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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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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颇具争议的刑法理论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复杂案件的"着手"认定倍感棘手.实行行为的着手涉及到预备犯与未遂犯、预备阶段的中止与实行阶段的中止的界分问题,也是衡量正当防卫行为是否适时的判断依据.只有对现有观点系统地进行梳理,准确地界定实行行为着手的内涵、特征,科学地概括出一般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标准,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间接正犯、原因自由行为、不作为形式等特殊形式犯罪的着手.  相似文献   

2.
陈毅坚 《中外法学》2010,(5):784-799
<正>一、德国思路:预备阶段行为贡献的共同正犯性在预备阶段通过单纯的共同谋议行为参与犯罪计划,但并未着手于犯罪实行的共谋者,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日本刑法判例和学理通过"共谋共同正犯"的范畴,肯定参与共谋者成立共同正犯。与此类似,在德国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可以预备行为参与他人的实行行为,进而承认其在预备阶段提供的行为贡献成立共同正犯性,是经常出现的问题;刑法教义学虽没  相似文献   

3.
作为教唆犯本质属性通说的二重性说,不仅在概念上存在认识偏差与逻辑悖论,且缺失立论基础与理论根据。我国立法确立了教唆犯独立性说,但教唆行为并不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具有行为无价值和法益侵害性的犯罪预备行为。刑法将教唆行为纳入犯罪行为的范畴,是教唆行为本身的不正当性和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的客观特征所决定的,也是刑法为了实现行为规制、秩序维持之机能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4.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行行为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利用行为无法形成对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在本质上犯罪的预备行为,只有被利用者开始实施行为时,法益侵害的危险才能定型、才具有紧迫性,才能将其评价为犯罪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5.
论共谋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对四种分歧观点评述的基础上 ,分析了共同犯罪客观行为通说分类存在的问题 ,提出共谋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共谋行为应当与实行行为并列 ,单独成立一类共同犯罪客观行为 ;并对原组织行为、帮助行为进行了相关分析 ,提出了新的共同犯罪客观行为的四个分类 :共谋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在此基础上 ,对共谋及以后的行为的分类和犯罪形态问题进行了考察。  相似文献   

6.
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定型性行为类型,统称为实行行为。它具有有责性、侵害性、有意型和定型性等特征。分则条文中,规定某一种犯罪的条文中可能包含另一种犯罪的实行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看行为具有哪种犯罪性质所决定的实行性。实行行为与构成行为的关系较为复杂,同一种实行行为既能包括既遂、未遂、中止等多种构成行为,亦可成为构成行为的一种。本文将对刑法理论中的实行行为理论进行初步的探究。  相似文献   

7.
一、抢劫预备行为转化为盗窃实行行为时的定罪问题行为人为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着手犯罪时,却因主客观因素而转变了犯意,未实施抢劫行为,而实施盗窃、抢夺等行为,如甲乙预谋抢劫,当晚到丙家发现家中无人,遂进行盗窃,窃得现金200元。对该案如何定罪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抢劫罪;二是认为构成盗窃罪;三是认为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就该案来讲,甲、乙应构成抢劫罪(预备形态)。甲乙两人预谋抢劫,但实际的实行行为是盗窃,从理论上来讲,系吸收犯,吸收犯一般处理原则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而此处,由于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但两…  相似文献   

8.
关于教唆行为的法律本质,有教唆犯独立性说语境下的犯罪实行行为与教唆犯从属性说语境下的共犯行为之争.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和实行行为构造的视角分析,教唆行为并不具备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实行行为的特质.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处罚被教唆者未实施所教唆之罪情况下具有重大法益侵害危险性的教唆行为,也从实定法的维度否定了教唆行为是必须依附于正犯的实行行为才具有可罚性的共犯行为.基于对教唆行为本身的构造分析,可以得出教唆行为是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停止在犯罪预备状态的抢劫罪案件屡见不鲜,但理论上对抢劫罪犯罪预备状态具有哪些特征的问题尚欠缺研讨,因而常常导致认定有误。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抢劫罪的内容和我国刑法的有关原理,所谓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状态,是指已经为抢劫罪的实行进行犯罪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状态。处于这一状态的行为人,是抢劫罪的预备犯。具体分析,成立抢劫罪的预备犯即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状态,应当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相似文献   

10.
行为是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中,行为概念应当表现出统一、结合、界定三种重要功能,这是由行为概念的任务所决定的。通过对行为理论的继承与批判,探讨刑法中行为的特征,本文认为,行为是自由意志支配实施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身体举止。  相似文献   

11.
作为未遂起点,着手是界定预备与未遂的重要标准。目前多数国家的刑法将着手定义为实行行为的开始,但德国刑法典认为着手直接处于实行行为之前,将作为罪与非罪界限的未遂起点提前,从立法上降低了起刑点,提高了对人权的保护水平。从这一刑法前沿理论中吸取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刑法学界相关领域的研究。  相似文献   

12.
规范学视野中预备行为可罚性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高艳东 《现代法学》2005,27(1):76-82
原则上处罚预备行为反映了刑罚权在发动时间上的过早提前,仅通过总则的规定处罚缺乏实行行为的预备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导致了事实上的主观归罪。为克服这些矛盾,应当把危险性大的与实行行为没有本质界限的预备行为作为未遂犯对待,在分则中对威胁重大法益的与实行行为脱离的纯粹预备行为单独规定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13.
论实行行为的存在范围与归责原则的修正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侵害有紧迫危险性的定型性行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是指责任与实行行为同在。但并非所有犯罪的成立都需要实行行为。在预备犯、独立教唆犯、过失犯、原因自由行为、间接正犯等特殊情形中,都没有实行行为。这就需要对归责原则进行修正,而以因果归责原则为补充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其行为给法益造成了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就可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王耀忠 《河北法学》2011,29(7):113-119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个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或现实危险性。如果说刑法中的行为意在把"人的纯粹思想"排除出刑法的规制范围,那么,实行行为则可将着手前不值得刑罚处罚的预备行为赶出刑法的规制范围;如果说行为是为犯罪概念提供基底,为犯罪论体系提供前置性条件的话,那么,实行行为则为构成要件提供了基本的要素;通过对中外实行行为的比较与现状动向分析,以期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与完善有所裨益,进而保证实行行为的定型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  相似文献   

15.
朱道华 《行政与法》2010,(10):107-111
独立教唆犯是预备犯,这是因为,从教唆行为的本质上看,教唆行为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且这种犯罪预备行为的本身在法律上不具有正当性。为了尽早阻断教唆行为对法益的破坏作用,有的国家在刑法总则中对独立教唆犯予以原则性地处罚规定,采取的是非独立预备犯的立法模式,将犯罪构成要件的可罚性前置化。采取独立预备犯立法技术的国家,在刑法分则中为一些独立教唆行为规定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使一些教唆行为成为其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不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6.
论刑法中的复合危害行为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复合行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行为相结合而形成的规范的实行行为,具有规范性、实行性、组合性和整体性四个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复合行为有牵连式、递进式和并发式三种基本类型.复合行为在着手、共同犯罪、行为单复判断等问题上呈现出与简单行为不同的特征.  相似文献   

17.
论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聂立泽  孙海龙 《法商研究》2004,21(4):100-105
实行行为既具有行为的一般特性即“行为性” ,又具有区别于刑法上其他行为的“实行性”。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和构成行为的关系为 :行为 =危害行为 +非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 =一般危害行为 +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构成行为或犯罪行为 ) ,犯罪行为 =总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非实行行为 ) +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除具有行为的一般特征外 ,还具有严格的刑法分则规定性、完成犯罪的必需性、相对性等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18.
类型化方法是刑法理论研究应当重视的研究方法之一.针对现有犯罪预备行为研究的不足,采用类型化方法对犯罪预备行为进行研究,提出犯罪预备行为的新型分类方法,即:(1)犯罪工具之预备;(2)犯罪信息之预备;(3)犯罪主体之预备;(4)犯罪时机之预备;(5)犯罪手段之预备;(6)犯罪计划之预备;(7)其他方式之预备.  相似文献   

19.
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的设置有两种可能的模式,即犯罪既遂模式和犯罪成立模式。在犯罪成立模式之下,面临着“多元”标准的难题,无从把握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限,且很难落实刑法总则所规定的未完成罪的从宽处罚原则。对“犯罪成立模式说”应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20.
刑法视角下的网络谣言主要是指在信息网络传播的虚假信息,其在认定时比传统谣言更具复杂性。在刑法尚未专门规定网络谣言犯罪的当下,刑法视阈下的网络谣言必须聚焦传统谣言虚假性本质和信息网络的传播特征两个方面。传播是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实行行为与核心,刑法上不存在不具有传播行为的单纯编造谣言的犯罪,编造行为只能是网络谣言犯罪的预备行为。对于虚假性信息的把握,要区分一般虚假性信息和虚假恐怖信息的差异,以及作为非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虚假信息的定位与法益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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