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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接上期).三、关于法国购买人知情权的保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购房人的知情权指购房人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房屋真实情况的权利,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售人提供相关信息。就购房人知情权的内涵而言,我国与欧美国家大体一致,主要包括下列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名称、坐落、开发商名称、开发建成日期等;二是有关房屋的技术情况。  相似文献   

2.
《法庭内外》2011,(4):58-58
随着对商品房“差别化信贷”和“限购令”等调控措施的实施,如果购买多套住房,不仅首付款增加、贷款利率上浮,甚至还受到限制。一些暂不想购房的人遂打算出卖“首套住房优惠权”,即由实际购房人给其一定报酬,再以其名义购房,相关政策优惠及房屋则归实际购房人享有和所有。因我夫妻已有两套住房,为给儿子结婚准备一套大户型房屋,可又不符合相关规定,便想通过购买“首套住房优惠权”的形式获得。请问:如果真的这样做,是否存在风险?  相似文献   

3.
陈耀东  张瑾 《河北法学》2007,25(10):91-94
"凶宅"是指曾发生人为因素致人死亡的或地处异常地段的房屋,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非源于主观感受.忌讳"凶宅"并非良俗,不能运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调整."凶宅"应被认定为房屋的瑕疵,因隐瞒"凶宅"而为房屋交易产生的纠纷需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并适用合同法规则救济买受人.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各大城市在“房住不炒”政策下加强宏观调控,房屋销售市场渐渐降温,不少开发商相继推出了“无理由退房”的营销举措。如此诱人的营销手段,吸引了不少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购房人却面临“退房难”的窘境。因此提醒各位购房人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开发商的“无理由退房”是否真的“无理由”。  相似文献   

5.
蒋光辉 《人民司法》2012,(15):85-88
在我国,因种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现象相当普遍,在房屋价格大幅上涨的近几年,由此引发的纠纷非常之多。如北京朝阳法院的双桥法庭,此类纠纷已占受理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5%左右。①昌平法院从2005年到2007年每年都有20件。②此类案件大多为房屋所有权之争,不管是实际购房人提起诉讼,还是名义购房人提起诉讼,基本诉求都是要求确认所有权归己方所  相似文献   

6.
紫云  江水 《法庭内外》2010,(10):29-31
当下,城市房屋出租越来越红火。随之而来的,发生在出租屋内的煤气中毒、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层出不穷。出租屋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房屋就变成了人们所说的"凶宅"。良屋一旦变成"凶宅",房屋的价值自然会大大贬值。那么,由此引起的房屋贬值,法律认可不认可?这样的贬值风险,到底应当由谁承担呢?  相似文献   

7.
对于规避限购令之借名购房行为,一种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而所购之房屋应归名义购房人所有。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借名购房可分为三种类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的性质属于间接代理,其内部关系中委托合同虽然只是违反有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其中关于名义购房人将购得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事实购房人(限购对象)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另一份独立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的名义购房人与事实购房人之间构成直接代理关系,名义购房人是本人(被代理人),事实购房人是代理人。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在被代理人(名义购房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相似文献   

8.
1994年,我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公有住房进行了住房制度改革,将公有住房的部分所有权出售给内部职工(即购房人),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市政府向购房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协议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均载有:购房人车有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继承权和有限收益权,但不能赠与,住满五年,可到规定的交易场所出售和交换,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据悉松滋、江陵等很多地方也有类似的规定)。近来一部分购房人以我国法律对所有权未作限制为由,欲将住房赠与给亲友…  相似文献   

9.
“国十条”颁布之后.各地“限购令”相继出台。尽管“限购令”在法律位阶上的困境尚未厘清.但这一应对市场机制失灵的无奈之举却已开始实实在在地影响到我们的生活,成为房屋登记机关、银行、购房人的行为依据。当前.一边是各级政府密集出台相关细则,令行禁止,力图对炒房投机实现精确打击;一边是热情高涨的炒房者和部分唯利是图的中介绞尽脑汁,交易模式花样翻新。与“限购令”有关的新型的民事纠纷不断涌现.也给与不动产交易密切联系的公证行业带来新的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10.
房地产市场中按揭购房已是极为普遍之现象,然而,在法律中却找不到相应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按揭购房徒增一层阴影。对在房地产市场中,部分购房人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于是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由银行将本应付给购房人的贷款作为购房款直接支付给发展商,然后由购房人分期还贷的一种现象,人们借鉴香港相关习惯,将其称之为按揭。  相似文献   

1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二手房交易也日益增长。许多“凶宅”交易纠纷也随之产生。但目前我国法律对这类纠纷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法院的判决各不相同。本文创新性地探讨了“凶宅”交易纠纷条件下,适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时卖方实际可行的责任承担方式,旨在为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提出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12.
权利应源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购房人获得“差价补偿”的法律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差价补偿”事宜或开发商单方作出了“差价补偿”承诺;二是购房人可以经由撤销权的依法行使变更合同价款而获得差价补偿。在商品房价格大幅下降以致于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时,可以考虑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变更合同价款。  相似文献   

13.
本文所述是一宗房屋买卖纠纷。被告主张其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所有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而笔者认为,原告要求返还房屋即“恢复原状”是一种物的请求权,由于适用“所有权优于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在标的物上存有债权,那么,本案中适用“所有权优干债权”的前提条件缺失。同时,若本案适用“所有权优于债权”,将有违公平原则,将极大地助长拥有财产一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威胁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棠中潘某不能以“所有权优于债权”为由对抗吴某请求返还房屋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自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状况却依然严重。近几年,最为突出的就是房屋流转过程中的购房人权益保护问题。据统计,国民对购房人权益保护现状的不满已连续数年排在礼会焦点话题的前列,  相似文献   

15.
一、当前房改中出现的房屋纠纷新类型、法院受案范围和审理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从审判实践看,目前,房改中房屋纠纷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需要由民事法律调整的房屋民事纠纷,另一类是需要由行政法规调整的因房屋行政管理引起的纠纷。下面,我们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就目前房改中矛盾、焦点比较集中的问题谈谈法院对房改中房屋纠纷的受理范围。1.房改中公有住房的买卖,在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其中一方反悔而发生的纠纷;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以后,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因产权发生争议,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产权及比例的纠纷案件。因为公有住房出售,实质也是一种房屋买卖形式,售房单位与职工从原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对应的,它们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2.夫妻离婚涉及到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的产权确认与分割。这类纠纷的实质是离婚案件  相似文献   

16.
李林章 《检察风云》2013,(21):62-63
明明知道买房者属于限贷对象,房产开发商和购房人为了各自的目的,却指望能够通过“买通关系”贷到购房款,结果自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限贷这头拦路虎,成功地拦住了一次不该发生的非刚性购房需求。购房者以限贷为由要求退房,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吗?  相似文献   

17.
王亚辉  唐柘 《法制与社会》2014,(15):258+268
在房屋交易中,出卖人应当全面及时向买受人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出卖人承担披露房屋负面关联信息义务的要件包括:信息的重要性,披露的及时性,出卖人明知或应知房屋负面关联信息,买受人不知情。出卖人违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8.
针对商品房市场存在且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避免或大幅度降低的种种风险和问题,2001年4月开始,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利用一个适当的契机,进行了一次无任何前车可鉴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全面实践。虽然到目前还没有结束,但我们还是觉得从中受益匪浅。“插足”前心态:一个帐房先生而已《厦门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为我市公证机构带来了稳定的业务来源,成为全市公证机构赖以良性发展的主要支撑点。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房地产公证在“热”了一段时期后,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重复买卖、售后抵押、重复抵押等损害购房人利益以及银行等债权…  相似文献   

19.
王静 《中国公证》2004,(10):55-56
一个多月前房地局的一句建言终于在这几天里激起涟漪阵阵。7月初,市房地局领导曾透露,管理部门正在酝酿出台多种售楼方式,将向那些供不应求楼盘的开发商推荐使用“公证摇号”方式来选择购房人。但由于非硬性要求,可能也因受了近期以来楼市走平的影响,这种方式始终“光打雷不下雨”。  相似文献   

20.
魏铭言 《政府法制》2013,(28):20-20
北京有望于本月底出台的《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备受争议的“以房养老”可能不被提及,而是提出“以房助老”的概念。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房助老”是除基本养老金之外养老方式的多一种选择。它不要求老人一定要拥有独立产权的房屋,其主要模式也不须抵让房屋的产权,可以通过置换住房(或闲置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获得更丰富、优质的养老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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