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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指刑法意义的客观行为,下同。)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过去,我们的注意力大多侧重于犯罪和刑罚,对刑事责任理论缺乏必要的探讨,最近,有些同志已开始把目光投向这一尚待开发的领域,并对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的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认为只有犯罪行为才是刑事责任的根据。  相似文献   

2.
彭文华 《河北法学》2005,23(3):21-24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通过行为触犯刑法规范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刑事责任能力内容包括犯罪能力和刑罚能 力。刑事责任能力是罪责的前提条件,先于犯罪行为存在。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不适格的,它不应该成 为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3.
论“持有”的行为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持有的行为形式 ,学界存在第三行为形式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持有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犯罪行为形式 ,是一种新型犯罪行为态样。目前 ,学界持这种观点的人较多。否定说则认为持有并不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犯罪行为形式。笔者认为 ,持有并不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形式 ,完全可以将持有划入作为的行列。  相似文献   

4.
犯罪预备的特征与责任根据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犯罪预备主客观特征与刑事责任根据上的不同见解,该文认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关于犯罪预备特征的观点是全面的;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根据主要在于一国的刑事政策及其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5.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者位阶的不同,主张构建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属于结构合理主义的理论观点,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以事实与价值二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事实论体系与价值论体系、存在论体系与规范论体系,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存在诸多缺陷。以事实与价值一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一元论评价体系,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辩证统一,具有内在合理性:能够避免客观归责与主观认罪;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虽混融但脉络清晰;能够充分说明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内在联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不影响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构成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围绕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形成了"重构论"与"改良论"之争。持"重构论"的学者主张废除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重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而持"改良论"的学者则主张借鉴外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因素来改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虽然持"重构论"的学者与持"改良论"的学者在对待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认识上存在分歧,但是都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需要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可以按照客观要件→排除客观违法的事由→主观要件→排除主观责任的事由之顺序进行完善,并且也可以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其合理性进行验证。  相似文献   

7.
笔者认为,探讨教唆犯的性质应该以我国的犯罪论理论为理论基础。我国犯罪论理论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也就是说,在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教唆犯与实行犯应符合相同的犯罪构成,他们之间的区别应在犯罪构成之内部要素上,而非犯罪构成要件之上。教唆犯本身的主客观相统一充足了犯罪构成要件,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应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教唆犯具有包容性。  相似文献   

8.
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涉及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地位和作用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见解,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问题上:一,犯罪构成是法律还是理论;二,犯罪构成是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或依据;三、如何正确表达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几乎所有的刑法学教材研究犯罪构成时,都提出犯罪客观方面的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把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  相似文献   

10.
犯罪构成理论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道敏 《中国法学》2001,(5):103-116
本文考察、分析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轨迹及现状,提出了重构犯罪构成理论及重构这一理论的价值取向问题。作者认为:犯罪构成是指通过对符合刑罚规范设定的典型事实相对应行为的违法判断,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全部依据,它包括典型事实、违法判断、归责理由等三个方面的条件。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三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这一法条的理解和执行,在通常情况下,是基本一致的。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对于在一种特殊的醉酒状态即“病理性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中有所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部分同志认为,不论在何种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都应毫无例外地负刑事责任;另一部分同志则认为,只有在普遍醉酒状态下进行犯罪行为的,才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由于对这个问题的认  相似文献   

12.
刑法法典化和刑法法典成熟化是刑事立法现代化的一种趋势;对犯罪概念应坚持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结合与统一;刑法上主要有两种犯罪分类方法,一是根据犯罪的性质,一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构成可以分为法定的犯罪构成与现实的犯罪构成;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法人犯罪主体时,应当对其内涵予以正确界定;犯罪客体是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它既是犯罪的组成部分,又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应在刑法上规定罪过的概念并坚持“无罪过不为罪,也不受刑罚”的罪过原则,罪过不仅指故意与过失,而且还包括其他因素,罪过不仅有存在与否的区别,还有程度的差别;“持有”作为犯罪行为的形式,通常表现为作为,但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甚至表现为两者的交叉,因此把它视为犯罪行为的第三种形式亦未尝不可;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判断,属于刑事责任的内容;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由组成要素的性质、数量、结合方式三个因素决定,研究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与部分质变,可以以此来构建刑法分则理论新体系。  相似文献   

13.
对传统犯罪既遂定义的异议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传统观点从刑法分则犯罪既遂模式论出发,把犯罪既遂界定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本文认为,此种观点存在如下三个问题:一是与现行刑法第20条的规定相矛盾,二是与犯罪构成的理论相矛盾,三是在犯罪既遂的标准上自相矛盾。文章认为,“遂”本为“通”的意思,后来演变为“如愿”,因此给犯罪既遂下定义,不能脱离行为人的目的。文章最后指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通常认为犯罪行为的基本形式是作为与不作为。但有的学者提出,持有是犯罪行为的第三种形式,也有的学者认为,持有是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本文持行为二形式论的基本立场,认为持有属于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不宜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影响刑事责任承担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刑事责任年龄是衡量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因素。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有观点认为也应当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限,即超过法定年龄的老年人,犯罪后不予追究  相似文献   

16.
<正> 伍柳村、左振声在《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民愤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其主要理由有: 1.“民愤论”没有理论上的依据。首先,按照刑事责任的原则,犯罪者只应就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罚严厉程度的差别,也只能从犯罪者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去寻找依据。犯罪者不应对自己行为以外的情况或事实——“民愤”的大小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加重犯罪者的刑罚的重要依据,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次,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消除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因此,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从根本上讲,应该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作为刑罚权主体的国家,对犯罪者是否适用刑罚,以及  相似文献   

17.
婚内“强奸”区别定性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关于婚内“强奸”性质的争议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在中外理论界都存在肯定与否之争。 在西方国家,持否定观点的大致有三种理由:契约论或承诺论、暴力论、促使妻子报复论。契约论者认为,婚内强奸不是一个法律事实,因为根据婚姻契约,妻子已事先承诺在婚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生活要求,丈夫毋须在每次性交时都征得妻子的同意。因此,法律不应该过多地干涉丈夫性生活的自由;暴力论者认为如果丈夫运用暴力或胁迫强行与妻子性  相似文献   

18.
教唆犯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法学界关于教唆犯刑事责任的通行观点是二重性说,它就是在综合独立和从属说的基础上提出的。按照独立说的观点,教唆行为是犯罪行为,教唆犯因其教唆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要进行了教唆,就是教唆犯的犯罪既遂。从属说则认为教唆行为不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而是从属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的,只有实行犯实行了被教唆的罪,教唆犯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单有教唆行为而无实行行为,属于尚未着手犯罪活动,而仅是犯罪预备。二重性说,则综合两者但又不同于上述两者。按照二重性说的观点,教唆行为有其独立性,也  相似文献   

19.
民愤并不是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如果以民愤作为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这不仅是要犯罪人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对犯罪行为以外的情况或事实——“民愤”的大小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高格 《中外法学》1985,(4):52-57
<正> 西方刑法中的罪过学说就是资产阶级的罪过学说,这种学说是其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资产阶级刑法学者认为,罪过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没有罪过就不能负刑事责任。西方各国刑法中的罪过学说其基本观点与内容是相同的,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与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学的论述又有不同特点。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关于罪过的论述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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