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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全面反腐的背景下,民营企业成为重要的反腐领域之一。由于相关政策和司法实践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不足,刑法理念和具体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加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和无实效,在民营企业逐利性的驱动下,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尤其是管理层腐败犯罪高发,严重侵害了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必须从政策和理念的高度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协调配置相关罪名和刑罚,倡导二元化的刑事责任模式并引入企业合规计划,主动预防腐败犯罪;完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机制,强化反腐成果。  相似文献   
2.
贾济东 《理论月刊》2005,(6):117-120
犯罪论体系就是依据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其形态按照一定的顺序所组织的关于犯罪一般理论的有机整体,它是认定具体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理论系统。围绕犯罪论的体系如何构成,大陆法系的刑法学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并据此建立了各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本文以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及其机能为考察对象,在回顾犯罪论体系的学说和种类的基础上,简要阐述了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机能和主要表现,并对犯罪论体系建立的现实根据、文化理论基础以及犯罪论体系与其机能的辩证关系等进行了简评。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  相似文献   
4.
我国洗钱犯罪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是对《联合国禁毒公约》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进行新增删和扬弃而设立的新罪,它在概念、主体、上游犯罪范围、行为方式等方面同其他国家以及国际刑法的规定有所区别。对于洗钱罪的认定,应正确把握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应尽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立法和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5.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言,判断其成立的前提条件“依法应当移交”不仅要依据刑法,而且还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当成为本罪的主体,建议对其基本的犯罪构成删除“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 单位窃水、窃电等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那么,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为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杂志社,特邀专家、学者就此类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论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协调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目前,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存在失谐,其既有法律制度的因素,也有部门的因素和实践的因素。解决二者的失谐,必须实现刑法司法解释的规范化以及立法解释的经常化,而最根本的措施则是要完善制度、加强协调、强化监督。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围绕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形成了"重构论"与"改良论"之争。持"重构论"的学者主张废除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重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而持"改良论"的学者则主张借鉴外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因素来改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虽然持"重构论"的学者与持"改良论"的学者在对待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认识上存在分歧,但是都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需要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可以按照客观要件→排除客观违法的事由→主观要件→排除主观责任的事由之顺序进行完善,并且也可以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其合理性进行验证。  相似文献   
9.
渎职行为中的“前案”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渎职罪中的"前案",是指渎职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条件。在渎职罪中,"前案"只存在于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之中。"前案"的范围,既包括有关案件,也包括涉案人员;既包括有关罪案,也包括一些非刑事案件,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具体进行分析判断。"前案"的性质既非罪案或罪犯,亦非一般行为或人员,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涉嫌犯罪的行为或犯罪嫌疑人,而是作为渎职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条件的行为或人员。认定涉嫌犯罪的"前案"的正确标准应当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依据则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0.
渎职罪主体解释回顾及立法建言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缩小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却暴露出其立法缺陷:1 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冲突;2 刑事法网不严;3 立法不明确、不准确造成实践中的困惑,致使司法机关越权解释。立法机关应适时修改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公务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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