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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对我国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适用问题的研究,应围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与告知义务制度价值冲突的协调、在合同复效制度中的适用、例外情况的研究等问题而展开.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保险类型的理论依据、如何协调与告知义务制度价值冲突问题、复效后保险合同的性质问题、申请复效时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如何在合同复效制度中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以及对不可抗辩条款例外情况的应然分析是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适用中会遇到且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汤冬 《法制与经济》2013,(7):75-76,78
民法上的合同有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最狭义的合同仅指其中的债权合同。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的一种,是危险共同体(保险人所代表的利益共同体)和其成员(投保人)以保险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①保险合同的复效作为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一种制度,使得保险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文章将就保险合同复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做出较为全面的介绍,同时分析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复效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就这些不足提出完善复效制度的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3.
复保险法律问题研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复保险派生于保险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 (PrincipleofIndemnity) ,是损失填补保险中的重要制度。从复保险的立法意旨出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复保险的界定并不全面 ,还欠缺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及保险期间发生交叉或重合两个要件。对于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应限于具有损失填补性质的险种 ,而非任一险种均可适用。我国立法虽然规定了复保险的通知义务 ,但由于对违反此义务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缺乏相应的规定 ,使之形同具文。最后 ,对复保险的法律效力 ,应区分善意与恶意而分别规制 ,使恶意复保险归于无效 ,对善意复保险则宜采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4.
梁鹏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5):102-112
我国规定保险合同复效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这种模式容易导致保险人滥用同意权阻碍保险合同复效,宽松的可保主义模式能够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提供的可保证明是否符合复效要求应当采取理性保险人标准。复效合同性质上应为原合同与新告知内容的特殊组合,对新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对新告知内容的抗辩应自复效之时起算,而自杀免责期的起算则应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起算。在宽松的可保主义制度下,自动复效阶段的复效时点为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时,可保复效阶段,保险合同复效的时点因情况不同各有差异。  相似文献   

5.
现行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问题作了规范,但由于制度设计本身的粗疏,使得人们对该制度的认识与理解不统一,需要今后在立法中加以修改与完善。本文拟以探析复效制度的立法价值为切入点,在对立法内容及其问题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改进立法的  相似文献   

6.
论重复保险——兼评我国《保险法》第41条之缺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重复保险制度作为保险法律中一项防范投保人道德危险的基本制度,对保险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定存在着诸多漏洞和不足。缺乏对违反通知义务法律后果的规定,缺乏恶意复保险的规定和重复保险的保险费处理方式的规定,另外,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不清、法律效力规定不恰当等,也导致了该制度无法正常发挥应有的效用。  相似文献   

7.
关于复保险,在保险实践中比较常见,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在理论界,对于什么是复保险,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复保险的期限以及复保险的效力等问题,认识上也很模糊,争议也比较大。就我国《保险法》来说,关于复保险的规定仅见于第41条一个条文,其规定的简单粗疏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复杂的各种样态的复保险问题。  相似文献   

8.
芦红 《法制与社会》2010,(24):67-68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在保险领域中,一直都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自杀是否具有可保性的研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理论发展过程。最终,美国法院在自杀可保与不可保的冲突中创制了自杀免责期间制度,并发展成为如今的"自杀条款"。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44条有关"自杀条款"的规定,主要从法学理论上分析复效合同中自杀免责期间的起算点问题以及新增加的但书问题。  相似文献   

9.
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虽仅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 ,却关系到保险之命运 ,故极为重要。作者认为 ,告知义务的根据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 ;告知义务人不以投保人为限 ,尚应包括被保险人 ;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包括合同订立时、条款修改时、合同复效时 ,而对履行方式则无特殊要求 ;对告知范围的界定则应采书面询问主义模式 ;告知义务的违反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应以除斥期间加以限制 ,保险人解除权可与撤销权相竞合。  相似文献   

10.
吕苏榆 《法学杂志》2002,23(5):74-76
我国有关复保险中保险责任承担方式的研究虽然早已起步 ,但均未能深入 ,尤其是如何界定复保险中投保人的主观状态问题 ,一直鲜有论及。本文在借鉴日本相关立法的基础上 ,赞同将复保险合同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并主张 :在复保险合同有效的情形下 ,各保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非比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各国保险立法中一项基本制度,我国保险法也规定了相关内容,但不甚明确,导致本制度在实务运用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后,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提出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犯罪的基本行为手段。"虚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虚构保险标的的整体,也可以是虚构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对恶意复保险以及隐瞒保险危险(瑕疵投保)骗取保险金,对事后投保骗取保险金,对超额投保骗取保险金,对无可保利益的财物进行投保骗取保险金,对在人身保险中伪造、变更受益人的书面指定或书面同意骗取保险金等违法行为均应作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处理。  相似文献   

13.
王新雷 《政法学刊》2011,28(1):15-21
网络安全保险的时代已经到来。传统的保险法律框架不能完全解决网络安全保险问题,网络安全保险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路线图绝不是对保险法律制度的调整,也不是专门的一部网络安全保险法的制定。网络安全保险法律政策应当采用综合协调、多方推进的方式,网络安全保险法律政策的路线图将包括:明确网络安全保险责任和网络安全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建立防范网络安全保险中逆向选择和道德危险的制度;建立政府参与型的网络安全再保险制度;加快网络安全事故信息披露和网络安全标准的立法;建立防范保险金融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的网络安全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保险受益人指定制度的缺陷、实务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德昌 《行政与法》2005,(11):119-120
保险受益人虽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却在保险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由于我国保险受益人指定制度立法的缺陷致使保险实务中出现了许多难题。文章拟通过对受益人指定制度的几个典型实务问题逐一加以分析,以期达到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正确指导我国保险实践之目的。  相似文献   

15.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失衡导致了公民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和财富分配的失衡。弱者保护理念要求在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实质力量悬殊的社会关系中,对诸如劳动者、消费者、农民等予以特殊关爱。在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互助保险组织等保险人。它们法律地位平等,但投保人并非完全处于弱势,保险人也并非总是强势。弱者保护理念在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中应作出适当的、准确的回应,对守约义务加以矫正并构建农业保险诚信制度、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农业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16.
保险代位求偿权,也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制度是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填补原则所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在各国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7.
保险代位制度之构建,以民法上之损害赔偿法为基础。然而自保险代位制度产生以来,损害赔偿法已有了根本性变化,保险代位制度与其之间,在功能上、适用范围上,都有了很大的冲突。为使二种制度相互协调,须将保险代位制度的适用范围依不同种类之请求权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18.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建立需要在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和职能、是否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基金来源、限额赔付原则、差别费率等问题上进行深入研究,鉴于此有必要对国外一些典型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国情,最终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合理的中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维护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一项设计精巧的制度.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史短暂,立法和司法实践实务中常常困惑丛生.结合出口信用保险实务,以历史溯源、法理论证、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性质、代位求偿权的构成及行使的分析对该项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立法提供若干参考.  相似文献   

20.
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业保险作为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农业科技、金融、保险),为世界各国所重视,成为农村经济的"稳定器"和"助推器".农业保险由于在保险标的、可保风险、保险利益、理赔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决定了应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在农业保险的制度构建中应特别谨慎,首先应对农业保险进行准确定性;其次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合理确定立法宗旨;再者应总结以往办理农业保险的经验与教训,对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功能作用准确定位:最后政府还有必要在现有的保险监管机构下面设置专门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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