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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比较了中日刑法涉及死刑条文数量、中日死刑的适用条件、中日死刑的适用范围、中日死刑的规定方式。在比较的基础上,文章得出一些启示:我国在立法上应该削减死刑的罪名,即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中的抽象的死刑适用条件也为我国在司法上限制死刑提供了空间;取消我国刑法中的绝对死刑,变为选择性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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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而言,死刑存废的争论并未对废除死刑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然而,如何把握我国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方向,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弊端,对其进一步完善,则是我国刑法界的重要任务。本文分析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完善我国死刑制度,以此从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限制死刑实体适用、限制死刑适用的主体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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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灵魂"和"统帅",对死刑的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本文从历史和现实、立法和司法、国内和国际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进行评判与反思,最终观点集中在限制死刑的政策必须坚持下去,并分析了坚持限制死刑的政策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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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处罚,它的正确适用关系到人的生命权以及司法的公正性。死刑救济制度是规范死刑执行以及保护死刑犯权利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死刑执行救济制度方面的研究很少,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死刑救济制度上的规定也还不够全面,无法有效地实现对于死刑犯最大程度上的权利救济。为了完善我国的死刑救济制度、更好地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通过对死刑救济制度的价值以及我国死刑执行救济制度现状的分析,并借鉴我国历史上在这方面的相关立法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探讨如何具体完善我国的死刑救济制度;通过重点设立死刑复核结果强制申诉制度、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相关救济规定、改变死刑执行以及监督的主体、建立死刑犯赦免制度等赋予死刑犯更多救济途径,从而保证死刑执行的公正性,保护死刑犯的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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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贝卡里亚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之后,死刑保留论和废除论的争论一直未停止。国际上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削减了13个,但仍有55个之多。我国历史上死刑适用泛滥,受传统历史的影响,并根据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废除死刑的目标仍然可望而不可即。但是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我国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在保留死刑制度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罪名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缩减死刑适用的对象,严格贯彻死刑的执行程序,使死刑制度朝着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并最终逐渐走向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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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死刑政策的完整内容,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慎用死刑。尽管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曾一度背离上述死刑政策,但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却始终认为,"少杀、慎杀"依然是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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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刑法上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我国《刑法》的97修改过程中,对死刑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伴随修改后的《刑法》为争论划上了句号,当时激烈的场面已烟消云散,但对死刑的理解的认识仍然影响到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笔者主张在目前保留死刑的同时,对死刑还需要在立法上和司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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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死刑立法模式、死刑适用条件、死刑适用范围、死刑规定方式的控制以及死刑案件程序、死刑赦免、死刑执行的控制,还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死刑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的理念。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分析发现,台湾地区死刑控制与我国大陆死刑的改革方向不谋而合,即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绝对不适用死刑。此外,台湾地区死刑控制对我国大陆死刑改革也有一定的启示,即将死刑适用的具体条件限定为危害生命或健康的严重犯罪;废除绝对死刑;提高无期徒刑的假释门槛、新增重罪累犯不得假释的规定、延长死刑追诉权期限;增设死刑案件强制上诉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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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当今世界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均将故意杀人罪适用于死刑.但在废除死刑的国际大环境下,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都通过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只将死刑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最终适用率并不高.这些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于中国推进司法改革,有效保护人权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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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6,(1):3-13
死刑改革是当下中国重大的现实问题,而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改革问题则是死刑改革中最受关注和争议最大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促进了死刑适用规范化;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以积极限制死刑适用;并且确立了严重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以达到严惩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和着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之适用的双重功效。在未来中国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立法控制中,应当考虑将死缓制度作为适用死刑的优先考虑方式;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分立时,应择机先行废止受贿罪的死刑;待时机成熟时,应在立法上及时全面废止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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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及其弥补方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罪行极其严重”作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总标准,由于其自身承载着重刑主义的价值取向,在死刑适用的限制上存在着功能性缺陷:立法上难以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司法上具有重客观危害性、轻人身危险性的裁判导向。这种缺陷的存在并非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而形成,而是立法对“严打”政策难以选择的服从。要弥补这一缺陷,司法实务中就必须注重人身危险性评价对死刑适用的特殊意义,并强化其对死刑选择的制约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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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日渐清醒地认识到死刑有失公正性和人道性。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今天,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控制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则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当务之急。本文以此为前提,分析了我国刑事立法的抉择,并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限制死刑适用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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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用、慎用死刑是董必武同志的重要法治思想,少杀、慎杀是现阶段中国对待死刑的重要刑事政策。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拉开了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序幕。应当从立法上逐步减少并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从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改革和完善中国死刑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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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死刑适用标准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核心任务。应立足于《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我国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立法分析。在当下中国,进一步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可以考虑从削减适用死刑的罪名、明确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完善死刑适用的证据制度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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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控制的教义学展开——基于122份二审死刑判决书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9,(5):195-209
毒品犯罪是我国当前死刑适用的主要犯罪之一,其不断受到正当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的拷问。在毒品犯罪中严格控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未来趋势,也是刑罚回归人道的必然要求,亦是刑法谦抑性、刑罚轻缓化的应有之意。基于我国严峻的毒品情势以及国民的普遍情感,立法上废除死刑在短期内几无可能,通过刑事政策控制死刑又欠缺明确性、稳定性与统一性。基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罪行极其严重"进行严格解释,并在司法上构建一套完整、清晰而又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控制死刑的正确路径。"罪行极其严重"的判断,应当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两个维度展开。司法上应当对毒品进行分级,将死刑适用局限于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极个别犯罪,涉及其他硬性毒品的犯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涉及软性毒品的犯罪以有期徒刑最大值为刑罚上限。死刑适用主要针对走私、制造毒品罪,对贩卖毒品罪以不适用死刑为一般,只对发生在制毒者与贩毒者、贩毒者与贩毒者之间的贩卖行为适用死刑,对运输毒品罪不再适用死刑。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未进行毒品纯度鉴定的案件不再适用死刑,仅对毒品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毒品个人犯罪中的特定累犯、再犯适用死刑。通过司法上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来释缓立法上过于严厉的刑罚配置,实现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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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死缓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修订后的刑法典对之加以进一步完善,一定程度上克服了79年刑法典规定的不足,但仍存有瑕疵与逻辑漏洞,并直接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困难。本文对死缓的法条设置与司法适用的有关问题作了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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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范的角度考查,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了总则原则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然而,刑法分则在为具体个罪配置死刑中却存在严重的立法精神分离、偏离总则任意配置的问题.抑制中国刑法死刑过度的趋势,必须以恢复刑法精神的契合为切入,确保立法精神在总、分则的贯通,为死刑配置确定科学的适用基准,以此实现立法矫治的目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