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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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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昊阳 《法学杂志》2014,(3):113-125
诉讼证明的准确性是影响司法效能的关键要素,科学的诉讼证明体系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认知心理科学表明心证是具有规律而非任意自由的,自由心证已暴露出历史性内在缺陷,不仅产生司法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导致裁判公共评判标准的缺失。证明是超越证据的科学体系,是整合全案证据力的逻辑方法。定量化是诉讼证明的本质属性,并使证明标准具有可实现性。简洁而统一的证明方法、证据力和案件结果的定量分析、责任与过错等主观内容的度量,都是诉讼证明科学体系的内容。诉讼证明科学体系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综合效益。  相似文献   

2.
证明责任分配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这一分配规则存在阻碍医学发展等五个方面的弊端。因此,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医、患双方之间的证明责任宜作如下分配:原告承担"损害结果"是否成立的证明责任,被告承担"医疗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证明责任;当"医疗过错"成立而"因果关系"真伪不明时,医疗侵权真伪不明,此时由原告承担败诉的结果。同时,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还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医疗责任险、医疗科技险、基本医疗保险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体系。  相似文献   

3.
王迎龙 《证据科学》2016,(4):459-470
司法精神病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世界范围内存在两种精神病辩护证明模式: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与对抗式精神病辩护模式.我国目前的精神病辩护证明模式属于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反思.司法精神病鉴定因涉及精神病医学、心理学、法学等诸多领域的专门知识而呈现复杂性,而科学、合理的诉讼证明程序可以抵消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消极因素.我国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应当吸收对抗式精神病辩护模式中的合理因素,在权力配置上逐渐限缩职权机关的权力,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在证明责任上由辩护方承担推进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说服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与精神病辩护二元化的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4.
马晓琳 《法制与社会》2010,(18):298-298
证明责任制度已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因为不同的诉讼模式、不同的法治理念等众多因素自成各家理论。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研究在理论界争议较大,同时也因为证明责任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的体现均有所差异,使得证明责任的研究更为复杂。  相似文献   

5.
证明责任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更不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类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应该建立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打破自古以来"一责独秀"的局面。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包括侦查机关的取证责任,诉讼一方或双方的举证责任以及审判机关的审证责任。每一种特殊的证明责任类型都有其自身的内在根源、外在条件、主体和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6.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在法学研究中,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亦即证明主体及其责任范围确实无疑是最为重要和复杂的一个问题。但是,迄今为止,人们对此问题并未达成共识,理论研究尚无突破性进展。笔者认为,这一歧见纷纭问题的彻底解决,有待于从诉讼模式、司法价值观念的角度,对证明责任产生的机制性原因及赖以生存的基础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此略抒管见,以求指教。一在诉讼发展史上,存在着多种诉讼模式,当代主要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它们对刑事证明责任的  相似文献   

7.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裸奔"不仅侵犯个人私权,也对社会安全治理构成了威胁。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实体法律规范的碎片化以及保护模式的体系性欠缺致使其保护机制存在掣肘。针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频发的现状,应基于诉讼主体与权利主体互相分离的逻辑起点,围绕起诉主体范围、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多维面向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模式,以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相似文献   

8.
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初探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中国现行单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 ,环境侵权诉讼面临着受害人利益难以得到保护、诉讼成本高、错判率高的巨大难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 ,必须重新确定合理的证明标准。我国应在无过错责任基础上 ,通过设立多元证明标准体系、确定对不同主体与不同证明对象适用不同证明标准规则、借鉴先进国家合理的证明方法等 ,以建立中国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明标准制度。  相似文献   

9.
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与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差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违约诉讼,因为侵权与违约竟合,多按侵权诉讼分配证明责任;因医疗器械或医用商品引起的诉讼,按产品质量责任分配证明责任;因社会化的服务引起的诉讼,按合同责任分配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0.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中一个极其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比如,证明责任与诉讼史上所称举证责任有无区别;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是否承担证明责任等问题,在法律条文中并未作具体规定,亟需在实施中广积经验,在理论上深入研究,使之日臻完善,以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 证明责任与诉讼史上的举证责任有无区别?我们认为是有区别的。诉讼史上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1.
毒品犯罪案件有着明显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因此决定了在毒品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活动,都应当围绕对诉讼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证据运用问题进行研究。而毒品犯罪证据体系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确认的关于刑事诉讼中涉及毒品犯罪的证据、证据种类、证明对象、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以及如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一套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2.
胡忠惠 《法学论坛》2008,23(1):65-70
我国现行法对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定了三项标准,未明文允许当事人可订立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承认证明责任分配契约的合法性,反映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凸显了当事人在举证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是处分主义在证明活动上的体现.在我国允许当事人订立证明责任分配契约,可弥补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不足,并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契约订立后,一旦发生诉讼后适用该契约,对当事人、法院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当事人若对订立的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效力发生争议,不能就该契约提起诉讼,应要求法院在本诉中直接审查契约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3.
本文简要的介绍了证明责任的实质内涵,对其实质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并在结合我国诉讼证明标准模式的基础上就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深入的论述。  相似文献   

14.
宣誓决诉、水审、火审、决斗审都是欧洲中世纪神示裁判的方式。这些裁判方式都属于“单方证明”模式,与现代意义上的证明模式有天壤之别。为了考察神示裁判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有必要借用现代证明责任理论来分析神示裁判制度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神示裁判制度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在诉讼中要承当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消费欺诈诉讼案件中对欺诈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依规范说应由消费者承担,不应由法官裁量证明责任来改变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在证明评价与自由心证等环节加以运用。疑难案件的解决应坚持在严格遵循法定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实践生成诉讼证明的具体规则的路径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6.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虚假陈述行为在证券市场所有侵权行为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其自身的特色,所以人民法院选择虚假陈述引起民事赔偿纠纷为突破口,采“主体——客体”的二元对称结构分析法来透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以信息披露制度为前提的虚假陈述经侵权行为法的评价后定位为特殊侵权行为,对其责任性质与方式、责任原则与范围、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和现代社会纷争群体化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表现出设置起诉前置条件、明确管辖制度、代表人诉讼原告权利登记程序要件等以加强法官职权进行诉讼管理和适应实体法上的无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需要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等以实现对抗主体之间平衡的双重特色。应进一步采取缓和权利登记程序要件、扩大代表人诉讼适用范围、引进团体诉讼与诉讼担当制度、拓宽当事人适格范围、强化法院判决效力扩张、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等措施以完善救济机制和强化纠纷解决功能。同时要注意法律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和纠纷解决体系的协调与衔接。  相似文献   

17.
在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最基本原则的同时,我国还应当建立争点形成责任———疑点形成责任———疑点排除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检察官争点形成责任是启动诉讼和被告疑点形成责任的逻辑前提,被告疑点形成责任是基于利益性和必要性而推进诉讼的动力,检察官最终的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的疑点排除责任是定罪的根据。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有效地打击犯罪。刑事推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明方式,可以减少控方一些不必要的举证,使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担尽可能合理。  相似文献   

18.
胡学军 《证据科学》2010,18(4):458-466
消费欺诈诉讼案件中对"欺诈"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依"规范说"应由消费者承担,不应由法官裁量证明责任来改变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在证明评价与自由心证等环节加以运用。疑难案件的解决应坚持在严格遵循法定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实践生成诉讼证明的具体规则的路径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卞建林  韩旭 《法学论坛》2002,17(3):98-106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 ,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被告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这是一项基本原则。但证明责任包括证明有罪的责任和证明无罪的责任 ,被告方不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被告方仍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局部责任 ,这在许多诉讼制度和证据法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成为普遍认可的实践。我国对此应予以借鉴 ,它符合诉讼合理主义的要求 ,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 ,即刑事政策、证明难易、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20.
"举证责任"的原初含义就是当事人运用证据对诉讼中的主张加以证明的行为责任,这一概念的源头并非现代证明责任理论,因此将其归入证明责任内涵的一部分必然引起证明责任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的性质难以界定,并导致其分配标准与分配规范模糊不清的现象。肯定抽象"证明责任"与具体"举证责任"各自独立的"二元分立"概念格局,并由各自功能互补形成"双层调控"证明行为机制,将使诉讼案件事实的呈现更加准确与完整。具体举证责任与抽象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及具体提供证据责任等证明责任周边概念各异其趣。具体举证责任概念提出的必要性起因于客观证明责任理论规范诉讼证明活动的模糊性与有限性。应在承认证明责任总体和最终的规范作用的前提下,重视具体举证责任对具体证明行为过程的直接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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