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聚众犯罪是一种以聚众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类罪,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必须具备聚众行为和直接危害行为,犯罪主体主要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它与集团犯罪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相似文献   

2.
作为数额犯的特殊类型,纯正数额犯中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以及属于该罪的哪一停止形态,应当坚持"先既遂,后未遂"的评价路径,并坚持既遂和未遂非此即彼的原则。对于纯正数额犯定罪意义上的"犯罪总体数额"外的数额,则需要在确定定罪意义上的"犯罪总体数额"及既选犯罪形态后,根据"犯罪总体数额"之外的涉案数额的大小等具体情况,在"犯罪总体数额"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以内酌情从重适用法定刑。  相似文献   

3.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聚众犯罪,其主观方面并不需要"流氓动机"的存在,一方认识到自己在殴打他人,同时也认识到他人是在殴打自己,此时便是斗殴的故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是殴打的故意,并不影响到该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行为结构表现为"聚众行为" "斗殴行为",且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所有人都是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而只是刑法出于不扩大打击面的角度出发,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已.本罪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其他积极参加者并不必然就是从犯,主、从犯的划分应当按主犯的标准进行.  相似文献   

4.
走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面临执法困境.应当改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纯正"数额犯"的立法模式,引进"逃税比例"作为定罪量刑的另一标准,从而使走私罪成为"数额犯"和"比例犯"的统一体;同时,小额多次走私违法行为入罪化问题、走私货物物品如何追缴问题都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5.
聚众犯罪若干实务问题研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聚众就是纠集或召集三名以上的人;聚众既可以是事先纠集、召集,也可以是临时纠集、召集;聚众不是聚众犯罪的实行行为,而仅是实施实行行为的一种形式;"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犯罪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对聚众犯罪中共犯的认定应区分情况进行把握。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客观上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使得许多司法实务者认为扒窃由"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取财物仍然构成犯罪既遂,因而对于一切扒窃行为都要定罪处罚。文章认为,虽然扒窃行为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但是扒窃与普通盗窃所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其仍属于结果犯范畴。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要受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制约。  相似文献   

7.
突发性聚众暴力犯罪是指突然发生的,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由首要分子聚集多人一起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其客观方面主要是突发的聚众暴力行为,由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共同组成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对该罪构成要件分析的目的在于准确界定此类犯罪.我们应认真研究掌握此类犯罪的性质和构成,找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方案,确保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8.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以"聚众"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或选择要件的一种犯罪类型。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量,聚众犯罪立法上存在着不纯正的聚众犯罪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纯正的聚众犯罪法定刑配置不合理、不协调,聚众"打砸抢"的定罪处罚规定缺乏合理性等问题,需要针对这些问题完善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身份犯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通过对各种观点的述评 ,认为 :身份犯是指刑法中具有一定身份的行为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或者具有一定身份的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予以从严或从宽处罚的情形。身份犯一般可分为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两种 ,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 ,身份犯亦可分为自然人身份犯和单位身份犯。鉴于贪污贿赂犯罪是最为严重的一类身份犯罪 ,建议 :(1)协调贪污、受贿罪与盗窃、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2 )纠正贪污、受贿罪死刑适用标准过高的做法 ;(3)同时犯贪污、受贿二罪的 ,实行“二罪一罚” ;(4)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至死刑。  相似文献   

10.
美国基于偏见而产生的仇恨犯罪及立法、实施机制相当完备,但存在概念模糊、正当性不足、惩罚必要性等质疑。我国近些年群体性事件频发,但不宜引入仇恨犯罪概念。目的犯、身份犯和聚众犯罪是对美国仇恨犯罪的理论照应,因应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方法是通过树立刑事治理观化解冲突。  相似文献   

11.
有组织犯罪的结构是指团伙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犯罪在有组织犯罪这一范畴中的地位与权重。以案件数为准,团伙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构成部分;以实质影响为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主体;黑社会犯罪在现实中极为罕见。根据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团伙犯罪的比重和影响将会有所增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会呈现出隐蔽化、结构松散化、活动领域多元化和对权力的依附化等趋向;黑社会犯罪也有出现的可能。对此,应当采取就业扶持等社会措施、调整打击策略等司法措施和设置黑社会犯罪等立法措施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2.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具有区别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显著特征和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主体上,其属于身份犯,信用卡申领人方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借用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类型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各种行为加以考察,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仅以发卡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来推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发卡行催收行为的实施应自透支期限届满后以有效的方式能够确使申领人知晓为标准;行为人的透支数额不应包括其应支付的利息,对于行为人利用多张信用卡宴旒酌潘古行为苴潘古射枥酌计笪廊当i并行累加.  相似文献   

13.
有组织犯罪绝对数量大;其首犯、主犯多有暴力犯罪的前科,几乎全是边缘化人群;多以合法外衣掩饰其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力、恐吓手段攫取暴利;呈现专业化、家族化的特征;多有保护伞。控制有组织犯罪依赖于立法专门化、一体化;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罚体系,重视并努力做好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工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优化社会政策,减少边缘人口。  相似文献   

14.
黑社会性质组织辨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态,既不同于一般犯罪集团,也不同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应当在准确界定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科学分析当前犯罪态势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构成要件,划清与其他有组织犯罪形式之间的界限。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客观要件上应注意其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主体要件上应注意其组织严密性和成员众多性,其构成人数至少应当3倍于一般犯罪集团成员底数;主观要件上应当引入犯罪人格的分析。在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总体战略中,对其重点打击的“圈”不宜划得过大,“稳、准、狠”的方针中,关键在“准”。  相似文献   

15.
组织性是有组织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原因,而作为结构稳定的规模化的组织,经济导向就是犯罪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有组织犯罪人成立、参加犯罪组织的目的不在于犯罪组织本身,而在于通过犯罪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犯罪组织内部的规范作用以经济利益为根基。根据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项目的调查结论,有组织犯罪人之间多为同乡关系、同事关系、同监关系,这说明了有组织犯罪人之间的稳定关系不只是基于长期交往形成的了解和信赖,更在于共同的经济利益目的。初级形态的犯罪组织暴力特征凸显,但暴力并非有组织犯罪的唯一手段和必要特征,犯罪组织视经济目的要求运用犯罪手段,高级形态的犯罪组织不通过暴力也可能实现目的。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导向,提升底层群体经济地位,完善相关刑事立法,是防控有组织犯罪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6.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伤、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罪数形态,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飞车夺取案件的罪数形态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以是否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作为加重犯构成的既遂、未遂标准。在法定刑的设置上,不必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区分故意、过失。  相似文献   

17.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有组织犯罪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有组织犯罪,仅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具有组织性、经济性、犯罪手段和活动领域多样化、政治腐蚀性等基本特征。加强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控制,一方面要树立常态执法理念,加大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要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要完善具体的刑事司法制度设计,包括成立专门的防控机构、赋予特殊侦查手段、完善证人保护及污点证人制度、加强国际合作等。  相似文献   

19.
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典新增加的罪名,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刑事立法。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既是一个有研究价值的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非常新颖的研究课题,在我国理论界,许多与其相关的问题仍存在争议。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均为复合实行行为,在暴力、威胁的手段行为与交易的目的行为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因而存在种种易混淆之处,使得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和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的难度,必须从理论上予以明确区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