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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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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默示意思自治”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默示意思自治"是由法官来推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图选法但未明确地选择准据法的意图,如果不给予法官必要的参考因素或者加以限制就会无法得知推出的意思到底是法官真意还是当事人真意;这样,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会遭到破坏和扭曲。实践中没有很好地对法官作一个限定,应从列举法官在推定"默示意思自治"时的考虑因素,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合同中仲裁条款或管辖条款、合同使用的格式条款等入手,在综合考查这些多种因素后,为当事人完善其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2.
范志毅 《法制与社会》2013,(17):276+279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民法合同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为: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有合同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若于此情景仍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对该合同效力作相当变动,以适应情势之变化,维护合同当事人之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3.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强制法》既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二为一"(合称为"行政强制"),又在同一法中将它们"一分为二"(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所以将它们"合一",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其行政行为上的共性;之所以将它们"分二",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设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严格区别。作者在反思以前几种区别理论的基础上,认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应当是行政机关强制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不同:强制当事人履行"容忍、不作为"义务者为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作为"义务者为行政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4.
朋友,你可知道我最热爱的是什么?你可知道我最敬仰的是什么?我坦然地告诉你,那就是公证.公证是法律的使者,是公民合法权益的忠实代表.它对当事人火一般的热忱,水一般的透明,金子般的赤诚.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办当事人之所需,减少诉讼是它的天职,合法权益的实现是它的殊荣.它对是非爱憎分明,对虚假决不留情.忠诚于法律是它的秉性,忠诚于正义是它的本能.公证,这个高尚的事业、神圣的工作,多少人为它讴歌,多少人为它拼搏.  相似文献   

5.
“遵循先例”原则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韩小勇(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272119)“遵循先例”的原则是英美法系中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  相似文献   

6.
在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股东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将"人合"的形式与范围予以相应扩大,此时穿透于法定优先购买权而适用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变动的优先购买权就成为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特别约定,由此成就了股东与股东之间在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的穿透效力。此种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的权利的穿透乃为"私法自治"与"意思表示"的反映,是公司设立之初或设立过程中各方对自身利益的计算已经达成的妥协,从而获得了利益的平衡。因此,当股东之间存在这种对于股权优先购买权穿透适用的明确安排时,不能断然否定当事人之间规则的效力。同理,当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初始并未通过契约或公司章程对法定优先购买权以外的优先购买权进行特别约定或者限定时,我们的司法机关不应简单地援引股东可享有的法定优先购买权,以"合法形式规避非法目的"的理由轻易否定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交易结构的安排与设计。  相似文献   

7.
最近浙江省卫生厅出台《关于严禁收受"红包"的规定》。规定要求各级医疗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廉洁行医,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一律不得收受病人馈赠的"红包"、有价证卷和贵重物品。对于违反规定收受病人"红包"者,除追缴"红包"财物款外,还处以1至3倍的罚款,取消当年晋升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收受"红包"累计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收受"红包"次数较多,暗示病人送"红包"者,除给当事人罚款外,给予降、解聘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医务人员向病人索要钱物,或因病人不给好处,推诿拒治危重病人,或乘病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事发当日起5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务,降、解聘技术职务二年。  相似文献   

8.
行政调查系指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所从事之各种资料搜集活动。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依据"职权调查主义",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并承担调查事实之责任。惟有调查遇有困难,可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提供协助,但对事件之澄清责任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若未尽协力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强制其履行。任意性之调查行为不具处分性,无"行政执行法"之适用。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应属行政处分。违反此种协力义务者应受行政罚上之罚款作为制裁之手段,故不得再依"行政执行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属事实行为,但事先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之行为,应仍具处分性,应受"行政执行法"之约束。直接强制调查行为在法律保留之要求上较无疑义,惟调查时应遵守比例原则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法律若未有赋予其得强制进入之权限,则行政机关原则上仍不得采取强制进入之方式。行政调查于声请令状后皆可从事行政搜索,于个别法律之规定中,单独明定得声请令状实施行政搜索应有容许空间。有关临时进入检查,应践行通知之程序。惟基于较为重大之公益之考虑,且经事先通知将无法达到调查目的之情形,应可容许有不经事先通知之临时检查。倘当事人拒绝放行,须视此种调查是否有得直接施以强制力之规定而定,若法规允许,自得以强制力排除当事人之阻碍,否则仍只能以间接制裁之方式。当行政机关已进入关系人之场所实施检查时,不论是否以直接强制力进入,除进行相关检查外,原则上不得附带从事搜索行为,或对相关证据予以扣留。  相似文献   

9.
“神誓”(votum)是古罗马时期个人或集体为寻求神的帮助或庇护而对神作出的允诺,起初涉及宗教仪式和习惯,随后渗透至法律,进而发展为一种典型的宗教法律制度。以个别文学材料作为考据基础的研究,站在“现代罗马法”理想体系的立场上臆造神誓制度的浪漫史,通过拟制神明对允诺的“参与”或“接受”而试图使其法律效力因所谓的“双方性”得以证成。事实上,神誓并不是一种存在接受的双方行为,而是一种单方行为。共和国时期,对神誓之违反将导致监察官记过;发展至元首制时期,神誓受到非常审判程序的保护;在优士丁尼法中,神誓被纳入单方允诺体系之下并例外地被承认其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誓审,是在神权统治时代,借助于神威,依据当事人对神(天)的宣誓进行定罪和惩罚的一种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几乎流行于每个国家。本文试图通过金文资料恢复西周誓审法的本来面目,并纠正《周礼·司盟》记载中的失误,同时还想通过西周誓审与殷代神判及各国神权裁判之比较,分析一下中国警审法的特点及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相似文献   

11.
权利应源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购房人获得"差价补偿"的法律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差价补偿"事宜或开发商单方作出了"差价补偿"承诺;二是购房人可以经由撤销权的依法行使变更合同价款而获得差价补偿。在商品房价格大幅下降以致于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时,可以考虑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变更合同价款。  相似文献   

12.
一、以"礼"为根,以"理"为本的基本涵义 第一个"礼"共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礼仪之礼,是指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之意;二是礼法之礼,我国古代文化典籍中的<礼记>即是社会中全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汇编.  相似文献   

13.
霍姆斯大法官的“经验论”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是20世纪美国著名的大法官之一。1880年,他首次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个命题。霍姆斯所说的"经验"是指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充分根据变化中的社会生活,给予先例以新的生命。他并不否认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只是当逻辑无能为力时,法官才应该抛弃形而上学的束缚,在法律的空隙"立法"。霍姆斯对法律中逻辑与经验的论述,同时也是对传统形式主义法律观念的一种批判。这个观点反映出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观。  相似文献   

14.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界定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和合同规范中的重大误解内涵。误解的对象或内容,是指民事行为或合同的当事人表示的重要意思或合同内容的错误。其内涵一般可以以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为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意思表示的错误是否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就知道该错误的后果就不会作出此意思表示、交易上是否属于重要的民事或合同关系要素的错误等方面为标准来把握。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所享有的变更或撤销权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其在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与自身实际利益相关的重要民事权利,以格式条款排除这一权利的,该条款当然无效。特价机票不得签转退只是对旅客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无理由变更或解除权作出限制或例外,并不能对抗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在认定重大误解成立要素时采纳表意人主观上过失状态,既符合重大误解制度的宗旨,实践中也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相互冲突。  相似文献   

15.
赵冠男 《法学》2015,(2):140-151
论证诉讼诈骗成立诈骗罪,并不需以三角诈骗为桥梁。应予以判定的核心问题为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是否基于错误认识。法院享有宪法授予之审判权,具有处分当事人财产的权限;法院以判决方式处分当事人财产,可能的当事人财物交付仅影响诈骗罪之既遂;法院所负有的证据审查职责和裁判所依的自由心证主义,使法院可能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判决。诉讼诈骗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已具备成立诈骗罪之客体要件。  相似文献   

16.
学者大多认为“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意即凡是大夫及其妻子这样的贵族,一律不亲自到法庭参与诉讼,而由其下属或子弟代理。证之文献及金文,这一说法并不完全成立。其真正含义应为身份相当者才能对簿公堂,而身份悬殊者不互相争讼,位尊者会派其代理人进行诉讼。因此,“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不是绝对的,要由审理者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来决定,这反映出宗法制度对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是在民事审判中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内容,通过一次审判做到纠纷的全盘、彻底解决,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降低其寻求权益保护的成本,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司法权威,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对当事人的诉求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或在判决中对当事人的特定诉求不予处理,要求当事人另行解决,这些裁判虽然在司法统计上完成了一件案件的审理,但在实际效果上未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当事人不得不反复诉讼,纠纷一次性解决的目标无法实现。  相似文献   

18.
耿翔 《法律适用》2015,(3):91-96
于法院而言,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目的是通过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以决定是否启动本案重新审理。于当事人而言,所主张的再审事由仅为其达到诉讼目的之手段或攻击防御方法。因此,再审事由本身并非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请求,亦非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再审诉讼标的的识别应持一元论,原审诉讼标的即为再审之诉讼标的。无论当事人有多少再审事由,原则上应当严格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须以一次为限,同时也应兼顾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再审事由的例外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19.
宋例新探     
《现代法学》2017,(3):21-30
在中国古代,例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指判例或先例,此乃本源之义;一指法律原则或规定,多用于法典、制敕中。宋代以例为构词元素的法律术语多从第一义项,除条例、则例外,大多指判例、先例和惯例。宋例与制定法的关系是"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是制定法的辅法,在法律体系中位阶最低。但惟常例(判例、先例)和惯例性质的例才是制定法的辅法,是法律渊源,而优例则否。宋例虽备受批评,但因其具有补制定法之不足的功能及简便、风险小等优点,在实践中被大量援用,其实际地位比较高。  相似文献   

20.
1994年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在提高服务质量上着重抓了“快”、“实”、“全”三个字,提高了服务质量,发展了律师业务。首先,对顾问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要做到“快”。所谓“快”就是办事迅速、及时。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尽快地为当事人把法律服务搞好。”,1994年7月31日,长阳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技城市红花砖厂签订购销红砖合同,约定红花砖厂向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供应砖60万块,1994年10月底交清,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于8月8日将60万块红砖款一齐付齐。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8月8日一次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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