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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之后是否需要报请批准,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地方性法规制定之后不需要报请批准即可生效,只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即属于这一类。还有一种是地方性法规制定之后还必须报请批准才能生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两个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法规)还必须报请批准才能生效,则属于这一类。本文所说的地方立法专指后一类。  相似文献   

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人大立法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又是多层次的,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以外,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人大行  相似文献   

3.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和工作程序地方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对这些具体职权作概括,可以大致分为四项:(一)地方立法权这是改革开放以后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的一项重要职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相似文献   

4.
我国国情和政治制度与西方不同。我国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对国家的立法权限作了划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相似文献   

5.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的同志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什么只能由人大制定?而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为什么还要报经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批准?据我理解,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出上述比制定地方性法规更为严格的规定,主要原因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对国家法律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区别于地方性法规的一个根本标志。进一步研究如何对国家法律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全面有效地行使自治权,加快地方民族立法,提高民族自治法规的质量和实效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国家宪法和法律对于几种立法规定有"批准"程序。批准程序属于事先监督,是最严格的立法监督程序,因为所有被批准的条例、法规,必须在批准之后才能生效。如:1980年12月14日自治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补充规定"。后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后才生效。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条例"和"规定"需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各自治州、自治县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虽然经当地人大会议通过,但必须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区搞自治条例,也需经全国人大常  相似文献   

7.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存在领导关系,但存在着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和指导关系。1.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地方立法步伐的加快,地方备层次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愈益活跃。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如何正确行使地方立法批准权,处理好与有关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关系,已成为一个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有关地方立法批准权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探讨。本文所称的地方立法批准权.系指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所享有的对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下简称"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简称"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市级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法规")的批准权。它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公布权等一样,同属地方立法权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9.
一、地方立法的地位 (一)关于地方立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理解的地方立法,是指由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主要包括六个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3.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相似文献   

10.
甘肃省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自 1998年成立以来 ,在省委的领导下 ,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紧密结合甘肃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五年来 ,共制定 (包括修订 )和批准 (包括批准修订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以及法规性决议、决定 116件 ,现行有效 114件。其中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 2件 ,常务委员会制定了 4 4件 ,修订了 2 3件 ,废止了 5件 ,现行有效 6 7件 ;批准兰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11件 ,批准修订 1件 ,现行有效 12件 ;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19件 ,批准修订 10件 ,现行有效 …  相似文献   

11.
正何谓批准性法规?即低一级立法机关制定通过后的法规,必须报经高一级立法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的一类法规总称。依现行立法法的规定,批准性法规具体说来有以下两大类:其一、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其二、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因为第二类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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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滞后试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和《自治法》的这些规定,就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明确了国家赋于汉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一种特定立法权,具有特殊而又广泛的自治性,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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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就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宪法渊源。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体扩容。修改后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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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5条涉及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变通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难题,是当前“分工型”立法体制下“立法放权”衔接错位的产物。这一规定并不具备法理基础和正当性依据。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在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要涉及“变通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内容的,便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同时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批准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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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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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法规审批权蔡定剑在地方立法中,有两种法规是要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颁布实施的;一种是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性法规,一种是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法规。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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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性法规,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我国1982年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增加规定了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概括起来,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属于法律范畴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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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原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社会作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不抵触原则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对于地方立法,宪法和法律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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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过程、性质都属于地方立法活动,这是三者之间的相同之处。但是,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又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特定内涵。对于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批机关在审查批准时应有所区别。首先,在概念上不能混淆,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统称为地方性法规。其次,在审查的角度和内容上应有所区别,既要合法又要适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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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序顺 《人大论坛》2009,(10):14-16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省份,有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高度重视民族法制建设工作,把民族立法列入重要议程,把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纳入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立法指导,及时审议批准,全省民族立法取得显著成绩。30年来,审议通过有关民族工作的决议、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规定113件,现行有效的77件,其中,决议2件,地方性法规1件,自治条例14件,单行条例58件,变通规定2件。这些民族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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