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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问题,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鉴于目前的三种主流观点都不能从理论上周延地对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进行评价,笔者遂运用以醉酒犯罪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试图为这个问题谋求一条妥善的解决之道。笔者提出对于醉驾者主观罪过的判断,应当区分自陷于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两种情况;同时,辅以对司法解释的修改以达到对醉驾肇事行为的合理量刑。  相似文献   
2.
耿佳宁 《北方法学》2017,11(6):40-51
《意大利刑法典》第114条第1款的减轻情节作为单一制下同等责任、同等处罚原则的例外,要求参与行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极小。意大利判例和学说均认为该情节只具有客观属性。其与条件说之间的矛盾促使各方在共同犯罪领域由自然的因果关系论转向规范的归责论,于非必要的贡献项下,该减轻情节在理论上获得了一定的适用空间。但从规范到解释的双重绝对化及具体评价中的反向观察视角,都限缩了其成立范围,同等处罚、整体偏重才是意大利共同犯罪中刑罚裁量的基调与现状。于量刑阶段分别考察每个参与行为的现实作用是其近期的改革动向。我国共同犯罪制度以罪刑相适应为目标导向,主犯构成了共同犯罪的基准态,因此,从犯的认定成为量刑之关键。我国《刑法》中的从犯较之于《意大利刑法典》中作用极小的贡献,成立条件更为宽松,适用上也更为常态化。为了使从犯能够充分发挥均衡罪刑的机能,在解释中不宜过分限缩其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3.
对不作为参与行为的评价可能震荡犯罪论的根基。存在论视野下的传统"等置性"理论供体之局限导致不作为的参与和作为的参与之间处罚失衡,而其供体之扩张又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Roxin的义务犯理论包含了机能论的进路,但存在论思想的残存使其在评价不作为参与行为时,基本丧失了规范机能的优势。Jakobs的理论是纯粹的规范机能论,彻底摆脱了现象类型上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以"管辖"为其共同的正犯性基础。不作为的参与者若属于基于组织管辖的支配犯,则要根据其对犯罪事实的支配程度,确定其是正犯还是帮助犯;若属于基于体制管辖的义务犯,则其只能是正犯。作为与不作为二分的格局被组织行为与体制行为的新二分所颠覆,刑法的评价标准也发生了由存在到规范机能的转向。  相似文献   
4.
在八个刑法修正案中,有四个修正案涉及到非实害犯的增设或修改,这些修正案反映了非实害犯逐渐增多的立法趋势。这种趋势的刑事政策考量在于:实害犯罪构成对法益保护不足、实害结果于实务中难以认定、对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强调。历次刑法修正案中非实害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增多,反映了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由结果无价值向行为无价值倾斜、由报应主义向预防主义倾斜的总趋势。尽管非实害犯有助于周延法益保护,但若运用不当,就会造成无限制地扩张刑法干预范围,因此,应对非实害犯犯罪构成设置保持高度的警惕,予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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