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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晋政办发[2016]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1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2.
正青政办[2016]7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指导小  相似文献   

3.
正鄂政办发[2016]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4月12日湖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湖北省的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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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2016]9号各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5月15日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2010年以来,我市在全国率先启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区域性试点工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4号)等一系列文件,着力构建有关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取得了初步成效。  相似文献   

5.
<正>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秦如培(常务副省长)刘远坤(副省长)副组长:陈训华(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  相似文献   

6.
正2015年,经全国人大授权,59个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法律规定,允许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两年来,仪征作为试点地区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足于盘活农民、农村资产,放眼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相似文献   

7.
卢宥伊 《半月谈》2020,(5):68-69
农企农户“贷款难、贷款烦、贷款贵”一直是块硬骨头。为此,中央不断出台政策,为农企农户贷款难清障。其中,“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被认为是农村金融改革破冰之举。然而,半月谈记者发现,“两权”抵押贷款,尤其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仍遭遇落地难问题。  相似文献   

8.
江枫 《创造》2014,(9):25-25
正2015年,要推进以"三权三证"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省委、省政府最近正式出台《云南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今年内全面启动和推进改革重点工作。《总体方案》同时明确,2015年,云南省要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融资管理试行办法,这意味着农民的上述权益,可以自办法试行之日起抵押融资。亮点1拓宽"三农"资金投入渠道《总体方案》明确,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主要是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健全涉农保险制度,完善粮食直补政策,拓宽"三农"资金投入渠道,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则是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相似文献   

9.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解决农村地区多层次的融资需求、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措施,抵押权的实现是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而抵押物的处置是抵押权实现中的关键问题。针对抵押权实现中抵押农房处置难度较大的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中抵押物处置机制,应根据不同地区逐步扩大抵押物处置受让人范围,根据受让对象的不同实行有针对性的交易规则;创新抵押物处置方式,建立农房强制管理制度;降低抵押物处置成本,优先通过调解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风险保障措施,确保抵押物处置的顺利实现。  相似文献   

10.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问题突出,引起广泛关注。处理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问题是农民能否真正成为市民并顺利融入城市的关键。要在深入分析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土地问题的基础上,认清土地问题产生的根源是目前不合理的土地产权及其交易制度,通过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解决土地产权不明晰和所有权主体虚置问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让农民带着土地利益进城;限制公权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侵害,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有效处置农村闲置宅基地,释放土地资源,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文件目录     
<正>(8月16日至8月31日)收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5]42号8月1日)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8月7日)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8月9日)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8月10日)  相似文献   

12.
许经勇 《湖湘论坛》2015,28(2):47-5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表述,从"基础性作用"上升到"决定性作用",意味着要素市场化程度的提升,客观上要求必须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其中包括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等。这样,让农村生产要素充分涌流,农民得到应得的财产收益。  相似文献   

13.
正(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好基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现蓟州区)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试点期限延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当前,农地所有权主体地位含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排斥在土地决策与增值收益分配之外,其权能有限,导致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分配失衡,市场价值难以实现,造成了农民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只有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淡化土地所有权,明晰集体与农户的权利边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诸项权能,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建立强制性多层社会保障制度,才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5.
《公安研究》2010,(5):96-96
郭明瑞在《法学论坛》2010年第1期撰文认为,农村土地归农民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和得到所有权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通性,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可以入股、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也应具有流通性,农民住房可以转让也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农民住房流通。  相似文献   

16.
重庆市沙坪坝区在全市率先提出了全域城市化概念,实现全域城市化目标的关键是土地流转,有效举措就是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其突破口就是"两换"——通过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换住房、农民承包地经营权换社保的方式,把农民分散使用的土地通过向当地土地托管中心流转而集中一起,依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农民集中居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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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大化瑶族自治县充分利用资源、区位优势,加快以种养殖为主的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步伐,发挥品牌效应,做强做大现代优势特色农业,拓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富民强县的渠道。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实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财产权,加快推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的颁布,是理清我国社会财产权归属的重要里程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今天,其重要性愈发凸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有利于加强权利效力,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该在30年以上,而且允许不限次续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据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流转。  相似文献   

19.
论赋予农民双重地权下的土地永佃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海 《求索》2005,(1):42-43
目前国内对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研究都有或多或少主客体明晰界定的缺陷,一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定义和性质不明确;二是财产主体的权利和归属割裂;三是财产客体的内涵和界定分离;四是农民土地财产保护的机制不完善。这就需要建立一种与农村多元化财产主体格局相适应的,以土地双重产权分割(田底权—主产权—国家所有,田面权—附加产权—农民所有)为基础的崭新农民土地财产权保障制度———土地永佃权。因此,如何赋予农民这种双重地权之下的土地永佃权,如何保护农民这种双重地权之下的土地财产权,在理论上是一个新课题。对于调整和稳定土地制度变…  相似文献   

20.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土地流转以来,就出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象,客观上要求在制度上进行创新。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逻辑必然。"三权分置"的重点是强化土地经营权,在法律上应该界定其为用益物权。具体到操作层面上,建议界定土地经营权物权成立的条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底线,即不能动摇农民集体所有权人的地位,不能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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