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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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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改,第二章由"责任承担"改为"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条文强调调整的是造成损害的救济责任,侵权责任构成增加损害要件,扩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保护范围,增加新的免责事由等。这些新的修改,都意味着我国侵权责任法即将迎来一个重大变革,即回归债法而成为侵权损害赔偿法。这一回归的路径是从《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把侵权行为的后果规定为债权开始的,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的修改将使侵权责任法回归债法,将形成侵权请求权归属于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属于民事责任的双重体制,这不仅有助于实现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固有请求权的分离,形成结构严整、类型清晰的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的体系,更有利于建立内容完整、体系和谐的债法体系。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是借鉴外国侵权行为法和总结我国经验的新成果,是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延续和发展。将来侵权责任法会成为民法典的独立的一编,现在需要协调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其他部分特别是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从债法分离出来以后,与债法还有一定联系。侵权责任法将传统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变革为多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其归责原则随之相应地发生变化。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的保护方式有些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方式重合,应当将物权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理解为引致规范,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李国强 《当代法学》2021,35(6):59-70
《民法典》专章规定民事责任制度源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确立了责任与债分离的逻辑,将民事责任区分为制裁不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和维护状态的民事责任.《物权法》脱离了《民法通则》责任与债分离的逻辑,既没有回归传统民法的请求权保护逻辑,又表现出物权请求权和民事责任的混乱关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包含了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加剧了混乱关系.而《民法典》必须在解释论上做到体系一致,所以需要在理论上构建民事责任制度的体系逻辑,将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一种保护绝对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则应该限定在恢复原状和在物的毁损、灭失等绝对权不可恢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等内容.  相似文献   

4.
魏振瀛 《中外法学》2011,(6):1171-1193
应当区分返还财产与返还原物,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方式中的返还财产解释为返还原物。我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不同,体系与内容不同,是由两国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决定的。我国民法严格区分义务(债务)与责任,是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理论根据。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优点: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益;有利于简化立法,便于司法;使物权法与债法的界限更加清晰;有利于发挥我国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的功能。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请求权的主体是某物的所有人;②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对该物的无权占有人;③无权占有人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所有权义务。  相似文献   

5.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魏振瀛 《现代法学》2006,28(3):45-63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相似文献   

6.
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将来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债与债权以及侵权行为的体系应当如何安排?对此学者论说不一,作者在本文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七点:(一)对近现代民法典将债与责任融为一体的编制体例的历史渊源和理论根据作了剖析,指出了其历史的合理性与时代的局限性。(二)从现代法律责任概念与理论观察,民法学上强调责任是债的担保的观点,与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相矛盾。(三)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侵权行为责任(损害赔偿)转化为债的观念,已与现代发展了的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相抵触。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是责任而不是债。为制裁侵权行为,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应当将侵权行为从债的体系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与债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四)现代民法实践的发展,需要将责任从债的体系中分离出来,建立民事责任制度,构建科学的民事责任体系。(五)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自成体系,有其合理性,但将来制定民法典时,不能照般民法通则的体系。(六)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首创性,但也有不严谨之处。本文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并借鉴外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归纳了五类民事责任,共11种责任形式。(七)将来民法典总的框架分八编,即总则、物权、债?  相似文献   

7.
论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丁海俊 《河北法学》2005,23(7):118-121
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居于何种地位?传统民法理论对此尚无法做出满意回答。若将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视为属于同一个位阶,三位一体统一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概念,而视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与其相对应的义务(债务)为此三个基本概念的下位概念,则可以推导出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是债而是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主要是绝对权的救济法,应当从债法中独立出来。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实践着私法自治的功能。  相似文献   

8.
关于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郭明瑞 《法学杂志》2006,27(6):22-25
侵权行为应为除违约行为外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不应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物权请求权为物权的内在效力,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相对人负担的义务实质也是侵权的责任,不同于原来的义务;物权法上应规定物权请求权,同时侵权法上也应规定物权请求权相对人的侵权责任。从现行法上诉讼时效的概念上说,物权请求权为救济性权利,是权利人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但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对此在侵权行为法或诉讼时效制度中应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9.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有三种可能,即侵权责任方式、物权请求权方式和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本文将从我国现行立法模式的考量出发,分析物权保护在具体法律适用中所面临的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5,(5):170-182
我国现行法对物权的保护,除自力救济与不当得利之外,确立的主要是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与因侵害物权的行为所生的侵权责任分立的双重体系,这既与德国民法上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体系不同,也与英美法系单一的侵权责任形式有异。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具有独立的价值,不可被侵权责任所取代;侵权责任方式扩张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消除危险,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恢复原状请求权属于侵权责任方式而非物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赵婉辰 《行政与法》2006,(5):125-126
传统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是将民事责任规定在债法中,责任与债融为一体,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单独规定民事责任专章。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责任的含义可以分两方面来理解,第一种含义是指某人对他人的权利或者利益不法地加以侵害时,应该受到的民法上的制裁,而这种责任是债务成立的原因;第二种意义是指债务人就其债务而应以其财产为之所承担的担保,这种民事责任是债务成立之后的结果。在很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中,以有债务即由此种民事责任为原则,所以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债务与责任两者经常被混为一谈。然而现代民法将民事责任与债相分离已经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我国《民法通则》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单独就民事责任设立了一章,从而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将民事责任纳入执法的立法体例,可以说,这一设定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特色。本文通过阐述《民法通则》民事责任制度的优点和不足,对之加以扬弃,从而为民法典中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司法》存在用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混同使用的现象,给理论与司法实践造成困扰。究其原因是对商事连带责任与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界定不清,对公司法中的商事连带责任制度缺乏体系化思考与精细化设计。连带之债起源于罗马法的整体之债,形成于中世纪注释法学的理论抽象,发展于近现代民法。近现代商法将法定原因连带责任引入商事规范,构建了商事连带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与民法连带之债共同具有给付与清偿的整体性特征,但商事连带责任也具有自身的商事特性。由于商事信义义务的道德标准高于民事诚信义务,商事法定连带责任相对于民事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基于商事领域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可为有限连带也可为无限连带。我国《公司法》未来的修订应在我国《民法典》连带之债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事连带责任进行体系化贯通,谨慎设定法定连带责任,厘清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关系,对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进行细化区分。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违反民事义务的性质决定了民事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方式,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应当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赔偿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恢复原状是赔偿损失的特殊方法,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与赔偿损失适用的归责原则没有区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问侵权人有无过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适用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4.
王轶 《法学研究》2014,36(2):116-130
在公法和社会法领域内,法定补偿义务作为债的独立类型由来已久。但就法定补偿义务可否作为私法上独立类型之债,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并身而立,民法学界远未达成共识。若从解释论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侵权责任法若干条款规定的补偿义务、"分担损失"规则以及"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等,都属有关法定补偿义务的规定。它们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认的法定补偿义务一起,构成我国民法中独立类型之债。在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健全的背景下,如果法定补偿义务制度运用得当,无疑可在一定程度上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之穷。  相似文献   

15.
债法是实现超越主权国家的法律统一或者一个国家内各地区立法统一的首要领域。从《法学阶梯》中寻找债的概念的形成及其义务范围,进而了解罗马法上债的类型划分和基于债的核心要义进行的统一化努力,是准确理解后世债法发展变化的基础。债是两个自由主体之间的协作亦或包含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一直是债的概念理解上的分歧,也成为中世纪以降债的理念的分野。萨维尼对罗马原始文献的解读,对罗马法体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代各国民法典对债法的编排体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都基本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有所创新。随着社会生活的逐渐复杂化,债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部分国家的民法典将商事、劳动、消费等规范纳入其中,呈现出鲜明的开放性特征。债法具体规范的制定需要债法总则的指导,核心是"以人为本"。  相似文献   

16.
历史上盛行国家无不法行为能力理论,据此国家不对其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务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法治国家观念的确立,国家开始代替其公务员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代位责任。也有国家确立了国家的直接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但无一例外,国家的赔偿义务均建立在民法基础上,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了独一无二的"个人不赔,国家不全赔"的赔偿模式,偏离了赔偿法所固有的民法属性,无法良好保护受害人。而其根源则在于欠缺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历史与本质的全面理解。有鉴于此,应尽快修订《国家赔偿法》,确立国家的全额赔偿责任,更好地服务法治国家的建设。  相似文献   

17.
张锡鹏  刘丽敏 《河北法学》2005,23(2):123-129
新的财产权客体的大量出现对大陆法系传统的财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物权、债权的严格界限也日益模糊.依靠传统的大陆法系的财产权制度和理念,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许多人把原因归结到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划分上.而实际上,问题的症结所在是传统的、封闭的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  相似文献   

18.
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罗马法上的“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基础上被摒除。较之于法国民法总体财产的“财产能力”或者“财产权利能力”本质而未能扬弃强烈的人格的伦理性,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彻底张扬了人格的权利载体意义,并且为民法的发展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从而可以说,财产、伦理要素从人格中不断剥离正是人格平等的历史进程。那种将财产作为人格要素的认识,乃是以否定人格平等的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代价的。  相似文献   

19.
论经济法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律责任、义务、制裁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责任在产生原因、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等方面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同 ,弥补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局限性。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包括行政执法机制、诉讼机制 ,这两方面都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20.
宋旭明 《河北法学》2012,(5):170-177
伴随着罗马法后期诉讼制度的转变和随后的基督教的兴起,权利概念最终在欧洲中世纪末期形成,并在个人主义思潮的推动下开始了对罗马法概念体系的权利化改造。罗马法上的分配之债和救济之债,遵循着不同的理路和逻辑,脱离了罗马法上的无体物和诉因的地位,被改造成现代法上独立于物权和诉权的债权概念。这一权利化改造的历史,对于我们深刻理解今日时兴之债权乃至权利概念的思想背景和技术内涵、债权与物权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关系,从而正确把握现代法的精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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