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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广西凌云县某村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同在北京打工。2007年春节前,王某要回家过年。张某便将打工挣来的1.2万元钱交给王某,让其捎回家交给自己的妻子,王某表示同意。王某拿到钱后产生了占为己有的念头。回家后,王某给张某打电话,谎称回家时在火车上所带现金全部被盗。张某表示让王某赔偿4000元钱了事。王某拿出4000元钱交给张某的妻子,余下的8000元钱全部占为已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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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齐某、金某相邀喝酒时,金某了解到王某尚未成婚。便与齐某策划将其邻居家一呆傻妇女黄某(系有夫之妇,后经司法鉴定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介绍给王某为“妻”.并对王某说反正你在外地.把她领走先过着就是了。王某听后颇感兴趣,齐某即令其妻将黄某及五岁女儿一同叫到了家中。当王某见黄某标致可人即表示愿意将其领走时.金、齐二人便对黄某采取欺骗手段谎称王某是大老板、很有钱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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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王某因赌博被邻居李某告发,公安机关当场将王某抓获,后王某因赌博被拘留15天,罚款6000元。王某从拘留所出来后,得知是因为李某告发后,怀恨在心,总想找机会报复。一天,王某纠集他人闯入李某的住房,对李某一阵拳打脚踢后,让李某赔偿自己所遭受的罚款与拘留期间的误工损失,共计8000元。李某称自己没钱,王某等又对李某拳打脚踢,并在李某家中翻箱倒柜寻找钱财未果后,让李某打一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王某人民币8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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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8日,某地盐政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崔某、吴某等3人以查扣“私盐”为名,进入养殖专业户杜某家中进行搜查。当发现杜某委托邻居王某代买的100公斤粗盐时,他们便推测王某非法贩卖私盐。在报请稽查大队批准后,崔某决定对王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次日凌晨,崔某等人强行闯入王某家中,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王某的住宅实施突击搜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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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简要案情王某,男,28岁,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警方通缉。在抓捕过程中,王某手持钢叉威胁民警的安全,民警鸣枪示警后,用六四式手枪在距王某约8.5m处向王某的下肢开枪,一枪击中后,王某受伤倒地被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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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王家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但因为受不了谢家每天清早咯噔的拖鞋声,王家找上了门去。争执之下,王某一口咬掉了谢某的耳垂,结果一个被送进医院,一个被送进了派出所。最近,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判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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沏上一杯茉莉花茶,坐在摆满鲜花的阳台藤椅上一边晒太阳一边看报纸,这是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李大爷退休以来每天下午的休闲生活方式。可在7年前,李大爷的客厅大白天也是光线昏暗,没有一缕阳光,只有开灯才能看清东西。李大爷寻找原因时发现,原来是邻居王某在改建自家阳台时,将李大爷家客厅的窗户挡了个严严实实。为此,7年来李大爷没少去找王某理论,但双方各不相让,矛盾在7年中日益激化,纠纷始终得不到解决。无奈,在等待了漫长的7年之后,李大爷只得将老邻居起诉到了石景山区法院,要求王某拆除改建的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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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乘邻居王某家中无人之际,潜入李某卧室,将其放在枕头下的3万元钱盗走.王某回家发现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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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24日,我市一较偏僻的农村,村民王某被人杀死在自己的小卖部内,部分现金被抢走。现场勘查中,在死者木质拐杖上提取1枚血指印,分析为犯罪嫌疑人所留。该指印纹线清晰,特征明显,有较好的比对鉴定价值。根据现场情况,结合周围环境、尸体检验及调查访问情况分析,决定对周围村庄内符合条件的人依法进行指纹采集。经过大量的工作,本案于30天后破案,犯罪嫌疑人为受害人的邻居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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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与邱某结婚后常年分居两地,邱某难耐寂寞,与邻居一单身汉林某勾搭成奸并生下一子。王某不明真相,以为孩子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而疼爱有加,看着孩子在自己的呵护之下健康成长更是喜在心头。安宁和美的日子过了15年。在一次例行的体检中,王某得知自己并无生育能力,惊讶之后顿生疑虑,经过一番明查暗访,王某对邱某提出质问,邱某无奈之下承认了与他入的奸情并坦言孩子不是王某与其所生。王某自感受到了极大伤害,愤然起诉,要求与邱某离婚并解除其与孩子的父子关系。本案中,对于如何认定王某与孩子之间的人身关系,产生了较大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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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之子小强在邻居王某家吃午饭时同王某之子小刚玩耍,小强用竹柄将王某家靠墙角的火炉上的锅搞翻以致自身烫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吴友礼、许东方二位同志撰文(见《律师世界》1994年第4期)认为该案应适用公平原则,由陈某、王某分担小强的治伤费用。笔者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该案不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王某不应承担小强的医疗费用。分析本案,王某对小强的烫伤无过错,吴、许二同志已论述明了。一是他对小强无监护义务;二是王某支放锅炉无过错;三是小强玩耍时,王某正吃午饭,捣翻大锅属突发事件,对此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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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份至2003年年初。涉案人王某称其认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某(此人为王某虚构),可以借此关系把被害人化某的儿子安排到法院工作。并以此为名,先后从被害人的手中骗取钱财共计26.9万余元,后由于此事久拖未果,引起化某怀疑并让王某退还其被骗钱财。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2006年3月份王某找到涉案人李某.让其冒充副院长张某,李某在明知王某诈骗的情况下仍以副院长的身份先后多次会见化某及其家人.为王某掩盖犯罪事实真相直至案发,并在第一次冒充副院长张某会见化某及其家人后收受王某现金1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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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底.被告人张某受王某等人邀请参与赌博,张某输去赌资4万余元。一年后,张某从朋友处听说王某与人赌博时“出千”(赌博时作弊)被抓,遂怀疑自己一年前赌博输钱系王某“出千”施诈所致.于是张某找来朋友陈某、李某等人,一起去王某家讨“说法”,要求王某退还“出千”作弊赢取的赌资3.5万元。由于王某拒不同意退还.张某就动手打了王某两耳光.并扬言如果王某不退还这3.5万元,就要砸烂王某的汽车、拆毁王某的房屋,还对王某进行人身威胁等。王某报案后不久,张某等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对张某的行为究竞该如何定性,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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