集大成者,其政治法律思想固然继承了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慎到、申不害的思想,但更建立在其自己的哲学基础之上.韩非的以“法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基本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一部分是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本文试图分析一下其法律思想建立的哲学基础.“法治”理论的哲学基础韩非的“法治”理论,主要在于说明实行“法治”的历史必然性与必要性,而这个理论则是建立  相似文献   

8.
东周以降,礼崩乐坏,君、师分离,士阶层出现,“得君行道”观念随之产生。孔、孟认定道尊于势,不能得君,则以明道自任,道即为赋予礼以内在道德上的根据,彰显其仁心,其治道之重心在礼。战国中晚期,“势”观念勃兴,尊君思想张扬,苟子在“道”与“势”之间游移,因要尊君,遂将礼外在规范化,在治道上礼法并重。战国末期,成为思想界主流的法家,将尊君推到空前高度,因得君之切而牺牲了行道之实;因尊君而尚法,其法治沦为君主“治”臣下和人民的工具。整个先秦时期,士阶层从强调“行道”逐渐转向“得君”,与治道从“重礼”向“尚法”之演变大体一致。  相似文献   

9.
东周以降,礼崩乐坏,君、师分离,士阶层出现,“得君行道”观念随之产生。孔、孟认定道尊于势,不能得君,则以明道自任,道即为赋予礼以内在道德上的根据,彰显其仁心,其治道之重心在礼。战国中晚期,“势”观念勃兴,尊君思想张扬,荀子在“道”与“势”之间游移,因要尊君,遂将礼外在规范化,在治道上礼法并重。战国末期,成为思想界主流的法家,将尊君推到空前高度,因得君之切而牺牲了行道之实;因尊君而尚法,其法治沦为君主“治”臣下和人民的工具。先秦时期,士阶层从强调“行道”逐渐转向“得君”,与治道从“重礼”向“尚法”之演变大体一致。  相似文献   

10.
(二)坚持了法家学派的基本理论,并在运用上有所发展。法家学派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特征,就在于它主张法治、术治与势治,并把这三者说成是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的整体。就是专制君主用法治理百姓,用术驾御群臣,而用法行术的后盾就是由暴力造成的势。第一,关于法治。《吕氏春秋》突出地强调法治的必要性。《荡兵》篇说:“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国无刑罚,则百姓之牾相侵也立见;天下无诛伐,则诸候之相暴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19,(5):140-149
战国时代,面对"乱莫大于无天子"的社会现实,法家思想的重心在于加强君权,以实现其治安天下的政治理想。但约束君权的设计也是法家理论的应有之义。"以法卫君、君亦需守法",成文法的本身就是对君主专横和恣意空间的限制。"君道无为"要求君主不任私智私欲,不干涉法律的实施。后世儒学意识形态增强了君道无为的约束力量,使之成为保障君主守法的一道有效机制;将法律奉为国之公器,又是对君主立法权的约束;虽然法自君出,但法律的内容必须遵循客观的标准和普遍的共识。法家所倡导的"君主守法、君道无为和法为国之公器"的定位相互结合,并与儒家相关理念息息相通,共同造就了传统中国约束君权的独特路径。  相似文献   

12.
<正> 韩非是战国时期最后一个大思想家,法学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总结了春秋战国以来变法,执法的历史经验,吸取了前期法家的思想资料,以君本位为核心,建立了法家思想的完整体系。与同时代思想家比较,他的法律思想最为丰富。 1、韩非的立法观什么是法?韩非在多处作过说明,择其主要两处于下:第一,“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藉,建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①;第二,“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  相似文献   

13.
权力需要制约,无论是在具有"君权至上,法自君出"传统的古代中国,还是在具有"民主法治"传统的古代西方国家,都注重对君主(统治者)权力的制约,形成了丰富的君权制约理论。  相似文献   

14.
訾其伦 《法制与社会》2011,(10):279-280
韩非的名实现继承了儒家荀子和前期法家的思想传统,同时受到了名家学者尹文名实观思想的影响.韩非的名、实具有多重含义,但都是围绕君权君术展开的;韩非强调名实相应,提出了检验名实是否相符的参验正名原则,形成7"以实定名"的唯物主义名实观.但韩非的名实观是服务于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之政治需要的.  相似文献   

15.
肖鹏 《政治与法律》2020,(2):150-161
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子的“以法为本”思想相对于先秦其他士人的相关思想而言,在理论上更加完备,付诸实践则更加易知易行。其“以法为本”思想以普通大众所具有的自利之心为内在根据,以法律制定的现实性与正当性为基础,以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平等性为保障,具有逻辑自洽性。其反对崇古,坚持治国应务法而不务德;反对“势治”和“术治”,坚持“以法为本”,将“势”和“术”统一到“法”中;反对君主“释法用私”,强调君主严格守法,具有历史合理性和进步性。韩非子“以法为本”思想具有有利于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正确理解与践行德法并举、完善立法的理论养分,应加以借鉴和吸收;其不当之处体现在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为出发点和归宿,完全否定道德的作用,在实践中导致人治和对民众利益的践踏,不利于法治发展,也无益于国家治理。  相似文献   

16.
韩非作为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之集大成者,提出了"以法为核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主张,该思想在秦王朝的实践对秦统一中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历史和现实角度对韩非的思想进行简要评述,以此找寻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可资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7.
韩非主张,治理国家,要以法为本,抱法、处势、用术。在监管改造工作中,监狱人民警察应汲取该思想的精华,坚持法治原则,运用科学方法,履行法定职责,实现依法治监、提高改造质量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曹希岭 《河北法学》2004,22(1):12-15
孟德斯鸠认为东方专制政体与欧洲君主制的区别在于君主治国是否遵守法律。东方专制君主不受宪章或法律的约束,欧洲君主治国遵循基本的法律和惯例,其权力受到很大的约束和限制。前者缺少民法与商法,刑法严酷,诉讼程序简单,后者则有繁杂而系统的民法,且诉讼繁复拖延,这有利于保障人民权利。东方专制政体是普遍的政治奴隶制,人民生活悲惨,一切都被掠夺,远不如欧洲君主国的人民生活幸福安定。  相似文献   

19.
选举权包含多种法规范上的地位和关系,可看作一个有关选举的权利束。按照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可以从权力、自由、豁免和求四个维度来理解选举权。在权力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对授权和代表关系的法律控制力,选民行使选举权的结果便是授权和代表关系的形成、变动和消灭。在自由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个人有权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力,不受国家、组织和他人的干涉。在豁免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公民有不受约束的选举自由,国家没有不当干预选举自由的权力。求维度的选举权与其他维度的选举权紧密相连,它以选举权之权力、自由和豁免三素为主张对象,在一定意义上,其他维度的选举权只有与求维度的选举权结合起来,才能变得更有力、更具有可实现性。  相似文献   

20.
国家治理主体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多元性、拟制性、平等性等特征。与集中统一的管理不一样,国家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共治格局。政党、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公民等都是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从法学的角度看,这些主体都是法律拟制的产物,按照社会契约论都应以平等身份参与治理。以权力、权利主体作为依据,可把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主体分为官、民两类。以此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来构建法律关系,可以发现权力冲突、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权利冲突构成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国家治理的主体之维所要重点探讨的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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