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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5):120-124
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劳务派遣以其低风险、低成本的特性得到用工单位的广泛青睐。其规模和比例不断扩大,并趋向主流化。但对劳务派遣中雇主角色定位以及雇主责任的分配存在较大争议。立法亦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劳务派遣规模的扩大与有关雇主责任法律规定的不足矛盾突出,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应当立法明确派遣方与要派方的"共同雇主"身份,规定各自应承担的雇主责任,以按份责任为主,连带责任为补充,并对对方履行雇主责任互负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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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是用工需求方,而劳动者是劳务的提供者,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在其中应当扮演何种角色?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就用工发生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又如何确定自己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切以用工单位为中心,还是自己主动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都是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明确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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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2)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责任划分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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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6月中上旬,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展开摸底调查。据调查,兴宁区辖区共有劳务派遣单位3家,派遣工总数1090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数1090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4家,劳务工人49人,签订劳动合同人数49人。下一步,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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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派遣”制度法律探析——兼论《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劳动力派遣”相关立法条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雄飞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2):33-36
通过劳动力派遣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复合的架构,其中包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一般的商事合同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双方之间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并以后者为核心。在特殊劳动关系中,应该区分不同的方面,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合理地划分劳动基准法中所规定的一般雇主责任。《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劳动力派遣”的相关条文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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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元月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131-137
从人力市场归一化的分析来说,应当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但在劳务派遣实践中,因为存在着劳务派遣工权利保护的障碍来自于系统性的用工歧视制度结构,劳务派遣立法过程中缺少充分的意见表达通道,致使劳务派遣中利益攸关的劳动者无法将自己的利益需求有效表达出来,劳务派遣实践中劳动者利益保护成本相对较高等原因,给劳务派遣工的权利带来了多重损害。应当通过构建平等的法律文化,建立有效的劳务派遣工参与机制和管理机制,完善并严格法律法规,把劳务派遣真正关进法制的笼子里,构建接近正义的法律适用体系,开展员工关怀、培育正常良性的雇佣关系,注重技能培训、提高企业的责任承担能力,发挥工会作用、保障民主权利等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人力市场的统一,为劳务派遣工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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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鑫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71-73
劳务派遣下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普通员工同工不同酬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的现象,其成因是多方面的.只有从同工同酬的界定开始,以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分析我国劳务派遣下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及成因并提出一些针对之策,才能对完善我国劳务派遣下同工同酬制度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张志坡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5(4):6-8
消费者基于明显不实之虚假广告而购买商品,广告代言人无需承担责任;在真假难辨的虚假广告中,广告主和广告代言人均需承担责任。代言人基于信赖责任和获得利益而需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代言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存在虚假内容时,其与广告主承担直接连带责任;在其不知情时只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代言人对其是否知情承担举证责任。广告主与广告代言人之间就责任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消费者。 相似文献
12.
韩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66-69
要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的内涵,需要我们从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共同债务、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聚合等相邻概念之界定入手,探讨该制度在债法上的定位及其制度价值,并对其典型形态进行归类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在共同侵权法律行为与继承法律行为中有着广泛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唐烈英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6):138-143
按揭贷款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是借款购房的买受人和发放贷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发生纠纷,出卖人是否参加诉讼及其诉讼地位是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出卖人是按揭贷款合同签订、生效后最早实现其经营利益的受益人。当出卖人没有为贷款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已经交付商品住房并转移所有权的,银行起诉买受人,出卖人不必参加诉讼;尚未交付的,出卖人应当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当出卖人为贷款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管是否交付商品住房,银行同时起诉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银行只起诉买受人的,应当追加出卖人列为共同被告;银行只起诉出卖人的,亦须追加买受人列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司法》第20条与第64条对股东直索责任采“连带责任”提法,但对究竞为何种连带责任却语焉不详,由此形成学界争议。直索责任的性质问题在本质上是共同连带责任与主从连带责任的制度抉择,是法律对于选择权的不同配置。在由两种责任方式所构建的不同博弈模型中,可观测到债权人与股东各自如何作出不同的行动决策并进而导致何种结果,从而得出共同连带责任的制度安排更为切合制度目标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林丹红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6):1-5
我国现行的雇主替代责任立法仍有不尽完善之处。按所有制类型区分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主体和适用法人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立法模式既没有比较法上的依据,也缺少独特的制度价值。我国雇主替代责任应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立足点,危险分担理论为支撑,并契合责任之实质内涵。理顺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以雇主替代责任涵盖法人侵权责任。在责任形式上,雇主雇员应承担有限制的连带责任,即雇主承担第一顺位责任,并在诉讼程序上对传统连带责任的实现方式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16.
焦艳红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21-24
将补充责任运用到侵权责任的承担上是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独创,对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是很有必要的,而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就是基本问题之一。侵权补充责任在效力上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同的,所以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17.
在公安文职人员派遣性质的定位、岗位设置差异性大,岗位类别繁多,布局分散的现实情况下,用人单位和管理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开展考核工作,确保公安文职制度健康发展。应借鉴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从考核内容、考核模式、考核方法等多方面入手,不断实践完善,逐步建立起一个层次清晰、责任明确、点面结合的文职考核体系,并通过公平、合理地对公安文职进行考核,最大限度地激发文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公安文职真正成为警力的有效补充。 相似文献
18.
吴晋清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87-91
由于劳务派遣保障制度不完善,劳务派遣工人的福利待遇、民主权利和身份转制的权益等切身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要完善劳务派遣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应该从规范劳务派遣公司注册程序、明确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与期限、保证劳务派遣工人的福利和身份转制以及加强监管几个方面落实相应的规章制度。 相似文献
19.
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反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邵世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5):30-35
共同侵权行为产生连带责任 ,其基础在于共同过错和共同行为的结合。有共同过错但无共同行为的情况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和既无共同过错又无共同行为的垫付责任、补充责任、转承责任也不相同。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 ,在判决中确定各加害人的份额是合理而实际的做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