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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宋代以来的情理法判案模式不单纯是法官构思判词的修辞手段,而是案件当事各方影响法官判决,法官广泛吸纳各有利因素以形成判决的诉讼框架。在这一框架中,最关键的是事实陈述和解释的敞开。情、理、法三者均具有事实性和规范性双重含义,这使得即便案件当事人不能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通过陈述事实来表达其规范诉求。因此,民众在情理法审判中并不总是消极的,而是有积极参与判决合法性构成的一面。情理法判案模式的这些特色实际上承续了从三代以来的整体主义司法传统,既拥有这个传统的共同特征,也受社会政治变迁影响而别具特色。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20,(4):151-160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性命题,情理法的实质是一个建构判决合理性的过程。以《驳案新编》为切入点可以看到,传统司法者在情罪允协的司法追求下,通过多种司法技术的运用以实现判决合理性的建构。不同于情理法之情理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情理法在运用这些司法技术建构判决合理性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开放性具有普遍的法理意义。若以现代法学的眼光审视,这种开放性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值得借鉴的一面。通过个案分析可以看到,传统的情理法不仅在当下依然存在,并且经过转化后其依然能够为现代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引。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在中国学界,和谐及和谐社会已成为十分凸现的论题。“情理法”不仅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研究中的重要论题之一,也是中国传统社会和谐思想的重要体现和中国人建构其所认同的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通过对“情理法”抑或“情”“理”“法”进行语义上的分析和梳理,再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情理法”的相互关系及其功能角度进行考察,不难发现中国传统社会是如何建构和谐社会的,从而启示我们对当下我国学界和谐社会的研究进行反思。这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本文将情理法视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把对于法律的情理化或情理性理解作为古人对法律精神、法律基础的文化追寻,重点探讨了情理作为司法要求发轫于断狱,扩展于以情理去理解法律的依据、法律的精神,延伸于立法中贯彻情理要求及其内容,分化于对情理的理解发生分裂的传统中国整个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过程。本文潜隐着把情理法作为整部法律史理解的意识,对古代讲究情理的传统在立法、司法上的主要表现作了尽可能详细的叙述,就其对现代法观念的影响也作了简单的概括。  相似文献   

5.
饶传平 《法学》2022,(3):35-54
传统“情理法”司法中,“情”乃“人情”,系指普通人心中皆有的常理、常情;“理”乃“天理”,系指天下人所公认的至公至正之理。“情理法”司法的理想形态是法官的判决既顺应天理、人情,又不悖于国法。晚清民国刑法的“情状可悯恕者”条款,以现代刑法的规范形式承继了传统“情理法”司法的基本精神,是传统法律创造性转化的典范,这使得中国古典法律文化和司法理念在现代法治体系下得以延伸,让法官在不违背罪刑法定、不造成司法擅断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回应中国人的“天理”与“人情”观念。于欢案二审防卫过当的论证逻辑,掩盖了刺痛公众神经的辱母情节所蕴含的伦理意义,这根源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情节”概念下的“情理”退隐。晚清民国刑法的“情状可悯恕者”条款及其司法实践,可为“情理”在当代中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回归提供镜鉴。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的错误论是一个涉及面广、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而又有相当难度的课题,本文拟就刑法中错误的定义、分类和若干具体问题阐述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刑法先进。〔1〕一关于刑法中“错误”之定义关于刑法中“错误”的概念,学者们表述不一,概其要者,主要有如下两类:一类是苏联学者和我国刑法学者所主张的,笔者暂称之为“认识错误说”,主要代表观点有,“刑法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2〕“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人们习以为常的“情理法”这一基本生活话语是正确认识犯罪的一个恰当窗口。本文指出“情理法”有着基本的含义和内在的逻辑联系;其中,作为“情理法”根基的公众情感是理解犯罪的基本逻辑点。  相似文献   

8.
清代民事审判依据学界观点颇多,本文主要分析两派代表性观点,在其基础上考察情理法的内涵,通过案例和实证分析来考察二者关系,从而最终得出情理和法皆为司法裁判依据,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由于观察事物的角度不同,导致了两派学者观点的对立,两派学者实质上是无分歧的。  相似文献   

9.
"法律事实"概念的法哲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法律事实这一概念进行了分析 ,认为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种 ,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经验事实”或“主观事实” ,也不是“法律证据”、“法的事实”、“事实上的法” ;法律事实与其它客观事实的区别只在于它对法律有意义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具有历史性、间接性 ;法律事实是由事物、事物的运动及其结果构成的 ,可分为物的方面和人的方面 ,而人的方面又分为外部行为和内心活动两方面。对法律事实的认识是通过对证据的认识进行的 ,而这一认识是很复杂的 ,不同历史时期 ,人们把对证据的普遍性认识固定在法律中 ,因而形成历史上特定的证据制度。人们对法律事实的认识与法律事实本身的一致是相对的 ,也就是说 ,其真实性是相对的 ,从程度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种 ,即形式真实和实质真实。人对法律事实的认识的相对性和差异性决定了司法工作中“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只可能是客观事实或法律事实本身 ,而不能是法律工作者内心对事实的认识或一般所说的“经验事实”、“主观事实”。  相似文献   

10.
翁杰 《法学家》2012,(2):149-158,180
定性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对定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国学者对于定性的对象、范围以及定性冲突有着不同的认识,实践中很容易造成法官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认识上的困难。从法学方法论意义讲,涉外民事裁判中定性的本质在于将案件事实与不同国家实体法进行比对的过程,其间贯穿着冲突规范连结点的解释以及相关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评价的利益衡量。就我国立法中有关定性问题的解释而言,法院地法应在国际私法语境下作广义理解。  相似文献   

11.
解开实际发生的事实真相是法律实务的首要任务,没有正确的法学方法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的事实认识,也就不可能实现公平正义。用正确的方法认识事实对证明事实也有着重要意义,尤其体现在诉讼程序方面。本文以法学方法论的角度认识解析实际发生的事实。  相似文献   

12.
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之于刑法研究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刑法中的事实错误问题始终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空白点。本文介绍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借鉴国外理论研究成果,提出我国刑法中事实错误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孔凡义  程颖 《公共行政评论》2020,(1):99-115,198
农民工的利益表达一直是地方政府非常重视的议题。但是,其表达方式尤其是他们是如何把自己的利益赋予合法性仍缺乏中国化的研究。论文通过对1733份农民工领导留言的文本分析,深入观察到诉求者“利”的合法化方式和策略,以及内化的“情”“理”“法”的文化心理结构。研究发现,在“重义轻利”为主导的文化心理框架下,诉求者需要把“利”合法化。通过“情”“理”“法”来赋予“利”以道德涵义和逻辑,从而形成了“情”“理”“法”的交互关系。由此,论文根据“情”“理”“法”的三者关系把合法化结构分为三种类型:传统型的情理法模式、理想型的法理情模式和现实型的理情法模式。以“理”作为评判底层民众利益表达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存在模糊性的风险。现实型的理情法文化心理模式意味着诉求者的心理结构仍然处于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过程之中。为此,政府在处理诉求者的利益表达时需要加强法治化的引导。  相似文献   

14.
韩文成 《河北法学》2001,19(5):153-155
占有是一种常见的事实,目前我国对占有制度的研究和立法比较薄弱,从民法原理上对其加以探讨和认识,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5.
正最近,在河南郑州的一辆公交车上,一名老人突然倒地猝死。车上乘客称,之前老人曾因让座问题与一名小伙子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了小伙子4个耳光。老人的家属称老人患有心脏病。因小伙子不让座生气猝死究竟是谁之过?其中的情理法须辨析。先说"情"。由于此前曾有年轻人因拒绝让座而被老年人暴打的新闻见诸报端,引发公众愤怒。因此,一些人  相似文献   

16.
公共行政价值的研究意义已被学者们所共识。本文从对科学异化思考出发,结合当前的科学发展观思想,对现代公共行政过分关注事实,而忽略价值研究的现实,从哲学视角探讨公共行政价值的研究意义、实现以及未来前景,这对公共行政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人类对历史事实的认识有两种方式,即直接感知与回溯性认识.在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对证据的认识可以是直接感知,但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则属于回溯性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能根据证据完全呈现案情的,而是通过证据对证据的意义进行阐释、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建构,最后将案情陈述为能够被证据证明的裁判事实.这一过程不仅依循特定程序,而且还兼顾法律规范对事实要件的设定,这样形成的结果与真相进行比对有时难免会出现偏离.  相似文献   

18.
情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制相对欠发达、法治传统相对薄弱、民众法律信仰相对稀缺的社会里,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时常发生。民众对一些简单适用法律所作出的司法裁判表现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不执行,司法权威的树立以及法律普遍服从性的贯彻受到严重挑战。本文通过对情理法的中国传统分析入手,从司法评判标准的选择角度出发,论述情理法在中国适用的价值与限制尺度,探寻了法理与情理的和谐统一,走出司法的尴尬。  相似文献   

19.
李晓丽 《行政与法》2014,(5):111-118
法院证据调查的客体是法院证据调查权所指向的对象.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证明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因此,案件事实是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的客体.只有对案件事实获得真实发现,才能做出妥当的司法裁判.在案件事实中,只有对裁判具有显著意义的主要事实、具有抽象性的间接事实和涉及公文书真伪辨别的辅助事实以及具有证明必要性的争议事实,才是法院实施证据调查的具体客体.  相似文献   

20.
孙日华 《北方法学》2011,5(6):15-23
对于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始终存在着多种分类。大多数都是在静态意义上对事实进行划分;事实只有在司法过程中才有意义,事实需要在司法过程中进行动态的考察。从客观事实的发生、案件事实的陈述到裁判事实的建构,是诉讼参与人、法律规范、证据等各种因素整合的结果。裁判事实的最终形成是在法律理性主导下进行的事实演化;事实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静态意义上的分类并不是司法过程中事实的真实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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