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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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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形成的身份行为为要式行为,未经登记不生效。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协议离婚之财产分割,不存在赠与问题,不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属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之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对不履行给付之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2.
叶名怡 《法学》2020,(4):135-153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清算协议,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外时案外人的债权亦可排除强制执行。基于对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类推等理由,约定所有权人也应可排除名义登记人之债权人对系争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不过其应满足如下要件:执行债权为无担保、无优先受偿地位的普通金钱债权或其他无偿债权;离婚协议债权在房产特定查封前产生并合法有效;案外人在房产特定查封前已占有房产;约定所有权人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过错。"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与"无逃债恶意"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有逃债恶意"可作为执行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3.
婚姻领域内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婚姻领域内的物权变动是否适用物权法上的公示原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而分别对待。在夫妻基于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而取得财产共有权的情形,任何一方均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财产共有权,而不需要经过公示。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善意第三人可依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获得保护。在夫妻间的物权变动系基于赠与合同等法律行为而发生的情形,则需遵循公示原则并同时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4.
一、问题的提出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调解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而诉至法院。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是否为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又可否撤销?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大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与《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制度上存在不一致,引起了法律适用的争议。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方面,《物权法》与《婚姻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有明确规定,对此则不能适用《物权法》。但是《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权对外效力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对此,则应依《物权法》,即未登记的夫妻财产法定共有权或未登记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夫妻约定财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外,不动产登记簿具有优先性。  相似文献   

6.
张洪波 《法制与社会》2011,(10):297-297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属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分而非分割。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相对独立,同样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可以撤销。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1.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2.如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不论用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有多少,均归夫妻共同所有;3.物权法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得到肯定的,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4.对于既用夫妻个人财产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相似文献   

8.
裴桦 《当代法学》2016,(4):92-102
夫妻间赠与行为与夫妻财产约定、普通赠与都有相似之处,如何适用法律,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三种观点: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和作为“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适用特殊规则,每一种观点都存在不足之处.解决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问题,核心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认识和选择.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财产制,未来仍将继续.独创式夫妻约定财产制能够涵盖夫妻间赠与行为,因而夫妻间赠与行为应当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为补救这种法律适用的不足,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具体情形,适当调整赠与行为,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0,(5):58-69
夫妻共有股权"名实不符"问题所涉利益复杂。如果显名方单方处分股权,应同时适用《民法典》夫妻财产归属规范和商法规范并定性为无权处分行为,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协调夫妻内部财产共有与交易安全保护。隐名方单方处分显名方股权通常构成无权处分,但是不完全隐名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配偶的沉默是对其单方处分股权的授权的,应适用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规则。若夫或妻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造成配偶权益受损,受损方可依夫妻共有关系进行追偿。股权包含收益权能与管理权能,不完全隐名股东基于法定共有权或有效财产分割协议享有的股权份额原则上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完全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份额以及财产分割协议超出合理分割部分权益不得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0.
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应视为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离婚这一目的条件成就后,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的,并不是第三人利益条款,而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子女进行给付,属于"经由指令而为交付"的合同,子女并未取得直接请求父母履行给付的权利。夫妻双方诉前达成的离婚房产归属约定在诉讼离婚中则没有法律拘束力。  相似文献   

11.
申晨 《法学评论》2021,39(6):181-193
《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身份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但未明确参照适用的条件.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路依次为是否有特别规定、是否属于可自治范围、是否具有特殊自治法理.婚内协议可自治范围需重点考察是否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破坏婚姻伦理基础.婚内协议的特殊自治法理表现为非利己要素对意思表示的渗透和利益博弈的结构化,最终体现为意思表示的偏差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需满足关联性、结构性、现时性要求,以此为基点,夫妻间赠与应区分为夫妻财产约定、一般赠与、无任意撤销权赠与三种解释类型.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条件为:以履行基础夫妻忠实义务为内容;不得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不得约定过高的赔偿数额;签订书面协议.单方虚假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规则,对婚内协议应当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13.
离婚协议是因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变化而引起,当事人在协议财产分割、平衡双方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关注其子女的利益。实践中的离婚协议在约定承担子女抚养费条款之外,普遍存在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子女或对子女给付一定财物等条款。这些条款为离婚协议相对方之外的第三人设定了利益,对于这些第三人利益条款的合法性、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享有、当事人变更、撤  相似文献   

14.
【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相似文献   

15.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对于夫妻间不动产赠与作出了特殊规定,依法条文义解释,其与《婚姻法》第19条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并不冲突,但是却不符合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与目的。尽管如此,现阶段审判实务中仍只能适用《解释三》第6条,根源在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本身的不完善。虽然该条文的适用解决了较多纠纷,但其给婚姻家庭立法带来更多的问题,应从夫妻约定财产制本身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李洪祥 《行政与法》2006,(10):88-90
股份制经济的发展,使因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走进了家庭财产,它也就当然的成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对象。但是股权本身不同于传统的财产,其所具有的多种属性对离婚财产分割提出了挑战,因而从股权特性角度出发探寻涉股权离婚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夫妻财产是由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构成。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即有约定优先按约定办。但约定井不是婚姻当事人任意或无条件的行为。由于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和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许多人并不知道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中还有约定财产之说,而且对于哪些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了解不全。我国现行《婚姻法》只在第13条笼统而原则地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是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限。直到1993年最高法院根据司法审判实践,针对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才以司法解释的…  相似文献   

18.
宋刚  田续 《政法学刊》2023,(1):108-117
针对于夫妻间房产约定性质历来众说纷纭,在实务工作中法官对此也莫衷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间房产约定再起争议。在对以往夫妻间房产约定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后,从约定财产制的内涵和外延出发,认定夫妻间财产约定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效果即为赠与,即夫妻间房产约定是为赠与。否定夫妻间房产约定是为特殊赠与;在一般赠与的情形下,夫妻间赠与不属于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附义务的赠与中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邵云龙 《中国司法》2001,(10):60-60
随着婚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数量的上升,除办理房产约定之外,笔者还接触到了日益增多的对股票账户加以约定的情况。股票帐户上的财产权利通常不如不动产那样价值庞大,但是其权属分割难度却远远大于房产的分割。为了更好地帮助当事人实现公证目的,公证员有义务对协议中的相关条款酌加详细询问和提供修改建议,以避免日后纠纷。我们知道,股票账户是国家对股民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授予的资格证书,该证书的颁发必须以合法身份证明和相应商业银行存款为前提。股民凭此账户买入某支股票后就成为某支股票所属公司的股东,相应地享有股东权;卖出某…  相似文献   

20.
王雷 《法学家》2020,(1):32-46,192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存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空间。"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是身份法律行为及相应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所展现出的身份共同体特点,也是"参照适用"时对被引用法条限制或者修正变通的判断标准和解释依归。"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具体包括鼓励缔结婚姻、维护夫妻等身份关系和谐安定、实现夫妻乃至家庭共同利益、养老育幼、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等价值追求。应该区分不同类型的身份关系协议、区分同一类型身份关系协议中不同内容约款、区分身份关系协议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分别讨论"参照适用"的空间。不能脱离身份关系协议的"整体"来看待忠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者夫妻财产约定中的所谓"赠与条款"这个"部分",身份关系协议原则上应该作为一个整体,且形成继续性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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