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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实在法的评价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即合道德性评价或正义性评价、合法性评价和合理性评价。这三种评价往往被不同的学派、思想家分别使用,而实际上他们是互相关联的,是从三个侧面以三种标准对实在法进行着评价。因此应把三者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够全面地认识和要求所评价的法律,使之达到真、善、美的统一  相似文献   
2.
西方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观念,它既包含着我们一般所讲的法律,又包含着规律、权利、正义和理性等涵义。正因为如此,“自然法”是比实在法更神圣、更高级的东西,它既是实在法的基础,又是衡量其合理与否的标准。自然法观念的价值正在于此。  相似文献   
3.
作为技术的法律方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严存生 《法学论坛》2003,18(1):99-101
在我国 ,法律方法论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发展迟缓落后的学科 ,主要原因在于 ,人们始终把法律方法论作狭义的理解 ,对其角色的工具性、实用性定位 ,在观念上的单一陈旧 ,严重制约和影响着对法律方法论理论体系的建构。法律方法论要从困境中走出来 ,必须进行检讨与重构。  相似文献   
4.
“生成”指的是一个事物从无到有的萌发过程。法的产生也有个“生成”的阶段 ,这个阶段是社会因法的需要 ,而产生法的因素的从无到有的变化过程。它具有很大的客观性和自发性 ,是个“自然历史过程”。法的生成的客观基础和机制是社会纠纷和为解决纠纷而进行的审判活动。  相似文献   
5.
法律这个社会现象,虽然已存在了几千年,但人们对它的认识尚嫌肤浅。系统论的产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认识工具,许多科学已在实际运用中取得长足的进步。我们也应运用系统论于法学,用它来指导认识法律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并用取得的认识进一步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本文拟就此作点尝试。  相似文献   
6.
<正> 法存在着实然和应然两个领域,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区分。实然法,顾名思义指的是历史上和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西方的一些法学家还把它叫做实证法(Positive Law)、制定法、意志法和主观法。因为它们能为人们的感觉所证实,是立法者制定的,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和体现。黑格尔把实法叫实定法,因为在他看来,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也是实际存在的,只不过是它未经国家确认因而未能以确定的形式展现在人们的面前罢了。他认为自然法和实定法分别属于法的一个方面,自然法属于法的概念,实定法属于法的定在。法的理念就是它们的统一。应然法与实然法相对应,指的是应该存在但并未真实存在的法,由于它只存在于人们的理想之中,只是表达了人们对法的一种价值追求,因此又叫理想法。  相似文献   
7.
法典化是实现法的"一体化"的一种重要方式。适应全球化的需要,19世纪至20世纪,在西方的推动下,法典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我国在上个世纪也被卷入,立了许多法,制定了许多法典,至今仍有许多人对此极力推崇。怎样客观而理性地评价法典化及其一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本文在研究法典和法典化一般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历史实际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8.
“人性恶”是法律、法治的人性基础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些年来,在法律、法治的人性基础的研究中,有一种"性恶论"颇有市场,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值得关注。经初步研究,这种观点立论的论据主要有三,即西方关于人性恶、权力腐败和法律的人性逻辑起点——"自私"的论述。我们逐一查阅和剖析了这三个方面的论述,认为他们对有关的论述的介绍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加上对"恶"、"基础"概念理解上的片面和肤浅,因而说"人性恶",进而得出"恶"是法律的人性基础的不科学结论。从相关的论述和历史的实际看,人的本质属性是道德性,"恶"只是它的一个方面或一种表现,是"善"的阙如,是人性的一种缺陷。显然,"性恶论"歪曲和丑化了人性,因而用它来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必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故应坚决地抛弃这种理论,并肃清其在社会中的流毒。  相似文献   
9.
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辨析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当前我国把理论法学与法理学视为一体 ,这不符合理论法学内部学科分工的要求 ,也正是我国理论法学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特别表现在法哲学与法理学的不分上。法理学研究主要是为了指导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 ,使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和明确的指导思想 ,以保持其高度地协调一致和有效地落实在人们的行动中。法哲学研究则要探索所有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显然二者属于不同的理论层面。  相似文献   
10.
法在事中,法就是事之理。这一命题的确立对正确地认识和使用法意义重大。它为法律工作者树立了两个航标:事和理,从而使我们在法律工作中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正确的工作方法,这就是研究事和求其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到和认清真正的法,我们制定出来的法才不会不通情理,甚至有悖于理。而这种无理之法必然是无用之法,是得不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遵守的,也是没有生命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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