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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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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勇 《法治研究》2015,(1):39-45
我国刑事司法中,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是一条生死界限。然而,该界限的刑法标准即刑法解释却模糊不清,通说在理论上有瑕疵,实践中难操作。包括死刑在内的基本量刑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死刑适用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本身—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死刑缓期执行的标准是犯罪人因素—人身危险性。  相似文献   

2.
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过错影响死刑适用的根据在于其反映了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趋轻变化.“责任分担理论”和“谴责性降低理论”共同为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死刑适用)提供了完整的诠释框架.被害人存在罪错的是否适用死刑应当分情况处理;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案件中没有明显的从重情节或者还存在其他从宽情节时,原则上应当判处死缓;被害人存在轻微过错的,一般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但可以与其他从宽情节一起对量刑发挥趋轻作用,从而弱化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3.
通过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死刑司法控制的一条重要而又现实的路径.充分发挥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功效,首先,应强化“少杀、慎杀”观念、培育“宽容”观念、淡化“报应”观念和确立“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观念.其次,要完善刑法关于量刑根据的规定和实现部分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再次,要尽快出台典型死罪的死刑适用指导意见和积极推行死刑案例指导制度.最后,要健全死刑案件缠诉、闹访的防控机制以及完善死刑案件的舆论引导机制.  相似文献   

4.
项谷  高帆  张菁 《法学》2009,(11)
在审理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则是判断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措施。有必要针对其中一些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从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方面制定规范性标准,对其是否适用死刑以及如何适用死刑作出确定性评价,并以此统一、协调暴力犯罪死刑的具体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5.
慎用死刑是刑事司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慎用死刑必须正确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如何判断"罪行极其严重"是一个难题,应该加强立法和司法的解释.与此同时,正确地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又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6.
重视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切实减少和严格控制死刑的重要路径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是妥当裁量死刑的题中之义。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在我国具有较为广阔的立法、司法和政策空间。要把这种可能空间变为现实而有力的死刑司法控制阵地,需要高度重视典型酌定量刑情节对死刑的限制适用,妥当处理酌定量刑情节竞合时死刑的限制适用,尽快出台典型死罪的死刑适用指导意见和积极推行死刑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7.
孙宝民 《人民检察》2012,(14):25-28
司法限制死刑是通过对情节的解释来实现的。酌定情节是调节死刑适用的主要手段。死刑案件量刑情节冲突,应该采取"两分法"的判断模式。死缓是解决现时期死刑适用率偏高及弥补适用死刑弊端最为合理的方法,应合目的运用。  相似文献   

8.
危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我国死刑裁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危害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形态存在的,其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危害结果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应当力戒死刑适用"唯后果论"的倾向;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危害结果的发生系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9.
慎用死刑是刑事司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慎用死刑必须正确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如何判断“罪行极其严重”是一个难题,应该加强立法和司法的解释。与此同时,正确地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又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0.
叶良芳 《法商研究》2012,(5):94-102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都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二者适用的界线不在罪责层面,而在伦理层面。"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原则,是刑事政策导入刑法的结果。由于在强调生命至上、保障人权的背景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原则应当被解读为"被害人宽恕加害人的罪行",因此,被害人宽恕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的实质标准。在加害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前提下,如果存在被害人宽恕的因素,那么可以对加害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如果加害人犯下了震撼人类良知的罪行,那么即使其得到被害人的宽恕,法官仍得基于普遍正义的考量依法决定对其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似文献   

11.
《法学杂志》2012,33(8)
危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我国死刑裁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危害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形态存在的,其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危害结果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应当力戒死刑适用“唯后果论”的倾向;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危害结果的发生系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12.
酌定量刑因素在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案件的量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酌定量刑因素主要包括:案件起因、犯罪动机、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被害方谅解.法院应该在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原则指导下,正确运用酌定量刑因素,以达到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死缓是我国刑法独有的死刑执行制度。其设立的初衷,就在于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政策的立法体现。实践证明,死缓制度实际上对于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发挥了重大作用,因为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绝大多数都因表现良好而未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14.
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在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改造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该条规  相似文献   

15.
犯罪手段情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的适用具有相当影响,有时甚至起着关键作用。犯罪手段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形态存在的,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犯罪手段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严格把握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标准;二是充分发挥犯罪手段温和情节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三是正确考量碎尸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政府法制》2011,(21):4-5
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该报告表示,最高法在死刑审核中"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报告中同时写到——"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相似文献   

17.
因社会广泛关注而由死刑缓期执行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该如何评价?死刑适用的标准该如何界定?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是否存在问题?……2011年12月3日至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重点学科主办的"第九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围绕死刑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标准等问题,来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70余位专家学者,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8.
死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为了有效地打击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刑法在执行死刑的方式上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执行方式,以进一步控制和缩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体现了我国刑法人道主义精神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但如何在实践中界定和把握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下简称死刑与死缓)的界限,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实践中也作法各异。本文拟侧重从实践的角度谈一下死刑与死缓的适用界限。  相似文献   

19.
冯春萍 《法学杂志》2012,33(5):98-103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的本质是基于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予以惩罚报应,同时,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实现预防犯罪。同样,作为实现刑罚过程的量刑也应在这种"本质"和"目的"的体系中进行。人民法院在对死刑案件进行量刑时决定是否将加害方及其家属等积极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时,也应该首先从量刑的这种"本质"和"目的"的体系出发来判断。具体地讲,经济赔偿只有与案件的"犯罪事实"有着内在关联性,本来属于案件"定罪量刑"的要素时,并且,只有将其置于整个量刑体系下,在与其他众多的量刑要素的相互关系中被认定确实具有直接影响被告人的过去罪责(刑事责任)及其将来预防(再犯可能性)的意义时,才可以作为死刑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才可以成为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选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理由。  相似文献   

20.
李昌奎案是我国当代刑事法治深度演绎的一个鲜活范本,该案引发的理论问题涉及刑事法的多个方面。死刑观念的变革只能是一种渐进式的变革,而不可能是急速的突变。死刑适用不应当迁就民意,但应当通过制度途径引导民意在死刑适用中理性发挥作用。要准确理解我国的死刑政策,"少杀、慎杀"主要是指不可多杀、滥杀和误杀,但不等于不杀。最高人民法院宜尽快出台相关死刑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死罪"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常见情形予以规范。量刑情节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力受到整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制约,不能片面强调乃至夸大某一个或某些从宽情节因素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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