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59 毫秒
1.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近年来,根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所办案件显示,妨害公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相似文献   

2.
孙刚  李秦英 《人民检察》2012,(12):77-78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办案人员发现,妨害公务案件多发除社会原因之外,在案件办理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和解决。  相似文献   

3.
使用哪种提法更确切?编辑同志:我们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刑法第一百五一六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的使用“阻碍执行公务罪”,有的则使用“妨害公务罪”。请问,究竟以何种提法为妥?江苏省吴县人民检察院谷建芬谷建芬同志:罪...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277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综观该法条的其余二款内容,可见,我国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外,基本上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以及妨害公务罪立法本意出发,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引入妨害公务罪法条,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5.
一、应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妨害公务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出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这是典型的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故意,但有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而是由于当时的特殊环境或社会阅历的不同,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妨害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实施侵害行为的目的,不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其行为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触犯其他罪名的,应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  相似文献   

7.
从《刑法》277条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这是修改后刑法第277条有关妨害公务罪的全部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张某、刘某、李某于1999年5月24日依法对一个体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无牌照,但该车司机宫某拒绝接受检查,驾车逃跑,被张某等人追上。经检查发现宫某驾驶的车辆无任何手续,张某等人欲按规定扣留汽车。宫某窜至路…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18,(2):89-102
《刑法》第277条第5款所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而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该款的暴力行为无论是在体系地位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应当与第1款的暴力行为同等看待,该款的暴力行为应当属于广义的暴力。构成依法执行职务,必须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在其抽象的职务权限内,而且具有具体的职务权限,并且符合作为执行职务必须的重要程序、方式。判断是否属于重要程序和方式应当从该程序、方式对于相对人权利的影响进行实质判断。正在执行,应当理解为从开始执行特定的职务,一直到执行结束这一事件范围内的所有职务行为,而且该行为应当属于具有连续性或者一体性的执行职务的情况。妨害公务罪应当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范畴,成立本罪的既遂形态并不需要造成人民警察人身伤亡的后果。在造成人民警察轻伤以上或者死亡后果的场合,构成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同时,该款规定还可以适用于第4款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情况。  相似文献   

9.
试论牵连犯定罪量刑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试论牵连犯定罪量刑的价值取向●包健于英君我国刑事立法中虽然没有牵连犯的概念,但却规定了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典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10.
民事执行工作怎样做到执法必严?怎样贯彻民主与法制的原则?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条规定是否适用于民事执行工作?这里发表吴文良同志来信和朱云洲、唐德华同志的两篇文章,希望引起大家讨论。  相似文献   

11.
<正> 一、关于“拒罪”的成立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明文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下称“拒罪”)。  相似文献   

12.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探析曾芳文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对惩治妨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搞好社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起了重大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以及妨害公务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  相似文献   

13.
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如何确定犯罪侵害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行为人是通过对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来达到妨害公务目的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侵害的对象不是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一般群众,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相似文献   

14.
论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胡彬 《犯罪研究》2004,(3):67-69
近年来,暴力袭击和威胁执法民警的犯罪现象屡有发生,而非暴力侵害执法民警的违法行为,如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侮辱、诽谤民警以及举报失实等更是层出不穷。立法滞后已经成为滋长社会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嚣张气馅的重要根源。由此我们发现,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已时不我待。一、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的必要性与当今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立法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立法的严重滞后是滋长不法分子嚣张气馅,使不法分子产生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心理,实施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行为的主要原因。在我国,与袭警犯罪相对应的刑法罪名主要…  相似文献   

15.
沈伟晶 《人民司法》2020,(11):36-38
【裁判要旨】以抢夺枪支的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的行为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未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公共生活利益,且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以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6.
严新 《天津检察》2006,(1):36-37
妨害公务犯罪是一种暴力妨害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暴力妨害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妨害公务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公安干警特殊的身份,使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存在一些瑕疵。本文试就妨害公安干警执行公务犯罪案件证据存在的瑕疵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17.
阴建峰 《法学杂志》2022,43(1):71-86
为了个人自由而抗拒防疫管控,是对国家公务活动正常秩序的公然侵犯,具有法益侵害性。对于妨害公务罪之"暴力、威胁",应结合其侵害法益、实务经验予以合理界定。参与疫情管控的基层工作人员能否作为妨害公务罪之对象,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紧扣从事疫情防控职权之公务性质深入分析。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不当防疫措施的,因防疫执法之合法性丧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对防疫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对惩治妨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搞好社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起了重大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针对妨害公务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机关又在近20部新颁行的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处罚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条款,使该罪的立法日趋缜密.因此,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对妨害公务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再研究,以供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研究参考.一、新颁行的法律对妨害公务罪的补充修改问题刑法施行之后,立法机关新颁行的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关于处罚妨害公务罪的条款,有一些  相似文献   

19.
当前,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判决“执行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直接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无视法津的尊严,有执行能力而无故拒不执行。《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在实践中,以沈阳市为例,去年两级法院审结后未能执行的案件有1737件,而以拒执罪迫究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仅有1件。人们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是否为拒不执行判决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成立的条件存在分歧,影响了法律的运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拒执罪成立的条件进行研究探讨。笔者认为,“以暴力、威胁方法”不是拒执罪成立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这样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