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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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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之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指监事会与另外两大组织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通过权力的划分与制约形成的独立地位,是监事会职权与义务的法律体现。明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完善的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基础,保证监事会独立法律地位是实现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仪就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略抒管见。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经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公司立法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各国公司…  相似文献   

2.
德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共同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上市公司采用双轨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担负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监督职责。同时,通过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分配,使董事会与监事会能够在公司治理中紧密合作,共同发挥作用。依照《德国股份法》及《德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德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共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董事会对监事会的报告义务;二、监事会的同意保留权;三、监事会的协商职能。  相似文献   

3.
一、前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并聘任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是公司产权结构上的资本所有权(以下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我国建立现…  相似文献   

4.
《法治与社会》2016,(8):12-15
在丑闻反思中演进 独董制度迅速发展,被誉为一场现代革命,既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又是对法律框架的重塑. 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意味着独董正式诞生.依据这部法律,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投资公司股东和包括大部分独董在内的董事会,对投资公司顾问和承销合同进行批准或更新. 美国公司实行单层制模式,没有专门负责监督职能的监事会设置,董事会同时身兼管理和监督的职能.独董在美国公司中的角色,类似于监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5.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海军  陈光星 《现代法学》2004,26(1):158-165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之常设机构和代表职位 ,在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居于领导者的地位。但由于目前我国公司法设计上的固有缺陷 ,且在董事长的权力源结构中 ,非规范性法外权力实际大大超过了公司法上赋予的规范性权力 ,致使董事长集董事会职权于一身成为可能 ,权力变型运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基于此 ,跳出现有制度框架 ,在现行《公司法》之外寻求对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从规范董事会、董事长之权力源入手 ,改善监事会的结构 ,充实监事会的力量 ,提升监事会的地位 ,建立全新的由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的二层制治理结构模式 ,应是解决目前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进退维局面艰较为可行的制度方案。为此 ,把国有独资公司从现行公司法中析出 ,适时制定单行的《国有独资公司法》已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6.
高伦 《中国律师》2006,(6):52-54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是随着17世纪西欧海商强国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远东贸易公司等特许贸易公司管理体制: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责任制的出现而确定的。逐步形成了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经理四位一体的企业管理结构和分权制衡的公司组织机构,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典型模式。公司是由物资资源所有者和人力资源所有者等不同资源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同种资源也有不同的所有者;这种公司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就可能引起利益冲突,因经营者的自利动机使经营者利益…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监事会欲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有效监督,其监督方式须进行全面调整.须由非专业监督向专业监督转变,实现财务监督和自我组织的专业化;须由回顾式监督向展望式监督转变,通过增设董事会报告义务增加监事会的监督信息供给,通过增设公司重大事项同意保留权强化监事会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通过增设监事会的风险控制监督义务使监事会与董事会共同防范公司经营风险;须由对立式监督向合作式监督转变,在充分尊重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独立领导权的基础上,通过增设监事会的协商权实现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明确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连带责任增强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敏感性,从而彻底扭转我国公司监事会监督无力的局面.  相似文献   

8.
王昭 《法制与社会》2012,(3):130-131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采取三元模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为公司的运营提供有效率的保障。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并维护着公司的合法利益。但是,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监督权,尤其是诉权监督规定存在模糊、责任机制缺位、可操作性差的缺点,笔者试图借鉴《德国股份法》的规定,从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类型化的角度时我国监事会诉权机制的构建献计献策。  相似文献   

9.
论公司CEO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CEO在本土大公司的出现使人们开始关注其法律地位。CEO既不是董事长,也不是经理。CEO应该是公司的职业“代理人”,其地位类似于我国公司经理,但其享有比经理更多的原属于董事会与董事长的一些权利。本土公司设置CEO与《公司法》有冲突,因此今后修改《公司法》时,可以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董事会、经理”部分增加CEO的有关规定,这样其治理结构模式是“股东会———董事会(CEO)———监事会”。  相似文献   

10.
1.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上,我国采用的是监事会和董事会并列,由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独特性以及受”董事会中心主义”理论的过分影响,加之在“搞活”背景下过于强调所谓“经营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即赋予企业主管人员过多的权力,而忽视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难免使得监事会制度设计在我国产生了弱化,  相似文献   

11.
中德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之比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德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之比较○李爱荣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部分,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在德国,监事会制度已有130多年的历史,尽管有人批评说监事会任意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公司的机构臃肿,但它确实...  相似文献   

12.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俊海 《法学论坛》2002,17(6):66-73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一是应当妥善处理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相互关系 ,二是激活股东大会制度 ,三是完善董事会制度 ,四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五是完善监事会制度 ,六是完善经理制度 ,七是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经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13.
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立法之初,监事会制度就被明确地写入1993年《公司法》。经过了十多年的风雨,这一制度如同虚设。而审计委员会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内部审计的外延,外部审计的有效协助。目前我国证监会期望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旨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文试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局面加以分析,力求找出合理划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分权制衡,解决两者职责重叠冲突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相似文献   

14.
黎瑞珊 《法制与经济》2008,(10):33-34,37
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立法之初,监事会制度就被明确地写入1993年《公司法》。经过了十多年的风雨,这一制度如同虚设。而审计委员会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内部审计的外延,外部审计的有效协助。目前我国证监会期望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旨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文试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局面加以分析,力求找出合理划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分权制衡,解决两者职责重叠冲突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相似文献   

15.
在公司法原理中,监督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应保持独立性,即无论在人员组成上还是具体职权划分上均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保持互相分离且互相制衡的态势。在我国,监事会虽然在法律上与董事会处于平行地位,但是在具体的机构组成上及职权上却严重弱于董事会,使得其对董事会及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权形同虚设。 1.在监事会法律地位上,公司法必须明确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共同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董事会及高层经理是在公司经营业务上代表公司,而监事会则是从法律上保证董事会及高层经理的经营代表权有效的机构。例如:《联邦德…  相似文献   

16.
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建立的关键。针对我国公司治理在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及监事会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完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等重要措施进行了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好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学习这两大公司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公司的高级职员。因此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将公司的高级职员分为具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类,进而对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进行分析。具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是公司的股东,除了应当履行公司高级职员的义务外,还享有股东权利,应履行股东义务;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等高级职员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本身是公司职工,经公司职工选举成为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无论公司的高级职员从何产生,都在《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内,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吴越 《现代法学》2003,25(2):119-127
作者认为 ,中国公司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之间区别模糊、国有独资公司定位不当、股份公司之董事会缺少有效约束、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虚拟化以及对关联公司以及公司集团的约束不力。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实有改革有限公司制度以及重新塑造股份公司之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的必要。此外 ,还应当增加对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9.
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建立的关键。针对我国公司治理在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及监事会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完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等重要措施进行了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好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健全和完善股份公司机关的策略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徐洁 《现代法学》2000,(1):106-111
现代股份公司机关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享公司权力并互相制约的一个有机体 ,如何合理安排三会的地位和权力的分配乃是研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最高目标。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 ,主张借鉴外国公司立法的经验 ,建立起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机关 ,适当弱化股东大会的权力 ,限制经理的权力 ,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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