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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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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比例也随之增多。但是离婚解除的仅仅是双方的配偶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应该共同负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抚养费的给付,确保子女在物质上得到满足,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探视权或因探视权受侵害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探视权的案件明显增多。所有这些关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问题,都需要立法给予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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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     
《江淮法治》2012,(6):57
上期答案:《小赵有权要回被收养的孩子吗》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就是说,即使父母离了婚,也不能因此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离了婚的父母仍有抚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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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究竟随哪一方生活,这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特别是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类纠纷就显得更加突出、尖锐,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妥善处理在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抚养纠纷,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工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由此可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更不会终止。这是由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婚姻法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在于加强父母对于女抚养教育的责任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则认为,离婚后子女跟谁生活,就是谁的子女,与对方无关,甚至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有的人还认为,既然子女跟对方生活,就是与自己脱离了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于是便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特别是对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就更是如此。上述这些看法,明显地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严重误解。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看出,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期限长短,首先应由离婚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时,  相似文献   

5.
新《婚姻法》颁布后,其中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对因何给付、如何给付,给付抚养教育费用的程度或范围却没有相应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赋予了学者们一定的讨论空间,讨论的主题就是成年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出台之后,第20条涉及到了父母给竹成年子女抚育费的条件,即“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实质上是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因市场物价上涨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后一方为增加其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诉讼逐渐增多.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对如何确定原告,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一些办案人员认为,离婚后子女抚育方请求变更抚育费,是离婚双方又一次经济纠纷,抚养方提出诉讼的目的,是要求对方对未成年子女多承担经济抚育义务,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因而,可以把提起诉讼的抚育人列为原告.这种认识和做法是与法律相悖的.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约束的利害关系人.请求变更抚育费诉讼的案件,从表象上看,是以抚育人提出诉讼发生的,应诉的是离婚对方,但其实质,是围绕未成年子女抚育问题展开的,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未成年子女,而不是抚育人双方.抚育纠纷案件中抚育双方的关系已不同于离婚诉讼时的关系,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因离婚而结束,双方之间不存在着任何权利义务,有的只是与婚生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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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INGALLTHEFORTEREXPENSEATATIME”SHOULDBEUSEDCAUCIOUSLYINTRYINGDIVORCECAS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意见》实施以来,不少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一方一次性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案件不断增加,在一定范围内方便了审理和执行,但通过审判实践的检验,若处理不当将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如何理解和正确适用一次性给付抚育费,是离婚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其一,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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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抚育费纠纷案,谁有主体资格编辑同志:前年元月份,我与丈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一子归我抚养,对方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现在我下岗,无收入来源,我想起诉对方要求其承担子女抚养费。请问,去法院起诉,原告是我还是我儿子?读者张丽丽张丽丽读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  相似文献   

9.
义务性举证责任,指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权利,因为该权利系对方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而产生的具体明确的义务,从而免除提出该主张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义务性举证责任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形式。举例说明,甲夫与乙妻分居一年,双方所生一子一直随乙妻生活。现乙妻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追索分居期间的子女抚育费,甲夫认为已经给付。因为甲夫支付子女抚育费系其法定义务,故乙妻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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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据调查,某县法院所有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 都是这样表述的。这样表述,我们认为不妥。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离婚以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双方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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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探视权案件执行的几点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视子女并与子女交流、生活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视的权利。然而,由于探视权的内容不像财产权那样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即可实现,它需要通过父与母及子女三方甚至父母各自家庭成员之间的有效配合方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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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探视权的立法和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若军 《法学家》2002,(3):97-101
据统计,我国近70%的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及监护问题①.传统的做法是,夫妻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另一方给付一定的抚养费.这意味着,相当数量的儿童在其人生成长的过程中,有着由其生父或生母单独抚养的经历,为了能让子女拥有完整的父爱和母爱、为了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对子女的探视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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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抚养纠纷抚养纠纷指因抚养权归属与变更、抚养费给付与变更以及探望权等产生的纠纷。一、调解抚养纠纷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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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审判》2002,(4):57-57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27条第2款又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5.
李力 《法庭内外》2006,(1):34-35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是存在着天然血缘关系的、最近的商系血亲关系,他们的关系具有不可改变性,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仍然存在。然而,就足因为父母的离婚,一个个不幸的孩子才会卷入到各类抚养纠纷的漩涡,懵懂之中成了原告或者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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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一: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终胜诉 佳佳今年5周岁。2006年9月,其父何某与母亲徐某协议离婚,约定佳佳随母亲徐某生活并由其抚养,何某不支付抚育费。2009年3月,徐某以佳佳名义向法院起诉,以自己下岗无收入,难以维持佳佳生活、教育费用需要为由,要求何某给付抚育费。何某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已约定其不负担佳佳的抚育费,应按协议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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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视权的设立,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和子女定期保持往来,及时充分地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增加与子女的感情沟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因家庭破裂而遭受的不幸,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修改后的婚姻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阻挠探视权行使的一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新《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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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成本论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可见,抚养费的内容主要指生活费和教育费两大项,但是生活费和教育费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父母抚育子女是否仅付出经济费用;那些在抚育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心力是否应计入抚育成本之内?这一切在以往的理论与实践中均极少涉及,以至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只简单的以不抚育一方工资的百分比为标准给付抚养费,而我认为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应建立在子女一方成长所需各类成本的科学预算上,父母方工资的百分比仅为参考数值,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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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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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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