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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①作为社会实体并非在登记时突然出现,在正式成立之前要经历一个较长而复杂的设立过程。在这一设立过程中,公司为了完成自身的成立并获得法人资格,必然与社会上的个人和团体发生各种关系。由于设立中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所以它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其所为行为的效力,就是一个重要问题,其中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这一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一、公司设立与设立中公司 (一)公司设立之概念与要素 在现代公司法理论中,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  相似文献   

2.
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态。它不具有法人资格,却事实上拥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法律应当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概念;应当赋予其一定的、有限的法律人格;应当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地位及其行为后果的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3.
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态。它不具有法人资格,却事实上拥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法律应当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概念;应当赋予其一定的、有限的法律人格;应当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地位及其行为后果的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4.
公司设立是为了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这对于公司来说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公司设立瑕疵常有发生,对此法律该如何加以规制涉及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文首先厘清了设立瑕疵的概念,在比较分析国内外设立瑕疵法律规制的基础上试为我国的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5.
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而为设立行为,该设立行为是发起人的共同行为。发起人作为共同行为人发挥设立中公司决策和代表机关的作用,所为的设立行为视为设立中公司的行为。设立中公司具有向法人形态转化的过渡性和暂时性,是特殊的非法人团体。  相似文献   

6.
外国(地区)公司代表受贿能否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问题,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有争议的新问题。刑法第163条对于“公司、企业”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从未涉及过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对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仅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而且包括外国(地区)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而外国(地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就其属性来讲,它是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的一种形式,故应当将其列入公司、企业的范畴。 一、从我国公司法的专门规定来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已经纳入其调整范围 我国公司法在第九章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作了专门规定。首先,从其法定含义来看,《公司法》第199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办事机构。第二,从其法律地位来看,《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可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从属于外国公司,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与外国公司的关系相  相似文献   

7.
按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契约为基础设立,投资人是基金的受益人,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以公司法和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人作为股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投资公司,基金投资均以该投资公司的名义进行。 从世界范围看,美国是发展公司型基金最早也是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在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吸取了1929年经济大恐慌中投资基金业全面崩溃的教训,以保护投资人利益和抑制不当行为为宗旨.强化了投资公司董事的义务.为美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  相似文献   

8.
(一)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向时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注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工有企}法人资格”。从上述法律、条例的规定看,分公司似乎不成为川和题”。因为,关于分公司的法律、条例的规定,其释义清楚而确定:分公司虽有经营权,但是没有用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与其所隶属的公司的资产是不可分割的,分公司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必须由其所…  相似文献   

9.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杨联明 《河北法学》2003,21(3):46-52
在比较分析、批判继承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设立中公司的诸家学说与众多立法、司法实 践的基础上,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对设立中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地位和行为进行尝试 性研究,并对我国公司设立制度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弥补我国《公司法》在该方面的空白和完善 在该方面的不足,使《公司法》适应我国企业进一步改革和公司日益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0.
黄继 《法制与社会》2012,(17):4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公司法的修订,结束了原公司法的过渡性法律地位,是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乃至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我国自实行公司制度以来,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现象也迅速蔓延,本文立足于我国公司法对于法人制度设立的初衷,针对公司法在实践上一些不足,提出了一些关于完善公司法的构想。  相似文献   

11.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相似文献   

12.
199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虽经过多次修订、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法》最初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参酌各国公司立法经验,整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和股份公司法规范,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现行法上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扰。各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竞争和工业经济的产物,是为大型公开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多数国家以公开公司为基础,以封闭公司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体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这两类公司的分别立法或统一立法的模式。近年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进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转变了原有的观念,以中小企业和封闭公司为基础构建一般规范,对公开公司作出例外规定或就某一事项作出单独规定。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应顺应当代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法上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时,建立从公司设立、存续到消灭等的同一事项中以具有封闭性质的中小公司为定位建立基础规范,对具有公开性质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单独规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13.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房绍坤  王洪平 《中国法学》2005,5(2):104-116
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法人格之维持、公司法人格之否认与公司法人格之扩张。我国公司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控机制。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应当遵循“原则维持、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1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午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这部法律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有人形容新公司法是原公司法的“脱胎换骨”,有着极大的制度创新,甚至会带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对社会经济生活尤其是公司设立及治理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意义。新公司法中作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的一人公司得到立法者的承认,其存在的合法地位终于通过法律形式加以了明确。  相似文献   

15.
李玲玉 《法制与社会》2011,(15):270-270
公司设立瑕疵涉及诸多法律关系的稳定,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而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定与新公司法倡导效率优先、鼓励投资及推崇私法自治的理念格格不入,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瑕疵设立规制上虽然存在来自传统的差异,但是都力求促成公司企业维持,保护商业交易安全,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6.
论公司正义     
《现代法学》2017,(1):56-75
我国应该借鉴合同正义原则的经验,在公司法中引进公司正义原则,使其成为与公司自治相并列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应以"法理阐释"的方式存在,无需在公司法总则中作出明文规定。公司正义既包括分配正义,也包括矫正正义;既包括实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公司是多方参与者不同利益交汇的平台,引入"利益关系"的概念有利于厘清公司各参与方的利益冲突。公司法需要沿着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不同路径,结合利益衡量方法,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恰如其分的规范。公司正义的含义具有模糊性,但有利于其弹性适用。这需要法官借助法律解释方法来妥当地适用现有公司法条文,也需要法官借助利益衡量等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创造性地适应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制约的公司自治会导致不正义。法官需要借助公司正义原则对公司自治进行制衡,但是应该采取谨慎而节制的态度。  相似文献   

17.
交易安全与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法人资格终止前的必经法律程序,它是指公司为达到终止目的,终结法律关系,清理债权债务并处分财产,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基于对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各国公司法均以强行法形式规定公司清算的种类、程序、法律后果等。我国有关法律制度尽管对公司清算作出了规定,但现有的规范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有些制度则无明文规定,这种状况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利益在清算过程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必然会妨碍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本…  相似文献   

18.
阿里巴巴公司以“合伙人”架构在海外上市,这迅速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焦点.这种“合伙人”制度其实涉及公司法中一个长久争论的话题,即公司法是否应当奉行股东本位的理念.无论是检视法律逻辑,还是考察实际功效,股东本位均优于其他可选项.我国公司法应坚守股东本位,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目标,将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于股东.同时,公司法可作类型化处理,对于封闭公司,授权“合伙人”决定公司董事人选,属于股东处分自身权利,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法律无禁止必要;对于公众公司,股权会比较分散,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稳健运行,应当对此设立禁止性规范,即使“合伙人”公司制度得到全体股东同意也不得例外.  相似文献   

19.
公司法人格否认不同于公司成立无效,公司成立无效是针对公司设立瑕疵而言的,对于公司设立瑕疵依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公司成立无效,一是承认公司法人格,但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在其注册资本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南京中能金陵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人未投入成立公司所需的基本财产,使公司缺乏具备法人资格的根本条件——独立财产,因而否认其法人格也应是根本性的,即应确认其公司成立无效。至于验资责任问题,只要验资单位在验资过程中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应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给投资者营造更为有利的法治环境,并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与相关法律执行的透明度。新《公司法》将董事受信忠实的概念第一次引入到中国法中。受信概念源于普通法系中的衡平法系统,但普通法系统与衡平法系统在法学与管辖上并存之双轨制度在中国大陆法系中却不存在。本文将由此探究以单纯书面立法的方式引入衡平法中受信概念的可行性。本文认为,只要在这个概念被转化为一个法律概念前对其作出详尽的定义,受信理论的衡平法特性并不会真正阻碍其转化为我国的法律概念。为对上述观点作出阐释,文章以新《公司法》中禁止董事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这一具体规定为参照,结合案例讨论了通过对境外司法实践的借鉴、立法机关衡平法技巧的培养,以及更仔细地考察现行的国内法则,来帮助弥补单单引入一个空洞的受信概念不足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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