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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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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法重整制度能够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使资不抵债的企业免于破产宣告,避免公司解体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因此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成为各国破产法改革运动的一大热点。但是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设计仍然不能偏离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走向保护债务人和挽救企业的极端。本文由破产法重整制度的理论背景引申,讨论了在破产法重整制度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冲突,以及该冲突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下的体现和危害。  相似文献   

2.
重整制度的引入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该制度旨在促进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本文从界定重整债权的内涵、分析重整债权的分类及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予以阐述和分析,最后根据重整程序进行不同阶段,对债权的保护机制予以分析和阐述。  相似文献   

3.
重整计划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重整制度的引入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该制度旨在促进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种冲突,是破产立法与司法的难题。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其具体制度设计应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原则。为此,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相似文献   

4.
破产撤销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欣新 《中国法学》2007,(5):147-162
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撤销权制度,对打击破产欺诈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在我国破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行使方式、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欺诈行为、偏袒性清偿等各种具体可撤销行为的规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在立法完善撤销权制度的同时,我门还应考虑相关权益的合理制衡机制,以期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能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5.
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保护之我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其中更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的不正常情形却屡有发生。本文在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强化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的若干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6.
引言美国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 ,其保证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正常运行的破产制度也是当今世界最为发达和完善的。美国破产立法的许多成功经验值得我国破产立法吸收和借鉴。本文拟就美国破产法中自然人破产时适用的有关豁免财产的规定作一简要探析 ,以资对我国今后的破产立法能够有所启迪。一、豁免财产的概念界定美国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是一种为一般债权人提供公平分配财产机会的程序。发展到今天 ,由于人权保障的发展 ,破产法已经由过去单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变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双重保护。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全新开始 (freshstart…  相似文献   

7.
曾几何时,着眼于破产还债公平清偿之单一功能的传统破产制度,由于破产和解制度与公司重整制度的置入而变革为多重功能的现代破产制度。现代破产制度以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及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重利益作为其价值取向,开创了破产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新《破产法》有望于近期出台,其间关于公司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制订和完善意义重大,本文拟对此加以必要的探讨,作为引玉之  相似文献   

8.
涉外破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既广泛又复杂,争议也颇多。原因之一在于各国破产法律制度存在差异。有学者将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划分为三类:支持债权人利益的类型、支持债务人利益的类型和折衷类型。[1]当债务人破产时,支持债权人利益的国家,如英国,允许债权人或通过担保或  相似文献   

9.
破产原因是债务人是否被宣告破产的关键,其破产原因的法律界定影响着破产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功能的发挥。从破产原因的一般理论出发,借鉴国外破产原因的立法规定,反思我国1986年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进一步解析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2条,将破产原因区分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停止支付两种,分别适用于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  相似文献   

10.
一、引言破产一词源于拉丁语的“fallitux”,意思是失败。在法律上它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由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公平分配的一种特定程序。破产法律制度则是指用以调节和规范破产过程中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活动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源于古代罗马,后来逐步发展。以罗马法为基础、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而在欧州大陆国家及其殖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一种法律体系;以英国法为传统而发展起来另一种法律体系;前苏联、东欧国家也相继制定…  相似文献   

11.
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2006年破产法因在程序设计中采取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设计思路,因而,破产法必然含有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共同适用的部分,也含有各自的特别规定。“三种程序”的共用部分,包括:申请程序;公告与通知程序;管理人及其职责;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申报;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法律责任等。而特别部分包括各种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后的效力、程序之间的转换等。除此以外,因破产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次性概括处理,因此,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法上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利益冲突、共益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职工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冲突等,破产法对于这些利益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但在对这些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的背后,却存在着有争议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12.
The right of priority, or preemption, is the security interest of priority claim enjoyed by the creditor to the ordinary or particular properties of the debtor provided directly by law. It can be distinguished clearly from similar rights and can be stipulated in the Law on Property Rights. The right of priority falls into the category of security interests. Though it differs from the guaranteed security interest or lien, the right of priority, taking the property as its object, the guarantee of the performance of particular creditor’s right as its aims, possesse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ecurity interests. Thus, such a rule shall be stipulated in the Law of Property Right. The right of priority is instituted directly by the law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social legislative policies. Such considerations are necessary to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and social welfa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ve polices and techniques, it is more reasonable to institute the right of priority in the Law of Property Right than resort to other replacing rules in order to secure particular creditor’s right. Instituting the right of priority in legislation will not increase the risk of deals; on the contrary, it will help the parties concerned foresee risks. Therefore, it helps safeguard the safety of the deals.  相似文献   

13.
破产法是私法,充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是其基本立法目的之一。但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而应建立完善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保护机制,确实加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应充分贯彻债权人自治原则。我国1986年破产法存在诸多不足,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在此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弥补了一些不足,但仍有尚待完善之处,希望在将来出台统一破产法能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载着管理、协调与监督的职能,其职责的行使牵涉多方利益。因此,保证管理人身份上的独立、中立以及专业性显得至关重要。现有的中介机构可以分担管理人职责,应当设立管理人协会,负责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管理等工作。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应为法定机构,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决定其报酬,债权人会议享有异议权。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建议设立专项基金作为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来源。  相似文献   

15.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定金担保债权和一般优先权不享有别除权。同一担保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性质相同或不同的别除权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项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顺利进行。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者也有表决权,但对债权人会议与其无利害关系的特定决议事项无表决权。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标准的规定仍有需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6.
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及法律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旦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之违约责任。然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交易与合同维持精神等,欧洲民法典草案赋予债务人在履行不符时补救其履行之权利。但基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之平衡,欧洲民法典草案同时为债务人之补救权设定了一定条件。欧洲民法典草案的这些规定对于我国民法典债务人补救权制度的起草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企业破产法实现了对破产程序制度的重大改革,将现行的企业清算主导型破产程序转变为企业再生主导型破产程序,规定了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清算程序。其中有关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规定,即为企业再生程序之规定。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设计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上不仅涉及破产程序理念的提升,而且涉及制度基础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仇家明 《政法学刊》2005,22(5):59-60
破产法的宗旨是通过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渍权人的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最大限度地保 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目前在破产法实施中,滥用国家安置破产职工政策,不合理地扩大劳动债权的范围,从而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时有发生,因此,应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及范围两方面完善我国破产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9.
Although many works support creditor friendly bankruptcy laws, an evolution towards debtor friendly systems is at work. This paper proposes a theoretical ground to meet this paradox. It reconsiders the economic role of bankruptcy law by stressing on the courts’ production of information. It reveals that the transmission of a lenient signal by judges makes it possible to reduce the hazard that bad risks seek to avoid going on trial. Thus, it shows that debtor friendly bankruptcy laws are not systematically opposed to creditors’ interests. They reduce the risk of the economy and contribute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global efficiency.   相似文献   

20.
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契约和产权的角度,破产法改变了企业原来的合同束,并根据新的合同束界定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的产权,产权界定清楚可以激励相关人为提高破产效率去行为。这就是市场化的破产理论和实践的经济学基础。市场化的破产实施方法需要配套的制度以降低实施成本,这种制度既包括人的因素,又包括市场因素。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也有赖于这两个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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