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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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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组织传销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以往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犯罪时,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造成同一行为罪名的不统一,《刑法修正案(七)》将此种情形统一为组织、领导传销罪。本文将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法背景、犯罪构成以及与相近罪名的区别入手,对《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旁善措茄.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这标志着刑法对传销行为的调整已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但是,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适用障碍,包括罪状描述过细导致适用受阻、量刑过轻导致适用范围缩小、犯罪主体规定过窄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两难。建议以传销诈骗罪替代组织、领导传销罪,传销诈骗罪最高刑与诈骗罪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3.
我国传统的传销定罪模式将非法经营罪作为传销的基础犯罪,这不符合传销行为多样性、客体多重性和目的多样性的特点.传销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罪,这有利于实现传销罪名与罪质的统一、扩大传销犯罪的惩治范围、实现与<禁止传销条例>的协调和避免不必要的国际贸易摩擦.在传销犯罪的立法模式上,<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稿采取的是预备式立法,二稿和<刑法修正案(七)>采取的是概括式立法.两稿在立法模式上仍存在一定不足,应综合采用概括式立法和预备式立法.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销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对本罪在刑法上所属类型和性质,在学者之间产生不同的认识和观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是针对传销犯罪行为即欺诈的传销行为所作出的专门性规定,排除了非欺诈性传销行为的犯罪性.因此,构成本罪的行为,不能再按《刑法》第192、266条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定罪处罚.实施传销活动,既包括对其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包括在其组织内实施的实行行为.本文指出根据传销组织实行的五级三阶制的组织形式,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这三类人员.  相似文献   

6.
利用保健食品传销犯罪是新型的传销犯罪,其在骗取财物的过程中涉及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其构成要件要素又与诈骗罪具有交叉部分,而"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未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罪数讨论予以明示,有必要通过二罪理论上的竞合论争议,比较日本刑法的竞合论规定,结合我国竞合论的规定,明示利用保健食品传销犯罪与诈骗罪的交叉部分的罪名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7.
蔡勇  季伟 《中国检察官》2010,(24):41-43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增补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由于立法已经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从"非法经营"中剥离出来,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型的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是否还继续存在,争议很大。由于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入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合法的直销仅限于单层次直销,而传销包括多层次直销(即"团队计酬")、金字塔欺诈销售(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均为《禁止传销条例》所取缔。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独立入罪,明确规定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  相似文献   

9.
2008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外对传销罪普遍予以刑罚规制.我国新增传销犯罪有其必要性.该罪的设立应遵守适度和协调的原则.传销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以高额回报引诱人员加入,获利主要来源于发展人员所缴付的费用,而不是基于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合理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传销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存在差异.该草案设置的传销罪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0.
杨兴培 《检察风云》2014,(23):30-31
在继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之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又一次大规模削减九个罪名的死刑,它们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能获得顺利通过,这将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第二次大规模削减死刑罪名,这样刑法只保留了46个死刑罪名。  相似文献   

11.
以往司法解释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既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实现有效打击传销的犯罪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领域的具体表现。积极参加者的身份转化后也应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数罪并罚理论加以认定。立法中"骗取财物"的表述应理解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12.
试论影响力交易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不一,有观点认为该条只是扩大了原有犯罪的适用范围,有观点认为该规定是增加了新的罪名,但对罪名的确定,又存在不同理解。笔者从国际立法趋势和当前的司法实践需要出发,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独立罪名,应确定为影响力交易罪。并结合刑法理论,从犯罪构成角度对其进行了详细阐述。  相似文献   

13.
刘艳红  许强 《法学评论》2006,24(1):128-135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本文分析了修正案对我国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对新增以及修改后的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理论分析,指出我国的信用卡犯罪立法在对信用卡的规定、变造信用卡的行为处罚等方面仍存在着不足。  相似文献   

14.
论《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犯罪的立法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该修正案第四条新增对传销犯罪的规定,这对打击传销犯罪和规范我国直销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对传销和直销概念进行辨析基础上,文章分析了我国传销犯罪的立法发展和修正案中规定的传销犯罪。  相似文献   

15.
为完善对信贷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虚假信用申请罪。新增本罪是为了解决金融诈骗罪的理论困境和现实需要问题,即如何解释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横向比较德国和美国信贷诈骗罪的立法情况,纵向比较《刑法修正案(六)》前后我国信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罪名应当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和目的行为——"组织";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从立法的角度分析存在重大缺陷,完善方案是在我国刑法中设立常习乞讨罪与组织、强迫、诱骗乞讨罪。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七)》专门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刑法上提供了正式的法定规则。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司法实践中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前提与基础。本文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该罪中存在的几个争议问题。一、本罪中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本罪构成要件要求,传销活动是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为名"的叙述结构  相似文献   

18.
李超  肖家菊 《法制与社会》2010,(11):141-14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加的罪名,在两高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本文试通过案例和法理分析,探究立法者的原意,与各位读者共同学习、探讨。  相似文献   

1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苏静 《法制与社会》2010,(7):125-126
本文指出探明传销的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传销的不同类型;分析其构成要件可以厘清传销的本质;《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把“团队计酬”式传销排除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仍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0.
朱锡广 《法制与社会》2012,(14):295-296
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成功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13种犯罪的死刑罪名,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次飞跃和一大壮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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