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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诈骗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争论虚假诉讼包括诉讼诈骗和诉讼欺诈等,本文着重讨论诉讼诈骗问题。诉讼诈骗,系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欺骗法院,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能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诉讼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与侵害的客体都不符合传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被害人与受骗人具有同一性,且被害人系自愿地交付财物,而诉讼诈骗的对方是法院而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系慑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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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事诉讼领域虚假诉讼现象逐渐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判决,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有效预防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应该及时修改现行<刑法>,对该行为规定专门的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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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事诉讼领域虚假诉讼现象逐渐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判决,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有效预防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应该及时修改现行《刑法》,对该行为规定专门的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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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探究--从诈骗罪之行为结构的考察出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为手段,利用法院的错误判决,骗取他人财产或免除自己的债务,数额较大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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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虚假诉讼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假诉讼”“诉讼诈骗”“诉讼欺诈”等概念从定义到定性在民事、刑事法学领域以及司法实务领域都有不同的认识和关注点,但是这些概念所讨论的范畴基本是同一的,尤其集中在对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讨论上.《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增设了“虚假诉讼罪”,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平息纷争的作用,但是对该罪的定义,构成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与相关的诉讼诈骗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罪名之间在实务中如何辨析等问题都尚存争议.笔者试图在文中对此进一步做探析,以期通过对该罪的犯罪构成条件以及该罪条款中“竞合关系”下的他罪处理问题做充分解析,抛砖引玉,为司法实务中科学地解释和准确地适用“虚假诉讼罪”新规定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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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方式,骗取法院裁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在刑法学界常被一些人称为“诉讼诈骗”,定性为诈骗罪.但“诉讼诈骗”一词并不符合立法对诉讼欺诈行为规制的需要,有违立法用语体系的协调,而且这一称谓欠缺科学性,应当予以摒弃.此外,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行为存在本质的差异,不应当将其定性为诈骗罪.鉴于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明确罪名,建议实践中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下发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进行处理,但从长远来看,在立法上增设“诉讼欺诈罪”是较为合适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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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是指在诉讼中或以诉讼作为手段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损害非财产性利益的诉讼欺诈不能成立诈骗罪。传统理论关于诈骗罪特征和不法类型的描述,将受行为人欺骗的对象(受骗者)和财产受到损失者(被害人)进行同一性理解,将财产的交付限定为"自愿"而为,存在重大缺陷,限制了诈骗罪的成立范围,造成了刑法保护机能的萎缩。在诉讼诈骗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或者进行虚假陈述,以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法院的裁判从而获取他人财物或免却财产支付义务,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基本行为特征,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且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益;将诉讼诈骗认定为诈骗罪也有利于实现诈骗罪的立法宗旨和通常的法律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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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诉讼当事人单方捏造或双方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制造、伪造证据,欺骗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谋取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其本质在于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即诉讼主体、事实、证据纯属子虚乌有。检察机关识别虚假诉讼可以围绕其特点和表现形式展开,而对虚假诉讼的查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虚假诉讼采取不同的方法,同时联合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局等多个部门共同打击虚假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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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诉讼欺诈,仅指侵财类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做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是否可以定罪,应当定什么罪,可否单独入罪,理论界以及实务界观点纷陈,众说纷纭.本文认为,诉讼欺诈应单独作为一条罪名写入刑法,这是由其社会危害性和其行为构成共同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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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虚假诉讼由来已久,但近年尤烈。对其法律规制,理论实务界的主张见仁见智,难形成主流意见和通说。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问题做了阶段性总结,但同时也留下了立法空白需要填补。理想之选是在刑法修正时设专门罪名以回应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罪名可定为恶意诉讼罪。当务之急是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两个相关条款做出司法解释,以规范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司法实践,结束同罪不同罚的混乱局面。目前的权宜之计是分别适用刑法第307条和第313条,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若虚假诉讼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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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方式,骗取法院裁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在刑法学界常被一些人称为"诉讼诈骗",实践中较为常见将其定性为诈骗罪。但是,从对诉讼欺诈的内涵分析,使用"诉讼诈骗"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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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虚假诉讼的规制措施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中的规制以及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笔者在本文主要探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衔接的三个问题,其一是民事裁判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既判力问题,提出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当直接将该案移送至侦查机关以直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受害人对虚假诉讼行为报案;受害人申请启动刑事程序的,不以相应民商事法院出虚假诉讼的认定为前提;其二是民事裁判对刑事裁判的既判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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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欺诈定性的障碍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诈骗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内容不能涵括诉讼欺诈行为;将诉讼欺诈定性为诈骗罪有违罪刑法定之嫌;诉讼欺诈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且对司法的妨害要甚于对公私财产权的危害;完善刑事立法单独设罪处刑(欺诈诉讼罪)应是我们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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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一般的恶意诉讼行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恶意诉讼行为,才以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恶意诉讼行为,在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其中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恶意诉讼行为即诉讼诈骗行为,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在处理恶意诉讼所涉及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交叉衔接问题时,需同时考量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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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概念本身是规范意义上的民法概念,不同于刑法中的“犯罪对象”,不能理解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者。因此,存在被骗者与被害者相分离的情况,“保姆案”与金融诈骗便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自愿交付”系诈骗罪成立的表明构成要素,如果不是“自愿交付”的,不能得出不成立犯罪的结论,而是成立更为严重的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在诉讼欺诈的理解上,应当考察到其侵害财产的层面,不能为虚假诉讼罪完全评价。诉讼欺诈完全可以视为通过司法机器行使财产犯罪的情形,同时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按照想象竞合原理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