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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析马克思的一句法律格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马克思著作中一句广为人知的法律格言。法学界通常用“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来概括这句格言所要表达的思想。但是,人们对这句格言本身的理解却并不一致。国内很多颇具权威性的论著和教科书都认为,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在法律的领域中,存在着一种权利,就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义务;存在着一种义务,也必定同  相似文献   

2.
在法理学界,权利义务一致性似乎已经成为一个定论。此命题有时表达为“权利义务相统一”,有的表达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有的表达为“权利义务一致性”。不沦是何种表达方法,至少都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二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即权利义务不仅是相对应而存在的,而且权利本身也就是一种义务。包括这两个含义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3.
在法学界,权利义务一致性似乎已成定论。此命题有的表达为“权利义务相统一”,有的表达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有的表达为“权利义务一致性”。不论是何种表达,至少都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二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即权利义务不仅是相对应而存在的,而且权利本身也就是一种义务。包括这两个含义的权利义务一致性被认为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些观点看起来非常正确,然而照我看来,却过于绝对,过于笼统。我认为,一概而论无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权利义务的关系问题,更会引起思想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权利义务一致性这一命题作更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4.
<正> 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学上一个常青的命题,其重大现实意义自不待言。然而我国法学界似乎忽视了义务对权利确定的意义,本文试图就此作些探讨。一、一定义务是取得权利的代价马克思曾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象地界是由地标确定的一样。”(《马克斯思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38页)马克思的论述对理解权利和义务问题有  相似文献   

5.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尽管权利和义务是在原始社会尽头,同私有制和法一超出现在人类社会的。但是,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的基本范畴,则仅有几百年的历史。罗马以至中世纪的人们都没有明确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当今被译为“权利”的拉丁字“jus”在罗马法中有十来  相似文献   

6.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就是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一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明显的,比较容易理解.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体现不明显,尤其是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如何体现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就需要认真探讨.本文就是着重探讨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7.
《法学》1991,(5)
2.“无本位说”的批评及“本位说”的反批评权利义务无本位论者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着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法以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本位说的根本缺陷在于;(1)它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以所谓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见《当代法学》1990年第4期马新福文)事实上不存在着固定的和普遍  相似文献   

8.
屈野 《法学研究》1990,(3):16-19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和义务统一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1864年写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的著名论断.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法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的坚持“权利本位论”,有的主张“义务重心论”,有的坚持“权利义务本位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探讨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义务的观点,对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不无补益.因此,本文拟就马克思主义对权利义务的观点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权利和义务是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这方面论述甚多.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由于没有阶级和国家,人们还没有权利、义务的观念.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总结了大量材料后指出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就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富人和穷人.这样,社会就产生了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  相似文献   

10.
通过综合考虑条约解释习惯法规则所包含的各项要素,特别是“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可以发现母国义务有很强的法律依据.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母国有义务采取措施规范总部在其领土上的跨国公司,防止其在海外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母国义务受到“采取步骤”、“尽可得到的最大资源”的限制,这是《公约》自身特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母国义务持肯定态度,并在其工作中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积极阐发,这一点与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委员会采取了“尊重、保护和满足”的国家义务三分法,并认为母国义务属于域外保护义务的范畴.尽管委员会的工作存在缺乏连贯性和方法论不透明等问题,但其支持了“母国义务”这一理论视角,为“商业与人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  相似文献   

11.
依法治理主体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依法治理权利和履行依法治理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治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各类主体明确自己的权利,认真行使权利;还需要明确自己的义务,履行好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责任联结着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责任意识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孕育出来的一种积极向上的心理状态。依法治理主体的价值就在于责任。所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需要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理工作的今天,各类依法治理主体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随着人权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否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的观念,开始承认经社文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理论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突破。关于义务缺位论,根据国家义务的三分论,国家履行尊重的义务不再限于消极措施,而履行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也不一定要积极作为。因此,国家对人权保护承担的义务是多层次的,且无可逃遁。关于资源耗费论,并非所有的经社文权利需要耗用资源,更多情况下,实现经社文权利的最佳途径是使个人自由免受国家干预,或者通过个人自主地调配资源。关于逐步实现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权利逐步实现的规定,其真正用意是要求无论缔约国贫富,都公平、有效、充分地利用资源,以一切适当方法在短期内实现权利。关于不可诉论,一国不提供司法补救,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具有不可审理的性质。形成经社文权利不可诉论断的原因,主要是裁决机构缺乏能力和意愿。而国内法院和区域性人权法院的司法判例,可作为经社文权利可诉性的最佳例证。时至今日,可以说人们多已从经社文权利是否可诉的讨论转移到更加细致的审判和执行的问题上。一方面,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内容的规范性,和缔约国所负有的国家义务。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权利实际上不可诉的国家来讲,更重要的义务是如何使得权利可诉。  相似文献   

13.
唐驷之、袁明健同志在《论法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两重性质》(以下简称“唐文”) (见本刊第4期——编者注)一文中援引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三段论述,作为自己关于“法的共同性”的立论根据,断言:法的“社会共同属性”先于法的“社会阶级本质”而存在,后于社会阶级本质的消亡而发展;阶级社会的法具有两重性,即社会阶级本质和社会共同属性。对此,笔者未敢苟同,特冒昧请教之。一、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论述“唐文”认为要解决“有没有共同性”问题,首先要“系统地、完整地、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原理”。这是正确的,我完全同意。但该文在论证过程中,却不顾马克思、恩格斯完整的国家观与  相似文献   

14.
娄宇 《法学》2021,(2):89-107
社会补偿的概念在我国社会法学界没有得到统一适用,有必要追本溯源,探讨中国国情下相关权利的正当性依据、功能、规范结构和规范领域。社会补偿权源自德国立法,基于社会国家原则衍生出的社会共同体义务而产生。国家合法行使公权力或者无违法行为,但是未尽生存照顾职责导致公民生命和健康受损之客观结果时,公民即可享有此权利,例外情况下,特定人群也享有针对机会成本损失的经济补偿权。社会补偿权的本质是实现作为消极权利的平等权,社会共同体成员享有该权利,主要以中央财政预算保障权利的实现。结合“社会平衡”的一般法理与现实国情,我国社会补偿权应当包括军人及家属优抚权、国家政策间接利益损失补偿权、甲类传染病与疫苗接种健康受损补偿权、犯罪受害人补偿权、不真正的工伤补偿权等六类。  相似文献   

15.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不同的国度里,它们的结合方式和侧重点是不同的,表现了社会制度是否合理和公正。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有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伦理学上的权利义务,有政治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法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等。本文涉及的主要是政治学和法学意义上  相似文献   

16.
经济法权利问题既是经济宪法问题,也是经济法基础理论和经济法部门法的重要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关于经济法权利问题学术界已经有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尚没有达到建立一个完整、统一的经济法权利体系的程度。本文提出: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最重要的应当是社会(或者称之为社会成员,下同)这一主体的社会经济秩序权和社会(国有)财产所有权,其权利的性质属于不同于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社会权。  相似文献   

17.
目次一、从单一经济法律关系到复合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复合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纵观目前经济法学界,由于拘泥于传统法理学特别是传统民法的一般思路和结论,所以,关于经济法权利(力)义务的研究,大都从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及对等性质出发来阐释经济法上的权利(力)义务——经济权利(力)与经济义务;另一方面,虽  相似文献   

18.
庄广雷 《法制与社会》2013,(10):181-182
本文讨论了关于中世纪西欧的庄园法与农民权利问题,主要从庄园主和农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出发,讨论这些主体通过庄园法庭,参与裁判制,和各种斗争方式为自己争取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得到了习惯法上的初步承认,在这漫长的时期结束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使得权利与义务关系得到了明确的承认,为西欧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相似文献   

19.
本文简述了巴斯夏的关于法律“合法掠夺”的思想,针对他所分析的形成根源,分别从法律的正义、公平、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和社会和谐秩序几个方面论证了”合法掠夺”的合理性:法律的博爱是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应该从经济学角度去深入分析实质上存在的不公平,权利要靠义务来支撑,所以我们也决不能离开义务谈权利,“合法掠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从而使个人最终得益.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仅就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双重法律性质,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国家职能活动中有关权利的义务或有关义务的权利问题做一初步探讨。一、国家经济管理权双重法律性质的客观必然性我国国家经济管理权某些不正常的运行,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国家经济管理权只是一种权利,不包含义务的内容;而且这种权利没有明确的界限,具有很大的主观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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