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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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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他就可能选择对其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该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从而无法保障司法的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同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该法院可以自身为不方便法院作为根据,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这就是国际民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NonConvenienceDoctrin)。从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不方便法院原则对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  相似文献   

2.
国际民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际民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论刘卫翔郑自文所谓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forumnonconvenience)原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或法院的...  相似文献   

3.
论船舶扣押管辖权领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海事诉讼领域,各国普遍地通过船舶扣押措施扩张其海事管辖权,导致海事管辖权冲突加剧。在船舶扣押领域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利于缓和海事管辖权的国际冲突、方便法院审理及当事人诉讼。海事法院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应权衡私益及公益保护等多方面因素,解决若干相关的程序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4.
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发源于英美法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似乎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赞同,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民间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6稿)第51条就明确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认为实际行使管辖权对当事人及案件的审理均极不方便,且有其他法院对该诉讼的审理更为方便时,经被告申请,可以决定不行使管辖权。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在我国适用该原则,认为该原则需要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不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  相似文献   

5.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含义 不方便法院理论是一种带有较大随意性的理论,学者们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含义所持观点不统一。有的学者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对某一涉外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因其本身审理该案件非常不方便  相似文献   

6.
现代各国管辖权的扩大,使得国际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大量存在,同时也给当事人挑选法院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缓和管辖权积极冲突和对抗挑选法院的有效手段。本文比较了英美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分析了建立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并做出了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7.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管辖权制度。它对于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正当利益、公正有效地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等,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但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在涉外民事司法管辖权上,有必要淡化以往所过于强调的“国家主权色彩”,注重国际合作和国际礼让,适当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协调涉外民事诉中的管辖权冲突。  相似文献   

8.
宋建立 《人民司法》2012,(21):41-43
不便管辖原则是指享有管辖权的本国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另一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更为便利及公正,从而拒绝行使管辖权或有条件地中止本国管辖权的制度。①不便管辖原则也称不方便法院原则或非方便法院原则。不便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跨国主体间的民商事诉讼,其根源在于全球经济日益融合,超越国界的经贸往来、资本流动、技术转移、销售服务等领域产生的矛盾  相似文献   

9.
徐素芹 《法制与社会》2010,(4):125-125,141
在涉及国际的民事官司中,法院管辖权的确立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它不仅是审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前提,而且,也往往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文结合包头空难,着重分析了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此案中的作用及对中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10.
中国应确立不方便法院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方便法院原则广泛流行于普通法系国家,少数大陆法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它对缓解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平衡当事人双方诉讼权益,节省一国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财力和精力都有着积极作用.随着中国涉外民事案件日益增多,管辖权积极冲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愈发明显.因此,在中国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显得十分必要,同时也具有可能性.但中国必须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不方便法院原则,而不能照搬他国.  相似文献   

11.
不方便法院说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胡振杰 《法学研究》2002,(4):138-153
“不方便法院”说是指一国法院认为某个涉外案件更适合在外国审理或者本国法院不适合审理 ,而拒不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它起源于英格兰 ,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英美国际私法上影响法院行使国际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该说缺乏合理性 ,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 ,且赋予审理案件的法官过多自由裁量权 ,很容易被当事人或者法院操纵 ,往往导致适用结果的不一致。除一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外 ,其他国家都拒绝接受该说。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也不宜适用该说。  相似文献   

12.
一、引言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是指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应该由哪一个国家法院审理,虽然它只是解决一国法院是根据哪些原则或标准来确定是否有权受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问题,但因为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从而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相似文献   

13.
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混同的苏格兰,①后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具体的适用规则因国家而异。一般而言,此原则是指一个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另一个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更为适宜,则可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中止审理或拒绝管辖的决定。2007年3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对中化国际案作出了判决,该判决是对美国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总结和发展,该案例的整理有助于解国外新的研究动向,也便于对我国区际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2005年6月30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虽没有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作出规定,但谈判的过程如2001年的公约草案第22条则反映了修正后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看来大陆法系国家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排斥。  相似文献   

14.
非方便法院原则及其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非方便法院原则及其适用凌祁漫非方便法院原则也称不便管辖原则,是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自由裁量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一项规则。它是指受诉法院认为其受理的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对当事人更为方便和公正时,可自由裁量,拒绝或放弃行使管辖权,从而促使当事人...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颖  李静 《中国法学》2006,(1):90-106
互联网对国际民事管辖权提出了挑战,必须研究新的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滑动标尺法以被告通过互联网所从事的行为与法院地的密切程度来决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影响方法将行为产生的影响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标准;目标指向方法是前面两种方法的发展,更注重被告的互联网行为的明显指向和该行为对法院地造成后果的可预见性;欧洲的“消费者保护优先”模式将消费者的住所等作为管辖权标准。在互联网环境下,应以协议选择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先受理法院原则协调管辖权冲突。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缺陷,相关司法实践较少。就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我国立法应严格限制专属管辖,禁止国籍管辖,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参考目标指向方法和“消费者保护优先”模式确定我国的管辖标准。  相似文献   

16.
针对Baron Motorcycles INC.诉Awell Logistics Group,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在诉讼当事人、争议事实与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的特殊性,海事法院尝试依据中国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在有对当事人而言更为方便的管辖法院的情况下,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而拒绝行使管辖权。对中国法院就个案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实践意义、司法环境和适用条件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随着我国更为广泛深入的融入国际社会和与各国之间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争议不断增加,为了探求完善我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救济制度的更好方案,“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预防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一种司法措施,开始进入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视野。然而,对于这项原则本身以及其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律中将如何得到确立,还有待于学界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考证。本文拟就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历史和现状、其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以及我国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设计进行简单的剖析。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历史和现状所…  相似文献   

18.
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手段,目前已为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所采纳。本文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司法实践,探究了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否允许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并对公约背景下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了思考,以期更好地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19.
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进行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前提,而且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密切相关,这使得各国都在一定条件下设法扩大自己的管辖权,这给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带来了种种不便,也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英美法系发展起来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其它管辖权制度不同,非但不主张扩张本国的管辖权,反而在已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20.
欧福永  刘星 《河北法学》2007,25(2):163-165
在泰国,对不涉及不动产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和利益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诉因发生地能行使地域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有关不动产或其他与不动产有关的权利的诉讼,由有地域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国国家不能成为泰国法院的当事人;当事人不能自主地选择管辖法院;在外国法院待审的案件还可向有管辖权的泰国法院提交;泰国法律制度中没有不方便法院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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