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中的法律政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姜战军 《法学研究》2009,(6):91-105
现实生活中的损害广泛和复杂,而民法只对有限范围内的损害提供救济。法律政策决定着民法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在近代民法,通过过错责任、因果关系、非财产损害不赔偿原则、直接受害人理论以及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等法技术过滤工具,实现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自由、行为自由和最低限度地救济受害人的法律政策。随着民法向现代发展中法律政策强调有限制的经济自由、合同风险更加公平的分担以及对人具体关怀下受害人最大限度的救济,各国法通过扩展无过错责任、扩大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可请求赔偿主体以及发展法定的一般注意义务来予以回应。我国损害赔偿法应明确其法律政策,并以此为前提确定更加合理的损害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2.
第三人(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的范围与向被保险人(加害人)请求赔偿时的范围是不同的。如果受害第三人选择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这时应该依照民法有关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如果受害人选择行使直接请求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则要依照交强险法有关赔偿范围的规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必须立足于该保险的社会目的,合理地予以确定。我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赔偿范围的规定上不太完善,需要予以改进。首先,我国将财产损害纳入强制保险有强制过度之嫌,应该去除;其次,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分配不合理,应该提高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  相似文献   

3.
<正> 财物损害,也称作财产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所有的财物,致使该财物遭到损坏或者毁灭,造成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国家依法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侵权行为造成财物损害应当依法赔偿。而正确计算财物损害的损失价值,是正确处理财物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前提。财物损害的价值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损失。价值损失的形式不同,计算的方法也不相同。下面分别加以说明。财物损害的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对直接损失的计算,就是求出受害人现有财产减少的量。在实际生活中,财物的损坏或毁灭所表现的价值量的改变,是  相似文献   

4.
对于不当行为,立法者是选择民法还是行政法进行控制,一般需要考量四个要素:当事人与行政主体掌握的行为风险信息方面的差异、加害人的赔偿能力、索赔威胁大小和行政成本。对于损害小、损害集中且发生率低的日常行为,应选择民法进行规制;对于发生率高、损害大、发现率低、损害分散的风险行为,行政法进行控制的社会效果更为明显。当同时选择两种控制机制时,遵守行政法规一般不构成加害人对抗受害人诉求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5.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 ,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 ,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则 ,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十分必要 ,但是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 ,应依特别法或民法解决。  相似文献   

6.
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意义在于构建一个过滤可赔偿损害的特别法律范畴。纯粹经济损失概念产生的历史缘由为近代法确定的以有形财产为基础的损害赔偿制度。从法技术的维度看,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产生是德国侵权法以绝对权为基础确定严格限定的可赔偿损害范围模式的直接结果,非限定性的法国模式没有也不需要这一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在法律政策上有以下重要意义:将受害者与他人利益联系切断,而"塑造一个利益独立的个人";为维护行为人的自由而免除加害人过重的负担;改变投射损失的光源点而大幅度地缩小可请求赔偿的间接损失范围,扩大不可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范围。我国损害赔偿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应采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的混合模式。  相似文献   

7.
一、对损害合同债权行为的法律认识 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法学》1989,(10)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者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不仅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直接损失,而且也往往会使对方的可得利益蒙受损失。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对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比较容易确定和赔偿,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则往往难以确定,在赔偿中也常常引起争议。为此,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违约和损害他人财产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方法作些粗浅的探讨。在我国,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总的来说,是以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人财产或财产利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当然也不能例外。行为人由于违约或者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而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有如下几种:  相似文献   

9.
政府对公有公共设施设置与管理不是一种民事行为,而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我国适用民法规定,政府承担民事责任,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应依特别法或民法解决,国家赔偿标准、执行措施等方面应作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10.
惩罚性赔偿,英文是punitive damages,其含义是指在民事损害赔偿中,恶意加害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法律还强制恶意加害人增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相似文献   

11.
论混合过错     
混合过错又称过失竞合,是指加害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并相关联,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作为过错的一种特殊形式,混合过错不同于一般过错和共同过错的基本特征在于,损害的发生既不是由单个加害人的过错造成,也不是由两个以上加害人的共同过错造成,而是由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过错的结合所致。由当事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民法规则所决定。混合过错作为特殊的过错形式,必然会对加害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及相应的受害人请求权实现程度产生直接的影响。探讨混合过错的有关问题,不论对于民事审判实践还是民法理论研究,无疑都是有意义的。笔者就混合过错中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谈些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2.
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环境权益的损害。它虽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 ,但民事责任承担亦遵循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 ,这导致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严重不足 ,也使得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被排除在赔偿的考虑之外。因此 ,应当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 ,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 ,使加害者的损害行为得到法律较彻底的纠正。  相似文献   

13.
一、问题的提出   惩罚性赔偿,英文是 punitive damages,其含义是指在民事损害赔偿中,恶意加害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法律还强制恶意加害人增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应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设立及其广泛适用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起了很大的积极…  相似文献   

14.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即在出现竞合的情形时,只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提出请求,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法中也是少见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方式却不能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根据现代民法精神原则的指导,应重新定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并依据两种请求权所请求的利益的不同形态,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一种或两种请求权,从而使当事人的损失能得到完全的赔偿。  相似文献   

15.
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对几种人格权的侵害可以导致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自此以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便成为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发表了三十多篇论文。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上。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提法 学者认为,精神损害,指因行为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使加害人为恢复受害人的精神状态而承担的财产责任。但有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提法不妥,共理  相似文献   

16.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造成他方蒙受财产损失的行为。依传统的民法理论,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损失,既不能依合同责任请求对方赔偿,又不能按侵权行为主张赔偿。此种合同成立前这一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6,(6):87-96
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就受害人自杀部分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是侵权法理论研究中的难点问题。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影响而罹患精神疾病选择自杀时,加害人应就自杀部分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失相抵规则是侵权法中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因自杀是受害人有意识的行为,应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除非受害人自杀时无责任能力。但即便如此,加害人仍得以间接受害人的过失进行抗辩。这两种情形同时也影响了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责任的具体分担。一般而言,在自杀者有意识时,加害人承担的责任轻于受害人;而在自杀者无意识时,加害人承担的责任重于受害人。  相似文献   

18.
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对某一特定事项有约定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了就是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请示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合同当事人遭到损失或获得利益或者第三人因合同约定而获得权益,合同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也不能对第三人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履行或赔偿的债权请求。  相似文献   

19.
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学中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时,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员有赔偿的义务。这就叫做因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它是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的关系。承担这一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学上也叫归责原则。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觌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20.
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一、精神损失赔偿概述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学者曾世雄先生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抚慰金与精神损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①笔者亦不作区分。精神损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还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损害不仅仅来源于加害人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侵害,也可以来源于对受害人财产的侵害。据此,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精神痛苦,或法人因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