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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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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设立的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发卡银行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支取款项获得短期、小额贷款进行消费的行为。对持卡人来说可以解决一时的资金困难:对发卡银行来说可以带来较高的利息收入,扩大其业务范围,增加业务收入。然而.透支过度和失控,也将产生负面作用,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诈骗银行资金,是阻碍信用卡透支功能正常发挥、扰乱信用卡市场的一大祸害。至2004年7月底,中国丁商银行有关数据显示2004年上半年.其673万张信用卡的透支规模达30亿元,其中不良透支的比例为3.5%左右。  相似文献   

2.
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帐户无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从发卡银行获取短期、小额贷款用于消费的行为。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信用卡只能作为结算凭证,类同于支票结算,没有优...  相似文献   

3.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帐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信用卡的信用功能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超额消费的行为。在信用卡透支业务中,出现了一种使用广泛的信用卡透支合同(又称透支协议),即发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向持  相似文献   

4.
谢飞 《检察风云》2014,(22):8-9
多招骗领信用卡 在检察机关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发现很多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处于无业状态。这些人之所以能成功申领信用卡,主要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持卡人通过虚报身份、虚构收入状况的方式以达到申领信用卡所需的资信要求,其在申领信用卡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如杨某信用卡诈骗案,其因赌博欠下高利贷,于2013年2月向某银行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住宅地址及联系方式,成功申领了一张商旅白金贷记卡,杨某多次持卡透支消费或取现用于抵偿赌债,共透支人民币9.9万余元。  相似文献   

5.
一、对持卡人的理解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关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含义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必须是合法持卡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包括合法持卡人和非法持卡人。笔者认为,持卡人实施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因为透支功能是信用卡固有的一项使用功能,是信贷消费特征的一种体现,而透支本身分为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基础,其客观上造就了信用卡发卡银行信用卡经营利润实现的条件,  相似文献   

6.
恶意透支,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之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于透支是银行允许存在的一种信用卡使用方式,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使用信用卡骗钱骗物,不仅给发卡银行带来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这些不法行为中,有些是明显的诈骗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有些则是民事欺诈行为,仅仅是为了一时的急需而短期占有或是商业需要临时融资。由于两者在方式上、后果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对二…  相似文献   

7.
当前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大量存在着持卡人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现象.但对帐服务不同于欠款催收,对帐单不是一种催收形式,不具有催收的效力.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只能及于发卡银行的催收数额,发卡银行催收数额之外的透支数额必须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持卡人透支后的不足最低还款额的还款,应当从透支本金中扣除.  相似文献   

8.
论信用卡持卡人的抗辩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一、信用卡之独立抽象性———信用卡之法律性质与持卡人抗辩权信用卡是银行或信用卡公司签发的一种信用凭证 ,持卡人凭它可以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场所直接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 ,而不用立即支付现金。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和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 ,使信用卡广为流行 ,其功能亦日趋多样化。基本的信用卡交易主要涉及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方当事人。信用卡运作的一般过程是 :申请人向发卡机构申请核发信用卡 ,发卡机构经过信用调查程序 ,根据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核定一定的信用额度后发给信用卡。信用卡上印有持卡人的姓名、卡号、…  相似文献   

9.
处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两个法律问题陈建明有关信用卡的纠纷,一般都是持卡人、个人卡的担保人与银行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透支欠款本息的归还、担保等事项发生争议,也有的是持卡人与商户或信用卡部门与商户之间的争议。这种争议就其性质夹讲,属经济纠纷,其...  相似文献   

10.
张雷 《天津检察》2008,(3):26-26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服务等:使用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行为人非法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钱财或服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上述行为中“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一种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11.
如何依法审理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王建平发行人民币信用卡是我国一些专业银行开设的一项新型业务,由此引起的透支欠款纠纷是人民法院当前受理的一种新类型案件。如何正确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鼓励持卡人善意透支,发展信用卡事业,避免持卡人恶意透支,保护银行资金安...  相似文献   

12.
“恶意透支”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正确认定恶意透支,要注意以下问题: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分、恶意透支与使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恶意透支主观故意的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骗领信用卡的定性等。  相似文献   

13.
知识廊     
信用卡是一张附有证明的塑料卡片,卡上印有发行银行名称、有效日期、使用的最高限额、号码、持卡人姓名,有的还附有持卡人的照片或签字。对于持卡人而言,信用卡是一种支付手段,可以凭此支付商品价款或劳务费用;对发卡银行而言,信用卡又是一种信用工具,可以据此为持卡人提供消费信贷。目前我国发行的信用卡主要有牡丹卡、长城  相似文献   

14.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而且《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着重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较其他几种类型更具复杂性。在此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希望对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类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陈平 《中国律师》2011,(4):54-56
“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各种表现形式做了六种列举,认定本来应该清晰明确,可恰恰是这些看似明确的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引出银行、司法部门与广大持卡人,甚至媒体的认识分歧。  相似文献   

16.
《现代法学》2019,(2):147-163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17.
曹坚 《检察风云》2014,(22):13-13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恶意透支的法律规定〈br〉 英美法系国家中几乎不存在恶意透支的概念,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不管透支金额大小,不管是否超过额度或期限,不管是由于疏忽、过失导致的善意透支,还是透支消费或取现当时就已经不存在还款意愿或能力都属于民事案件,不在刑法管辖范围内,要不要起诉欠债人在于发卡机构。其理论基础在于,发卡机构本身要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防范和承担商业风险。  相似文献   

18.
信用卡犯罪及使用信用卡、储蓄卡犯罪我国从1982年才开始发行使用信用卡,信用卡的性质也不同于国际上真正意义的信用卡。国际上通常所称的信用卡,一般是指以无形的信誉作为发卡的依托,银行给予一定信用额度的信用卡。目前我国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一般是以存款为前提和保障,附加申领卡担保人,银行给予少量的、分等级的透支额度。其性质更接近于储蓄卡,最多也只能称之为准贷记式信用卡。信用卡犯罪,一般被认为是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或盗窃他人信用卡所进行的诈骗、恶  相似文献   

19.
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用卡所有人为信用卡设置了密码,但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可以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本文案例启示:信用卡诈骗犯罪在认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仅依靠《解释》第6条的六种行为方式简单判定,还需要将行为人的申领行为、透支行为、还款行为等各种因素综合起来分析。另外,银行的两次催收应当具备有效性,且两次催收应当有合理的时间间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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