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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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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报注册资本罪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问题比较严重。本文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主要从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出发,探讨在司法中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求公正司法。  相似文献   

2.
杜尽英  郑琰 《法制与社会》2012,(33):100-101
公司全体股东合谋,采用中介垫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而后抽走资金,这一特定行为方式如何定性,主要产生三种分歧意见: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三种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三大罪,实践中经常存在三罪交叉、竞合的情况,如何区分和认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也较为混乱。本文认为这种行为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  相似文献   

3.
本文案例启示: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在侵害权益、欺诈对象、犯罪主体、实施时间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应该是做出虚报注册资本具体决定的人,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处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相关联犯罪关系时,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结合具体欺骗手段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缴出资数额"的认定应结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的文义解释和我国当前公司资本制度综合考虑。在公司增资的场合,宜将"应缴出资数额"解释为包括公司增资前已有的注册资本额,如此有助于限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罚范围,满足刑法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新公司法背景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一定的修改,但这并不能否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存在的必要性.而且,现实中有可能还会发生这种犯罪.对于该犯罪的司法认定,应仅考虑虚报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而从立法上看,应根据新公司法第199条、第216条等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模式、法定刑予以调整,将该犯罪设定为结果犯,提高对自然人罚金的比例,明确规定对单位罚金的比例.  相似文献   

6.
随着公司信用观点的转变,相关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然走向非犯罪化,规范资本注册行为的不应再是刑法规范.但是,在导致资本严格监管的环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今天,缺乏对该罪名进行非犯罪化的法治与市场环境.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采纳了二元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直接改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当前应当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惩罚模式改为结果犯,并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两罪合并起来统一予以规范,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名.  相似文献   

7.
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创新不是消除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根基,目前,刑法上虚报注册资本罪存在许多空隙。在进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圈划定时,应该严格遵循公正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文章将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法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刑法》规定以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近日,《公司法》作出重大修改,正式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予以删除,不难看出,虚报注册资本罪已与如今的经济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来,虚报注册资本现象非常严重。由于《刑法》第 158条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较为笼统、内涵有些模糊抽象, 而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公、检、法对该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要件等在认识上存在分歧。犯罪主体的认定 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58条没有  相似文献   

10.
潘庸鲁 《海峡法学》2012,14(2):71-75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间由于在行为的手段和内容上往往存在交叉或重复,因而造成三罪区分的难度.抽逃出资罪与虚假出资罪区分关键在于抽逃行为发生公司成立之后且抽逃出资的前提是行为人曾真实合法的出资;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区分关键则在于前者是整体性实施虚报以欺骗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而后者是个体行为以欺骗公司其他发起人或股东;且两罪之间由于行为要件存在部分交叉关系,因而是一种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11.
资本功能转变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司信用观点的转变,相关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然走向非犯罪化,规范资本注册行为的不应再是刑法规范。但是,在导致资本严格监管的环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今天,缺乏对该罪名进行非犯罪化的法治与市场环境。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采纳了二元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直接改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当前应当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惩罚模式改为结果犯,并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两罪合并起来统一予以规范,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名。  相似文献   

12.
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一起构成了我们与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公司资本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05年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新公司法确立了法定资本制为主、授权资本制为辅的折中资本制,为虚报注册资本罪增加了新的内涵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3.
新《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对市场经济产生巨大影响,也直接影响刑法上虚假注册资本罪的认定。本调研报告通过对近几年虚假注册资本犯罪行为的对比分析,结合目前公司法修改对相关法律罪名、市场交易风险、司法工作的影响,提出应对注册资本调整所造成影响的可行性措施。  相似文献   

14.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其行为方式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及采用其他虚假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且应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标准方能构成犯罪。相关中介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  相似文献   

15.
新《公司法》下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新《公司法》改变了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实行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即只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法定的首次出资额即可申请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仅仅是一种宣示作用或者确定首次出资额的参照作用。这一修订不仅使《刑法》所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也使虚报注册资本罪基本处于“法律虚置”状态,取而代之的是虚报实收资本行为,而现行《刑法》对虚报实收资本行为尚处于规制的“真空”,因此,修订现行《刑法》就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16.
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设立,对规范公司行为,约束、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强化对投资行为的管理,有着重要作用,但本罪在执法过程中却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文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非公司登记申请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能否单独成罪,后果严重、其他严重情节的判断标准,“融资验资”的性质,“先虚后实”的性质,一罪与数罪的判断标准等问题作了分析,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7.
朱惠卿 《犯罪研究》2006,(6):59-60,78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确定的罪名,1997年《刑法》修改时予以吸收。《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报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相似文献   

18.
5月11日、12日连续两天,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宁双富集团董事长张洪刚偷税罪、藏匿会计凭证罪、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开庭进行二审审理。  相似文献   

19.
2007年7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等多项罪名对原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建平提起公诉。2008年2月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多项罪名成立.判处宋建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20.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设立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十分有利,但司法解释对于法条中的若干问题尚未作出规定,学理解释也意见各异,笔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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