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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大陆法系的案卷移送主义并没有排除法官预断,英美法系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也没有完全禁止法官庭前接触案件信息,但由于两大法系存在保障庭审实质化的各种原则与制度机制,因此这并没有导致两大法系的庭审程序流于形式。不管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中,还是在我国当下的制度环境之下,很难绝对地认为我国现行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存在缺陷,从庭审实质化的角度来看,当下更为紧要的是加强庭审程序的建设,而不在于改革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追求绝对地排除法官预断或禁止法官庭前接触案件信息。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将案卷移送方式回归到最初的全案移送方式。全案移送符合我国当下的司法现状,也顺应职权主义国家追求实体正义的诉讼理念,但并非实行全案移送主义就能完全解决我国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存在的所有问题,其至少存在法官预断、不当诉讼难以彻底杜绝和默读审判无法完全避免三种风险。基于此,在全面分析全案移送主义的基础上,提出设立庭前征询程序、增设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实行庭前实质审查、确立审判中心主义和规范公诉案卷移送程序对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刑诉法的再次修改恢复了案卷移送制度,这是基于对司法实践的反思作出的理性选择,有利于保障辩护方的阅卷权,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是,与刑事公诉案件移送方式密切相关的庭前审查程序并没有随之进行相应的修改.形式简略、功能单一、无法排除法官预断的庭前审查程序不仅会影响到设计案卷移送制度恢复时所预期的目的,而且必将与其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4.
我国传统上认为卷宗移送主义与复印件主义促成了法官的庭前预断,起诉书一本主义能够防止庭前预断,庭前预断造就了庭审的"形式化"倾向,并衍生出违法裁判。实际上,案卷移送与庭前预断两者之间是一种或然性关系,任何案卷移送方式都无法彻底排除庭前预断,庭前预断是否影响庭审形式化与违法裁判的产生仅限于主观层面的推测,且这种影响即使存在也十分微弱。而且,庭前预断可能产生对被告人有利的后果。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卷宗移送主义便摆脱了以庭前预断防止为中心的主导理念,重点强调对人权保障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5.
我国审判仪式化问题不仅来源于案卷移送制度造成的法官预断或后断,而且源于法庭对案卷笔录的不规范采纳上。因此,若要还原审判的实质功能,让当庭审判成为形成裁判结论的真正途径,一方面要建立有庭前准备程序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制度,形式上克服法官对案件的预断,另一方面要在刑事证据问题上采行严格证明法则,克服法官对案卷笔录证据能力的天然推定和证明力的优先接受。  相似文献   

6.
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案卷移送方式回归到最初的全案移送模式。这种模式既符合我国当下的司法现状,也符合职权主义国家追求实体正义的诉讼理念。针对实行全案移送主义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从设立庭前征询程序、增设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实行庭前实质审查、确立审判中心主义、规范公诉案卷移送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庭前审查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虽然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该程序进行了修改,但依然存在着诸如移送的"主要证据"界定不清,不能排除法官预断,审前准备不充分,难以避免庭审走过场等问题,问题的原因在于庭前审查程序修改时对其价值理论准备不充分,应该将该程序的价值定位为:公正前提下的效率;程序优先于实体;控辩平衡与保障人权.由此得出庭前审查程序应该具备排除法官预断、案件过滤与案件分流、司法审查与庭前准备等功能.最后,建议设置相关辅助制度,如预审制度、证据开示制度和有关增强辩方防御能力的制度来完善我国庭前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8.
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案卷移送方式回归到最初的全案移送模式。这种模式既符合我国当下的司法现状,也符合职权主义国家追求实体正义的诉讼理念。针对实行全案移送主义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从设立庭前征询程序、增设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实行庭前实质审查、确立审判中心主义、规范公诉案卷移送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起诉书一本主义是刑事诉讼三种主要案卷移送方式之一,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与当事人主义、庭审中心主义等相适应的案卷移送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在排除庭前预断、防止法官受干扰产生偏见及促成庭审当事人主义等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但却付出了实体正义和诉讼效率代价,其预期目标没有完全实现。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的理想与现实能为我国当前刑事审判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刑事庭前程序改革存在五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单纯的程序性审查,不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庭审准备不足,致使庭审法官无法集中精力进行庭审;庭前审查程序无法从根本上排除预断;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程序使得辩护方的先悉权得不到保障;缺乏对公诉权的制约,审判权与公诉权未能合理配置。可借鉴德国现行的庭前实质审查模式重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将立案庭职能扩大,改设为形式审查庭,使我国的庭前程序具备司法审查、过滤、分流和庭前准备四大功能,体现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  相似文献   

11.
从“目的论”出发,“符合立法初衷的制度应该是合适的制度”为判断标准。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德美对公诉审查制度的规定,发现其立法目的并不适合我国的司法环境(且其本身亦有缺陷)。我国应坚持1996年修法时改革此制度的初衷——克服“庭前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效仿日本实行彻底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并辅以庭前在形式上对争点的确立程序。  相似文献   

12.
起诉书一本主义与公诉方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起诉书一本主义是英、美、日等国所采用的公诉模式,它有助于排除法官的庭前 预断,实现控辩平衡,并有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我国现行的公诉方式存在诸多弊端: 没有完全排除法官的庭前预审;容易造成“伏击审判”;难以从根本上避免庭审的形式化倾 向,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的经济原则。因此,在我国确立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公诉模式、相配套的证据及展示制度,重新规范起诉 书的内容,乃司法改革之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3.
公诉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程序的枢纽,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行使起着重要的作用。案卷移送是我国公诉案件中的一个环节,涉及庭审的实质化、审判中心主义、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关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审判方式改革决定了移送案件材料的数量和时间,反过来移送材料的数量和时间又会直接影响到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甚至成败。因此,案卷移送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刑事审前法官制度的缺位,不仅导致我国侦查程序中非法侦查行为屡禁不止,权利救济机制处于空白状态,侦查程序不具诉讼形态,也使得公诉权缺乏应有的控制,公诉方式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还造成庭前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落实,证据展示程序难以运行,庭审法官的预断不能排除。加强权力制约与保障人权,必须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设立刑事审前法官.  相似文献   

15.
刑事庭前审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有利于防止审判法官预判案件和支持被追诉人的诉讼参与权,保障庭审高效运行。其法理基础包括权力制衡、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审判中心主义等原则。当前我国由于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缺失导致了诸如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审查流于形式、程序分流难以显现、法官预断难以阻止等负面效应。建构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理应包括设置独立的刑事审查庭、确立证据展示制度、采取严格的起诉书一本主义、设置庭前审查程序的救济措施等方面。  相似文献   

16.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环节,具有保障庭审实质化、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协调统一、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等价值。通过比较法角度考察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基本构成。通过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现有规定进行文本分析及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的适用争议进行归纳,提出在我国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的预备性程序等内容和公诉变更问题和刑事和解问题等实体性内容。在运行程序设计方面,应赋予控辩双方启动权,明确主持法官的身份,完善庭前会议的召开形式,赋予庭前会议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7.
我国庭前证言在法庭上的运用几乎不受限制,这导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裁判怪象,并有伤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进程。庭前证言的运用实际上涉及证据资格问题,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都要求原则上否定庭前证言的证据资格,仅在例外条件下肯定其在法庭上的运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严格限制庭前证言在法庭上的运用,让法官主要依靠当庭证言而非案卷笔录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18.
论审查公诉     
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审查公诉程序改革的不彻底性,指出了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方式的弊病,并根据现代审判规则的要求,提出起诉书一本主义与证据开示相结合的新模式,以彻底排除法官预断,全面保障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  相似文献   

19.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庭前审查是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程序的基本组成部分 ,起到抑制公诉权和保障审判顺利进行的作用。文章性质和特征、原则以及功能三个方面对庭前审查程序进行法理阐释 ,并对英、美、法德四国的庭前审查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庭前审查程序只重视排除预断 ,而忽视了该程序的抑制公诉和庭审服务功能的缺陷 ,并提出重构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设想  相似文献   

20.
法国的预审制度及其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国预审程序的优点在于能彻底排除法官的庭前预断,制约公诉权,保障起诉的准确性,为被告人不受任意追诉提供司法保障,保证庭审能公正、有序和高效的运作。而这些优点正是我国目前的庭前审查程序所追求和需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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