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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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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裁判的既判力就是"刑事既决事项",即具有实体内容的生效刑事裁判所确定的事项,并在客观上产生禁止刑事追诉程序重复启动的效力。既判力的价值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协调统一,维护法院裁判的确定性和终局性以及限制国家专门机关恣意行使刑罚权。我国没有明确承认刑事裁判的既判力,不利于加强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和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最终将危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立法应当采用折衷主义模式,承认刑事裁判的既判力,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界定为起诉的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2.
遏制虚假诉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民事纠错,另一种是刑事制裁.鉴于民事诉讼基本遵循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的事实调查功能在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方面存在一些局限性.有效遏制虚假诉讼已成为当前刑事立法领域十分关注的问题.无论虚假诉讼是否单独入罪,亦或者是利用现有刑事罪名对其予以打击,在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程序启动上都存在诸多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鉴于虚假诉讼的特殊性,应当明确由检察机关行使对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权.在刑事追诉程序启动时,需要处理好刑事追诉与民事裁判、调解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经济往来活动的增多和刑民交叉案件的频繁发生,如何解决前一生效裁判对随后的另一性质诉讼的效力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应当利用既判力理论解决生效裁判对随后诉讼的效力问题。在刑事裁判对随后民事诉讼的效力方面,应当适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争点阻却的抗辩,并考虑到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区别对待有罪裁判、无罪裁判以及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随后民事诉讼的效力问题。关于民事裁判对随后刑事诉讼的效力问题,也应当利用既判力的理论,区别公诉和自诉的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4.
刑事既判力理论及其中国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施鹏鹏 《法学研究》2014,36(1):150-170
欧陆的刑事既判力理论源于罗马法,指刑事既决事由所创设的稳定诉讼状态,包括既决事项的实质确定力和程序结果的自缚力。刑事既判力旨在解决刑事判决生效后既决事由的效力范围及程序安定性等问题。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及权利保障是其理论基础。在效力类型上,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可分为肯定效力与否定效力、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以及主观效力与客观效力。免诉裁决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终局判决,但亦经过较严格的证明程序,具有"类"既判力。刑事既判力阻却制度奉行"禁止不利于被告的变更"原则,严格限制非常上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国刑事诉讼长期缺乏程序安定的理念,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应引入既判力理论,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及程序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下简称"刑附民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因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请求,由同一刑事审判组织进行审理,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活动。因此,刑附民诉讼的裁判不同于单纯的刑事诉讼,除需  相似文献   

6.
钱国  金庆微 《人民检察》2023,(10):65-68
虚假诉讼中刑民交叉问题突出。在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方面,只要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符合民事再审事由,检察机关即可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当然具有证明力,而要从是否符合民事证据“三性”以及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要破解监督难题,在刑民程序衔接方面,检察机关宜加强案件初查,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强化刑民协同,完善刑事追诉和民事监督程序衔接机制;厘清“先刑后民”适用范围,完善刑事制裁和民事再审程序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7.
论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先行起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难以保证被害人之损害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应当通过修改立法赋予被害人民事赔偿先行起诉权,即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前,允许被害人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这样可以摆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带来的种种限制,保证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求偿权。先行做出的民事判决对后行的刑事判决没有既判力,因此民事程序前置不会影响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由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被害人有能力在先行的民事诉讼中完成举证责任。然而一旦败诉,即使后行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成立,被害人也只能接受民事诉讼败诉的后果,这是其选择行使先行起诉权必然承担的风险。  相似文献   

8.
以"沟通"取代"隔离"已经成为目前解决多发的刑事裁判与民意冲突问题的共识性思路。将刑事裁判与民意冲突纳入司法程序,无疑是最为常规、最为规范、效力最为显著的方式,与现有解决方式相比,司法方式在规范地解决冲突、和平地解决冲突,以及增强冲突处理结果的共识性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因而可以在突破与更新传统刑事诉权理论与刑事司法民主理论的前提下,从适用案件范围、诉讼方式、程序启动的期间和理由以及受理法院、程序的进行、刑事裁判的效力、判后答疑机制等方面建构民意表达程序。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民事诉讼领域虚假诉讼现象逐渐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判决,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有效预防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应该及时修改现行<刑法>,对该行为规定专门的罪名.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民事诉讼领域虚假诉讼现象逐渐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判决,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有效预防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应该及时修改现行《刑法》,对该行为规定专门的罪名。  相似文献   

11.
孙丽娟 《中国律师》2009,(12):76-77
虚假陈述诉讼前置程序.是指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必须是讼争事实经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经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后,投资人才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初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受理。”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将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扩展为“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文书”。  相似文献   

12.
胡蓓 《法制与社会》2010,(14):122-123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现象不断增多。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更严重的是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构成了巨大的冲击与损害。本文主要是从虚假诉讼的内涵、特征及刑事可罚性角度探讨,以期能够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3.
我国理论所公认的刑事诉讼程序具有独立价值是从程序公正本身体现着民主、人权和正义精神来说的。德国学者哥德施密特提出了刑事诉讼目的是为了实现既判力,诉讼活动是期待与负担关系的"诉讼状态说"。这一新的观点为我们认识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提供了新的视角,即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保障实现既判力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14.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合理性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帆 《政法学刊》2004,21(1):32-3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矛盾判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由于两种诉讼性质上的差异以及立法上的 不完善,使我国的刑附民程序在设计上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应将民事诉讼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归并到民事诉讼中,保证性质不同 的诉讼按照自身的规律来进行。  相似文献   

15.
当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竞合时,法国法规定的刑事受害人损害赔偿救济制度,赋予受害人选择刑事途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种制度模式允许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由刑事审判组织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它将民事诉讼放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出,为诉讼提供了便利,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此外,法国还允许受害人通过民事索赔之诉发动公诉,以充分保护被损害的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恶意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称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其实质是诈骗,这已经是法理上一致的共识。但根据《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恶意诉讼行为不被认定为诈骗行为,而是以通过民事途径纠正这种违法行为.这一司法答复无形中放纵了恶意诉讼行为,使恶意诉讼行为有增多的现象。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18,(6):117-124
民事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民事诉讼发展的新生有益制度,在公共利益受损但缺少救济机会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必然侵犯公共利益的特性,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新生问题。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在针对抽象公共利益救济上的制度设计具有重叠、竞合关系,且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特定的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受侵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能够救济具体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故而实无必要设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免导致制度剩余和不相容的问题出现。  相似文献   

18.
于锐 《行政与法》2010,(9):115-117
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等诉讼功能异化的产物常常会侵害到案外人的实体权益,在我国尚未完全引入撤销之诉的前提下,以再审程序为依托,赋予案外人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生效裁判、调解书以申请再审的权利是最为直接的事后救济途径,亦是从程序上规制恶意诉讼的有力措施。在民事诉讼法新修订后,我国现阶段实际存在着执行程序中和执行程序外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路径,二者适用条件不尽相同,对诉讼欺诈的规制效果亦不同。为实现对程序安定与既判力的维护,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适格性应适度从严。  相似文献   

19.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虚假诉讼的手段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目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贪污罪以及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行为定罪处罚争议的解决途径是增设诉讼诈骗罪,并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菊 《法学杂志》2004,25(4):55-57
现行的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受理受害人及近亲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很不合理。我国应构建既符合刑事诉讼特点又与民法相协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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