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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政法学刊》2021,(6):12-20
电信诈骗犯罪已成近年高发型犯罪,帮助取款人作为其犯罪链条中最后一步,协助电信诈骗实施者转移与处置赃款。但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帮助取款人取款行为的性质,致使司法实践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为准确认定取款行为的性质,从客观要素角度,应当识别取款行为是否与电信诈骗实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取款人何时参与电信诈骗犯罪以及电信诈骗犯罪何时既遂;从主观要素角度,应当识别帮助取款人是否明知电信诈骗犯罪以及是否与电信诈骗实施者事前通谋。准确识别以上要素后,再结合共谋共同正犯理论与帮助犯理论,认定取款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2.
论共犯中止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对共同犯罪的既遂状态的修正,即对标准的犯罪构成中的单独犯和既遂犯部进行了修正.在对共犯中止的界定过程中,既要以一般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条件为原则,又要结合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对共同实行犯、帮助犯、组织犯、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应有不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李晨瑶 《法制与社会》2013,(33):14-16,18
本文首先梳理了共犯中止和共犯脱离的概念,确立共犯中止的实质是中止。接着用图文结合的方式,从现行刑法的角度,分别讨论了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中止的条件问题。从中止犯成立的三要件出发阐述了对一些争议问题的看法。认为实行犯的部分中止必须满足有效性要件。组织犯中止除满足有效性要件之外,集团犯罪的组织犯还要解散犯罪集团。危害行为未发生时教唆犯的中止与被教唆者自作主张发生的危害结果无关。帮助犯在预备阶段存在中止,以及帮助犯中止的要达到有效性需从主客观两方面消除对其他共犯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帮助行为可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共同犯罪中帮助实施犯罪的 ,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提供事中帮助的 ,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均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 ,其帮助行为实际上是实行行为而不是帮助犯的帮助行为 ;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的行为只能是事前帮助行为。  相似文献   

5.
郭烁 《法学论坛》2023,(4):84-93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虽然连续数年的犯罪治理有一定成效,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强隐蔽化、高组织化的特点愈发凸显,实践中也存在着包括指定管辖适用失衡、证据适用不当、涉案财物处置无序等在内的程序性困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适时出台回应了实践需求,立法重心从打击惩治犯罪转向同预防犯罪并重,为解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程序性困境提供了原则性规定。本文重点研讨限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定管辖并建立检察机关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该类型案件的证据规则,以及构建具备诉讼形态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共同故意的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所谓全面共犯又称为双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全面的共同故意。而所谓片面共犯又称为一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虽然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主观上只具有片面的共同故意。例如:帮助犯明知实行犯在实行犯罪而故意地帮助实行犯,实行犯则并不知道帮助犯在暗中帮助自己实行犯罪。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帮助犯和实行犯之间,还发生在教唆犯和实行犯之间。因此,可以认为:全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典型形式,而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相似文献   

7.
本文所称的“犯罪终结形态”是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统称。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作用及参与程度不同,犯罪的终结形态也不尽一致。本文拟对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帮助犯、组织犯和教唆犯的犯罪终结形态分别一一探讨。  相似文献   

8.
实行犯的中止分为共同实行犯的中止与单一实行犯的中止。部分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必须达到防止既遂结果发生的效果,但其中止行为与既遂结果未发生之间不需要具有因果关系。当部分实行犯的中止行为解除了其与其他共同实行犯的共犯关系时,即使此后其他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导致了既遂结果,实施中止行为的部分实行犯也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单一实行犯只要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既遂结果发生,就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其中止的效果不及于教唆犯与帮助犯。  相似文献   

9.
过限犯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过限犯是附随于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过限犯认定对于明确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惩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共同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等不同的共犯类型,全面而具体地探讨了过限犯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0.
钱叶六 《中外法学》2023,(1):143-16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堵截性罪名,其设立并非对传统共犯评价模式的否定,而仅仅是对无法按照总则中共犯规定但又有处罚必要的网络帮助行为所做的类型化的应对。在性质上,本罪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帮助犯,而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仅要求被帮助对象(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限制从属性说)。依据因果共犯论,在“一对多”型共同犯罪的场合,应对各个正犯的违法的量予以累加,并据此判断是否达到可罚的违法程度。本罪中的“帮助”,不仅指直接的帮助,也包括间接的帮助(帮助的帮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属于上游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与本罪的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在他人犯罪既遂之后对其赃物的处置,而非对本犯实施的实行行为进行协力或加功(即非事前或者事中的帮助),与违法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因而不能与本犯形成共犯关系。  相似文献   

11.
在狭义的共犯分类中,与教唆犯相比,学界在帮助犯的研究方面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帮助犯与实行犯的界限,历来是德日刑法学界探讨的焦点。在我国的共犯论体系下,明确厘定帮助犯与实行犯、帮助犯与教唆犯之间的界限,重塑帮助犯与主犯、帮助犯与从犯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正确定罪,而且有益于合理量刑。  相似文献   

12.
夏凉 《中国检察官》2021,(18):23-27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增多,同时还牵连出不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合理化设置;同时对一定程度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制作、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独立成罪。对于在整个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所涉及的处置公民个人信息的电信、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中立的帮助犯理论,视具体情况分析处置,一般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主观无罪过或过失(无罪)、间接故意(不起诉)与直接故意(定罪处罚)三种情形。网络电信诈骗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3.
诈骗罪是纯正数额犯,其构成必须以犯罪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为前提。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支付方式下愈演愈烈的电信诈骗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突破了诈骗罪纯正数额犯的立法规定,明确根据特定非数额情节亦可定罪量刑。而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小额诈骗与电信诈骗具有相似特征,也面临同样的侦查、证明等困境。立法机关应顺应预防、惩治新型诈骗犯罪的需要,通过修改刑法第266条,正式赋予非数额情节独立定罪量刑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4.
电信诈骗已然成为当下犯罪行为的重灾区,而且各种诈骗手段和方法层出不穷,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已不言而喻。利用伪基站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方式是电信诈骗同高科技结合的犯罪新方式,也成为电信诈骗的主流方式之一。对该类电信诈骗的方式进行必要的研究分析,一方面能提高公民对该类电信诈骗的防范,另一方面能让侦查机关寻求有效方法,能够及时有效地打击该类案件。  相似文献   

15.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法学》2016,(1):23-36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在总体上具有法益保护早期化、处罚范围扩大化与处罚程度严厉化的特点。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说,则存在帮助犯的正犯化、预备犯的既遂化与构成要件的交叉化三个特点。帮助犯的正犯化与对帮助犯单纯设置量刑规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的第120条之一第2款以及被修正的第1款,对帮助犯实行了正犯化;对于实施上述两款行为的,应当作为正犯处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该两款行为的,应认定为两款犯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120条之二第1款,对预备犯实行了既遂化(独立预备罪);该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而不再是预备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成立准备恐怖活动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为他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准备的行为,也可能成立准备恐怖活动罪;按独立预备罪论处导致处罚程度轻于从属预备罪时,应按从属预备罪论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存在大量交叉现象,但不能将这种交叉关系解释为法条竞合,而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而发挥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实现预防恐怖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对不作为参与行为的评价可能震荡犯罪论的根基。存在论视野下的传统"等置性"理论供体之局限导致不作为的参与和作为的参与之间处罚失衡,而其供体之扩张又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Roxin的义务犯理论包含了机能论的进路,但存在论思想的残存使其在评价不作为参与行为时,基本丧失了规范机能的优势。Jakobs的理论是纯粹的规范机能论,彻底摆脱了现象类型上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以"管辖"为其共同的正犯性基础。不作为的参与者若属于基于组织管辖的支配犯,则要根据其对犯罪事实的支配程度,确定其是正犯还是帮助犯;若属于基于体制管辖的义务犯,则其只能是正犯。作为与不作为二分的格局被组织行为与体制行为的新二分所颠覆,刑法的评价标准也发生了由存在到规范机能的转向。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对于电信诈骗“外围”帮助行为的定性,存在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种情形。以既遂时点为区分,诈骗罪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促进犯罪活动的实施,因而实施于诈骗罪既遂前。诈骗罪帮助犯的促进作用不仅体现为物理帮助,还包括因“事前通谋”而形成的心理帮助。行为人未“事前通谋”而仅有转移赃款的故意,他人利用其收取赃款的,属于实行过限,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区分在于帮助行为的发生时点而非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应当激活这一兜底罪名,同时把握其对行为的独立性和危害性要求。诈骗罪帮助犯的成立不要求形成诈骗合意,双向默契或单方明知亦可纳入共犯评价范围。以“明知”为核心界定主观内容对于区分个罪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运用“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18.
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犯罪情形,其理论基础是行为共同说。本文认为只存在片面的帮助犯和片面的教唆犯。片面共犯的成立必须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为前提,而且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21,(2):13-21
近年来国内产生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地区,各自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手法特征,各地政府加大整治力度并形成一系列成功经验。电白、宾阳、儋州作为环北部湾地区的三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地区,在人口、经济、地理等条件上具有相似性,当地政府在整治犯罪过程中分别形成了"大数据治理"、"全链条治理"和专项行动"以打促防"的治理特色。同时也具有三大治理共性,即组织模式上以党委政府牵头的协同治理,基层动员上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基础工作,法律威慑上采用公开审判并附加财产刑以削弱犯罪者的侥幸心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地区的治理经验可提炼出普遍适用的犯罪重点地区治理模型。在运用治理模型实施具体地区的犯罪治理时,要进一步扩大治理主体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注重治理客体的全覆盖与差异化,发挥大数据的技术治理作用,运用刑事治理既要认识到其有效性,也要考虑其有限作用。  相似文献   

20.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具体事实错误,是指教唆犯、帮助犯所认识的犯罪与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在行为的事实情况方面虽然不符,但二者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同。就这一问题而言,法定符合说相对合理。有关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教唆犯只有在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与其所教唆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性时,才应对实行犯的既遂负责。针对实行犯所造成的过剩结果,教唆犯并不负责。不同的共犯形式虽然分属于不同的行为规范,但是,当它作为行为规范发生作用时,作为一种故意,在一般人的认识层面上发生重合,因此,可以在有责的违法限度内,成立其中较轻的共犯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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