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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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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争斗也愈演愈烈,聚众斗殴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而我国现行刑法仅对聚众斗殴罪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实践中,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是否要求对合性、聚众斗殴罪如何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中‘持械"行为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尚无定论,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许岳平 《法制与社会》2010,(26):71-71,81
当前,聚众斗殴案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随着上海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社会上聚众斗殴案件也时有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检法三家对该罪的主体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认识不一致,致使一部分该打击的犯罪没有得到及时打击,不但放纵了犯罪,影响了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带来了不利影响。本文拟从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说开去,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探究立法本意,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打击此类犯罪作简要探讨,以利于今后执法部门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3.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存在诸多分歧。本文从聚众斗殴罪的法益、主客观构成要件、加重情节及转化定罪的认定等方面对聚众斗殴罪进行释明,以求与刑法界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4.
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多发性犯罪。实践中,案情复杂,需要考虑的量刑情节较多,给量刑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何正确、适当的适用量刑情节,确保准确量刑,是刑事审判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情节,有是否为首要分子、是否持械、是否属于从犯、累犯,是否具有自首、未遂的情节,是否成年等,以及造成的损失、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赔偿等酌情考虑的情节,这些情节在确定从轻或从重处罚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聚众斗殴罪系从流氓罪分解而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体认定、聚众与持械的含义,以及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值得重视,也值得探讨。在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中,单方具有斗殴故意并实施互殴、单方聚众行为、临时起意、致无辜者伤亡及其他参加者的认定等问题较为复杂,需研究。在聚众斗殴案件的程序适用上,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被害人标准的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和身份竞合时的赔偿责任原则及在逃同案犯另案处理与原审判决、裁定的衔接。  相似文献   

6.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聚众斗殴罪,但是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只是简单概括性的规定,此外也没有对该罪的具体司法操作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以及各地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笔者拟通过本文对认定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斗殴”“持械”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望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楼嵚洪 《法制与社会》2011,(29):261-262
聚众斗殴罪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由于无全面、详细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混乱。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单方故意不构成本罪,单方聚众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8.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聚众斗殴罪,但是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只是简单概括性的规定,此外也没有对该罪的具体司法操作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以及各地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笔者拟通过本文对认定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斗殴""持械"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望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聚众斗殴罪采用了简单罪状的描述,而事后又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也就导致了理论及实践中的种种争论,在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罚的情况。本文结合实践案例,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持械斗殴、转化等问题予以阐述。  相似文献   

10.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所占比例较高,是普通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始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成长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革的时代,由于聚众斗殴犯罪本身的复杂性、法律规定本身的不完善和法理理解的不统一,从它诞生之日起,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们便是众说纷纭、争论不休,地方司法更是标准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准确、公正处理。本文以当前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力图通过对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认定的争议问题、加重情节的理解及转化犯的适用等方面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1.
钱涛 《法制与社会》2010,(1):159-159
聚众斗殴罪定义虽然明确,但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是否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颇有争议。本文认为应从聚众斗殴的字面意思、客体以及主客观方面来看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相似文献   

12.
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只有完成了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了斗殴行为,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既遂,如果仅仅实施了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终止,应属于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行为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  相似文献   

13.
聚众斗殴罪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典型犯罪,法学界对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现本文仅以本院办理的若干案件为例,对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和探讨,建议有关司法部门应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以便在办案中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14.
刘卫民 《天津检察》2009,(1):47-47,46
一、聚众斗殴是否一定要具有对偶性。聚众斗殴罪通常理解为:出于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非法目的,纠集多人拉帮结伙的互相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典型的聚众斗殴一般为斗殴双方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斗殴。从这个层面上看,聚众斗殴具有对偶性,即强调斗殴双方均要聚众(纠集三人以上),均要有斗殴的故意。问题是只有斗殴一方聚集多人并有斗殴故意的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亦即聚众斗殴罪是否可以单方构成?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依照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点,全面分析主客观情况,从而加以准确界定。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有聚众斗殴的行为,这才是界定的标尺。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为了解决因果关系证明的难题,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宁。成立聚众斗殴罪必须双方均在二人以上,仅一方具有"斗殴"故意的,该方可成立聚众斗殴罪,明显只有一方具有聚众"殴"而没有聚众"斗"的故意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只要对死伤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便没有伤害故意、杀人故意,也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双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直接致害人及双方首要分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他人成立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外还致人重伤的,其他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16.
聚众斗殴罪在理论和实务中颇有争议。聚众斗殴罪在认定上不应该考虑流氓动机;聚众斗殴罪兼有聚合性与对向性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参与双方都应有互殴故意,另一方面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但需该方的实行人在3人以上;聚众斗殴的转化牵涉到定性的转化和情节加重的转化,应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7.
试析聚众斗殴罪中的转化犯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聚众斗殴罪中的转化犯问题,涉及转化的原因、类型、条件等诸多方面问题,因颇具争论性而可能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本文在吸收和借鉴聚众斗殴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转化犯、共同犯罪和聚众犯罪理论,对转化构成的问题进行了探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聚众斗殴罪系从流氓罪分解而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体认定、聚众与持械的含义,以及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值得重视。  相似文献   

19.
论聚众斗殴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不以“流氓动机”为要件,也不要求双方都是三人以上,但要求双方都必须有“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致人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直接致害人以及其他积极参加者都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被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无论是否受了重伤,都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现行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不科学,应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20.
赵平志 《法治研究》2008,(12):69-70
持械聚众系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对持械聚众的司法认定是当前司法实务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文章从实证的角度对“械”的认定标准、是否要显示“械”及部分人持械这三个问题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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