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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表意系统内,时有规范而无事实指向,抑或时有事实而无规范指向,在第二种情形下,司法裁判过程分为规则引导下的事实构建和规则解释阶段,法官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发现法律,寻求个案正当性的结论。在给予结论正当性理由的过程中,论证产生个案具有司法指导性的裁判规则意义的裁判要旨,裁判要旨生成的系统机理本身既是就司法方法而生的技术问题,亦是指导性案例产生过程所遵循的微观层面具有裁判规律性的法律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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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以动态的裁判对象为视角,诉讼事实可分为案件事实、公诉事实和裁判事实。其中,案件事实是侦查标的,公诉事实是控、辩、裁三方诉讼行为的指向,裁判事实是庭审终结所确立的结果事实。对裁判事实的分类,具有明确法官的裁判范围并界定控辩双方的攻防目标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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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的法律事实,小前提的建构过程即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需要在众多事实中寻找出能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不仅意味着法官在将特定案件事实涵摄到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时要符合形式合理性和逻辑合理性的客观要求,而且隐含着法官自己对案件事实赋予了一定的主观评价。因此,让价值判断尽可能地合理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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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司法三段论"作为案件审理主要方式的我国.事实认定自然是法官裁判活动的必经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所有与争议有关的重要事实都必须在适用法律井做出裁判之前予"查明或确定.然而,在事实和法律之间,事实问题无疑"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法令承认提供的事实并根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地提供给我们的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许多多错误的困难过程①".本文对案件事实的含义以及与其他一些相似相概念之间的辨析等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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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司法三段论”作为案件审理主要方式的我国,事实认定自然是法官裁判活动的必经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所有与争议有关的重要事实都必须在适用法律并做出裁判之前予以查明或确定。然而,在事实和法律之间,事实问题无疑“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法令承认提供的事实并根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地提供给我们的,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许多多错误的困难过程①”。本文对案件事实的含义以及与其他一些相似相概念之间的辨析等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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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过程是“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在司法过程中的一种应用: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以完全法律规范为构建目标进行法条组合和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创制等方式阐释法条内容,形成大前提;以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生活事实为出发点,过滤当事人评价因素,形成“原始案件事实”,以拟适用法律规范为导向剪除无规范意义的部分,形成“具有规范评价意义的法律事实”,最终利用证据规则形成“加以证实的法律事实”,完成小前提中法律事实的确认;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经由涵摄导出结论.对这种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与过程的分析与确定,不仅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形式价值,而且能通过法官思维模式的格式化来限缩法官的裁量空间,保障司法的统一或“同案同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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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是司法过程的弱点所在。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由生活事实通过证据和证明规则的过滤,形成案件事实;二是案件事实经过实体法规范的裁剪、组合後形成法律事实,其中有实体法规范的作用。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判断因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法律事实形成过程的客观化包括两个方面,即心证公开和判决理由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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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定的程序空间内,由多方诉讼主体依据既定的规则建构起来的一幅案件事实图景,它是某种法律裁决据以作出的事实依据。正当程序是法律事实之正当性的保障:正当程序能够为法律事实提供独立的建构空间;能够保证法律事实的建构以理性化的方式进行;能够促进事实建构过程中的人权保障;能够凸显法律事实建构的民主性特点。所以,法律事实的正当性只能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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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未明确将破产原因等破产实体要件作为当事人争议和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其设定正式的审理程序。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是把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放在破产受理这一程序中进行审查的,这样做虽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对程序启动及案件受理效力等方面有关程序正当性的怀疑,但毕竟受理程序并非正式的审理程序,其程序空间较为狭小,难以承受审理破产实体要件的沉重任务。从增加整个破产程序运行的正当性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出发,新《破产法》有必要为破产实体要件设立较为正式的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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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中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基层法院法官常纠缠于格式化的司法与非格式化的现实之间。他们依据司法的格式来处理非格式化的社会现实,处理那些无法用现代法律概念涵盖的事实。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社会生活的非格式化问题却令格式化的司法难以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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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并不是简单的包摄与被包摄关系。制定法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及滞后性决定了法律规范不仅是不明确的,而且是有漏洞的。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往往需要经过设证、归纳及类推等环节才能最后确定可以适用于待决案件的裁判规则。不仅如此,从法律适用的过程t观察,法律适用实际上是应然的法律规范与实然的案件事实不断接近,以致最后对接起来的创造性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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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司法制度的产生和演变密不可分。人类诉讼制度演变至今,一个重要的钱索即是不断提升通过回溯性认知以发现案件事实进而作出裁判的能力。证据制度确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准确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更是为实现这一目的提供了保障和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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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认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是"先查清事实、后适用法律。"对此论断进行反思,指出两者的统一性,并从多个层面、正反两方面论证了法律与事实的不可分离性。从法理的视角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进行分析,并开创性地提出案件事实具体应当划分为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案件的法律事实,与之相对应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实际分为证据事实认定阶段和法律事实认定阶段,此两阶段分别受程序法、证据法和实体法所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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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结构可以二分为事实构成与价值。一个正确的漏洞补充的规范建构不仅取向于生活事实,而且取向于价值。规范建构如果不取向于生活事实,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如果不取向于价值因素,就会成为一次没有灯塔的航行。生活事实构成事实构成的社会基础和元素材,而社会事实中自然流淌出来的价值倾向则构成了建构中的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内核。民间规范构成漏洞补充的两大取向中基础的、真切的和不可或缺的社会事实或者社会规范资源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