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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与某公司签订购销饮料合同,后因李某拒不支付某公司货款,某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2007年3月12日,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某公司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7余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某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于2007年10月24日将自己财产20余万元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后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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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延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5):6-10
本文讨论的主旨是国际民事诉讼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文章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界定入手,介绍了各国及国际社会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比较分析了各国及国际公约规定的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各国的不同程序规定加以总结.同时,论文联系中国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以及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研究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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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江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报》2004,(2):46-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即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提高全社会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笔者结合行政许可案件的司法实践,对行政许可案件的种类、特点和判决作了一些初步分析,对现行行政许可案件的法定判决方式的局限性作了剖析,并对重作判决的可行性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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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39-41
我国刑事法中没有规定未成年人暂缓判决制度,但实践中已有不少司法机关在试行该项制度。未成年人暂缓判决制度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理论上对该项制度有很多的争议。未成年人暂缓判决有刑的暂缓宣告和罪的暂缓宣告等不同类型,我国应当建立可以不进行罪刑宣告的未成年人暂缓判决制度,法律应该对该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并具体规定其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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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内州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法律基础是美国宪法第4条第1款的完全信任和尊重条款,其核心特点是在一个共同国家的基础之上,实现司法体制的协调、规则和结果的统一化,以及州际法院判决的自由流动。在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美国国内州际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规则基本得到了统一,同美国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相比,州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比较宽松、程序比较简便,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有着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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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判决备而不用的空置局面,归咎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和不完整。确认无效判决完善建立及正确运用之价值,在于可以使当事人获得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时效利益,以及在程序上排除强制性复议前置的程序利益,同时可使行政监督更为全面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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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行政诉讼法》对变更判决的条件做出修改,其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被修改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并纳入新法第77条,同时增设了“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规定。虽然“显失公正”到“明显不当”的变更为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而变更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迄今为止学界和实务界对“明显不当”的内涵及认定标准仍存在争议,对依据本条规定如何理解并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的疑惑依然存在。从学理层面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判决方式的判定作出回应,是当前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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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土地上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从2004年起诉开始。历经10年时间,三级法院先后出具了6份判决书和两份裁定书,仍然未能画上句号。诉讼马拉松的背后,是三级法院对待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窘相,更暴露出民事物权法律发生重大变化后司法混乱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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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土地流转纠纷案:原告杨某流转承包了被告余某沿袭其岳母的承包土地,在耕种了18年之后,余某和杨某发生合同纠纷。后经法院判决,杨某一审败诉。接到判决书不久,杨某发现余某作为户主竟然获得了两份土地,由于对土地法懂得不多,他特此向一些法律人士进行了咨询。没想到,这一问,竞问出不少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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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人们把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而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戏称为“法律白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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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人们对商务活动中的合同和审判活动产生的判决不算陌生,甚至许多法律人对中国古代的判决已耳熟能详。但要问起国外古老的合同、判决,会有许多人根本没有想过这个问题,甚至根本想不起对人类影响最大、译本最多、发行量最大的那本书——《圣经》。当然,如果人们知道这本书的另一个名字《新旧约全书》,可能就会猜中其中的端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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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3):110-112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的期限问题,是研究重作判决过程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法院责令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官在具体实践中对此期限的描述可谓是五花八门。从实践中的判决书入手,论述不同法院之间重作期限的混乱,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从理论上讲,此期限的确定可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理论;从实践上讲,对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期限的确定,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故意拖延履行义务,从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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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134-137
实践总能为反思法律制度提供新鲜血液,盗车杀婴的周喜军有自首情节仍在一审中被判死刑,再次为检讨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提供了契机。"引导民意"的口号最终导致法官的独白式判决,不能实质解决问题。德国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论"用交往理性代替技术理性,将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建立在主体间理性交往之上,有利于死刑案件的判决而且能兼顾合法性与民意支持,对协调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