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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在现实生活中,损害之所以发生,有时加害人有过错,被害人也有过错,这就构成了混合过错.混合过错既然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过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即应根据他们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责任的大小。随后考虑加害人是否赔偿,赔偿多少。这就是民法理论所要研究的过错相抵问题。  相似文献   

2.
如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混合过错,区分混合过错中当事人的责任,是目前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予以澄清。一、混合过错的特点。混合过错是指当事人双方即侵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都有过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混合过错具有如下特点:(1)对损害后果,侵害人、受害人都有过错。(2)主体双方的行为同侵害后果之问具有多因一果的联系。(3)民事责任由双方共同分担。二、应澄清的几个认识问题。一般地,侵害人的过错认定是容易的,而对受害人过错的认定,模糊认识就比较多,大致有以下几种:(1)起因论,即认为凡是由受害人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引起侵害的,就构成混合过错。(2)行为论,认为以损害事实发生过程中是否双方都具有违法行为为标准,区分是否构成混合过错。  相似文献   

3.
共同侵权之“共同”标准: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意思联络作为确定共同侵权的“共同”标准。该法选择的进路并无充分的价值依据且悖于侵权法的发展方向。其他现有的替代标准未能弥补该缺陷。妥当的进路是附条件的损害共同说。在受害人无辜的场合,只要数人致同一或不可分的损害。各加害人均应负连带责任。在受害人具有过错的场合,只要某加害人责任份额比受害人责任份额大,该加害人即应负连带责任。过错程度和风险比例规则是确定当事人责任份额的妥当标准。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特别是互致损害赔偿大多是由于“混合过错”所致,但有时也出现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包括一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加害人)的“单方过错”所致.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大多具有另一事由导致发生的引发性,以及损害过程的复杂性,究竟何时是“混合过错”责任,何时是“单方过错”责任,不能作出具体的规定,相对来说,该类案件处理时“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5.
<正> 由于加害人和受害方双方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这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混合过错,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他们各自责任的大小,加害人可以用受害方自己的过错为理由进行抗辩;受害方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免加害方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被称为过错相抵。混合过错在民事活动中是大量存在的,混合过错的成立将直接影响到损害赔偿的数额,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6.
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重庆“烟灰缸伤人”案虽已尘埃落定 ,但它仍给我们留下值得探讨的话题。本期刊登二篇文章 ,从不同的视角寻求法院的最优解。经济学认为 ,作为政府外部效应的努力 ,法院的判决可以解释为要求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受害人提供保险 ,但这一判决又会被视为在真正的侵权人与邻居之间造成外部效应 ,邻居对外部效应的负担可以视为选择好邻居的成本。民法学认为 ,过错推定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推定 ,而不是对行为人或案件事实的推定。我国民法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没有规定 ,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不是现行法上的制度 ;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是一种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7.
从经济学视角寻找一个最优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重庆“烟灰缸伤人”案虽已尘埃落定 ,但它仍给我们留下值得探讨的话题。本期刊登二篇文章 ,从不同的视角寻求法院的最优解。经济学认为 ,作为政府外部效应的努力 ,法院的判决可以解释为要求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受害人提供保险 ,但这一判决又会被视为在真正的侵权人与邻居之间造成外部效应 ,邻居对外部效应的负担可以视为选择好邻居的成本。民法学认为 ,过错推定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推定 ,而不是对行为人或案件事实的推定。我国民法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没有规定 ,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不是现行法上的制度 ;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是一种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8.
对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民法救济:保护与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上法益的损害 ,而这种行为与损害之间只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财产上法益的损害 ,民法通过间接受害人向加害人请求赔偿财产价值损失的途径加以保护。而对于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间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 ,民法则通过受害人向不完全给付的加害人请求赔偿维持利益损失的途径加以保护。在保护的同时 ,民法还运用法律技术手段对这种损害赔偿进行限制 ,以实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9.
孙鹏 《法学》2012,(12):93-103
在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特殊体质相竞合引发较大损害时,根据"蛋壳脑袋"规则,加害人不得援引受害人特殊体质减轻责任,但该规则已呈现松动之迹象。以因果关系理论诠释受害人特殊体质,不仅得出的结论并不透明,而且遮蔽了对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价值判断过程。在受害人特殊体质应否以及如何影响侵权责任问题上,应立足于损害的公平分配、受害人的行为自由、损害预防的效率等价值,区分加害人故意、加害人知悉受害人特殊体质、仅受害人知悉其特殊体质、受害人不知其特殊体质以及侵权行为之特性,为灵活的类型化判断。  相似文献   

10.
浅谈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的过错及其民事责任承担□王东坤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审判人员往往把注意力放在对加害人过错的审查上,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其过错常常被忽略,或疏于审查。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  相似文献   

11.
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但同时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以便于实践的运用。一、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归责原则通说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  相似文献   

12.
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张新宝  明俊 《中国法学》2005,47(2):92-103
在数人的分别加害行为不构成一个整体原因但致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之情形,需要解决多数加害人的责任分配问题。在受害人有过错而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之情形以及共同侵权责任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内部分割责任份额之情形,也需要相应的规则来分配责任。过去的理论比较侧重于从过错中寻找答案,而作者认为对这些情形的责任分配之基本规则主要应当是原因力,即主要依据各当事人的分别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之发生所起作用之大小确定其责任,但是这并不否认比较过错规则在一些案件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类进入 20世纪以来,汽车及其他一些机动车已经逐渐得到广泛使用,这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成为了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一种新型侵权行为,有的时候,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并无必然的联系,因为依人体工程学原理,人的注意力或应变力均有一定的界限,加害人即使尽了一切必要的严格的注意义务,损害仍有可能发生。那么,在加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他是否还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呢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又如何呢 ?在此,笔者对美国、…  相似文献   

14.
对于不当行为,立法者是选择民法还是行政法进行控制,一般需要考量四个要素:当事人与行政主体掌握的行为风险信息方面的差异、加害人的赔偿能力、索赔威胁大小和行政成本。对于损害小、损害集中且发生率低的日常行为,应选择民法进行规制;对于发生率高、损害大、发现率低、损害分散的风险行为,行政法进行控制的社会效果更为明显。当同时选择两种控制机制时,遵守行政法规一般不构成加害人对抗受害人诉求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5.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91,(9)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此规定的理解,我国法学界认识上仍有着分歧,实践中也有一些难以处理的具体问题亟待探讨。一、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早在罗马法中,对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就规定了动物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近现代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不一。有的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占有人对动物致  相似文献   

16.
李璐 《法制与社会》2012,(16):295-296
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时,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制度.关于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应采综合说的主张,通过过错对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的体现和原因力对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密切程度的反映,把过错和原因力结合起来对损害赔偿的责任分配进行考量,比较过错和原因力,以过错比较为主要的决定因素,以原因力的大小作为相对的调整因素.  相似文献   

17.
纵观各国的相关立法,均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理解存在分歧,有多种学说观点.但是共同侵权的本质还是在于共同过错,而出现后面的客观行为等,是在于不好区分具体责任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做出的法律硬性规定.无论怎么发展,共同侵权都不能改变共同过错的本质.最能反映共同侵权本质的学说,即能体现加害人共同过错又能保护受害者利益的学说,尚未出现,需理论界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8.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郭辉 《法律科学》2014,(1):58-67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入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入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一些特殊侵权案件日渐增多,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等事件,由于这类案件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受害者很难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或因果关系的存在,这无疑为其寻求法律救济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有失法律之公平正义。基于现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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