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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法分则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其原因是该行为在组织犯罪中的常态化,这样的规定并不完全排除刑法总则关于从犯处罚原则的适用,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仍然需要结合刑法总则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相关司法解释将协助组织卖淫确定为一个罪名并无不当.为了合理解释帮助行为单独定罪的立法现象,需要正确理解刑法理论、刑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三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4个新罪名,即: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一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二款);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三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第五条第一款)。  相似文献   

3.
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组织他人卖淫罪就是《决定》所增加的四个罪名之一.本文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及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结合审判实践,就组织他人卖淫罪的有关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4.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否应该独立成罪的争论自其创立之日起便没有停止。这其实是一个共同犯罪是否应该单独定罪的问题。本文不关注其独立定罪的合法化,而是关注修正案(八)细化协助行为的规定对审查批捕实践的影响。以具体案例分析如何认定该罪名中的协助行为。  相似文献   

5.
组织他人卖淫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他人卖淫罪。所谓组织他人卖淫罪,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决定》颁布以后,我国刑法理论界就本罪展开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但因组织他人卖淫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有关本罪的不少问题尚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6.
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两个问题杨旺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根据卖淫嫖娼的新情况,在增设有关新罪名的同时,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补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便是其一。本文拟对该罪的两个问题谈点个...  相似文献   

7.
一、贪污共犯犯罪数额的认定“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了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原则,但是,《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随着1997年刑法修订而已经被废止,然而,刑法对此问题并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各共犯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特别是对一般共犯是以得赃数额为基础,同时兼顾参与总额等来处罚,还是以共同犯罪总额定罪并适用刑法条款,然后在处罚时考虑其他情节,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69条对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作了明确规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第169条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为了正确审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严惩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事犯罪分子,下面笔者根据我国《刑法》和《决定》规定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法律特征谈点拙见,以求引玉之果。《决定》第3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相似文献   

9.
共同贪污犯罪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经济犯罪。但是,如何确定其中各共犯的贪污数额,以及如何分别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都应对其参与贪污的总额负责。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  相似文献   

10.
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法教义学既包括教义学方法,也包括教义学知识;教义学方法是无国界的,但教义学知识是对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所作的解释,因而是有国界的。德日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表明,共犯的定罪与量刑均取决于正犯,因而决定了其共犯理论必须采取实质客观说以区分正犯与共犯;而中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表明,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截然可分的不同层次,因而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采取形式客观说就足以解决问题。中国刑法和德日刑法对侵占罪规定的成立要件并不相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在中国的侵占罪中是一种客观处罚条件,是独立的行为要件,因而不能将其融入"非法占为已有"的含义之中。中国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要以中国刑法的规定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并受其严格约束;要真正构建中国的刑法教义学,必须唤起研究者的主体意识。  相似文献   

11.
<正> 西方刑法学者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二类。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刑法论著也采用同样的分类方法,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三种必要共犯:一是聚众性犯罪(如持械聚众叛乱罪、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二是对内性犯罪(如行贿与受贿、重婚与相婚);三是集团性犯罪(如反革命集团罪)。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必要共犯,不能照搬西方关于共同犯罪的分类理论。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规定以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为成立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这种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构成,而是以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条件。必要共犯  相似文献   

12.
赵合理 《法律科学》2009,27(1):82-91
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能够对共同犯罪的性质产生影响。中外刑法通说主张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观点,较好地解决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对于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其定罪可分为:非身份者教唆、帮助身份者的共犯关系;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实行或组织实行的共犯关系;身份者教唆、帮助非身份者实行的共犯关系等情况进行。  相似文献   

13.
顾永景 《政法学刊》2010,27(4):44-49
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类犯罪现象,本质上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将片面共犯视为共同犯罪,有其深刻的哲学依据、法理依据、立法依据和实践意义。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并未排除片面共犯,将"共同故意"限制在"双向的犯意联络"的范围内,是对刑法规范的误读。完全可以通过创新传统的刑法理论,使本属共同犯罪一部分的片面共犯回归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4.
郑泽善 《时代法学》2014,12(5):44-57
德、日、韩等国家的共犯论体系是以正犯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共犯是以正犯为其前提的概念。刑法以分工分类法对共犯人进行分类,正犯不仅是其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中心。因此,在共犯论中,最基本的问题便是怎样区分正犯与共犯。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并没有正犯概念,我国刑法将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分为组织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有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有规范性实行行为说和实质客观说之争,虽然重要作用说具有相对合理性,但是,在共犯论体系不同的语境之下,探讨两者的区分,可谓无奈之举。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最好是在修订刑法条文时,规定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15.
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以职务犯罪为视角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赵秉志 《中国法学》2004,(1):120-129
刑法上的身份,在我国刑法学中属于特殊的主体问题。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无身份之专门规定,刑法理论对身份之理解也没有达成基本共识,尤其是身份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时显得更为复杂。本文在探讨了身份和共犯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共犯与身份关系进行了辨正。在定罪关系方面,认为在两种纯正身份犯互相加功而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全案要反映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一个合适的罪名,而不能分别定罪,在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为主的职权行为来认定;在两种职权行为分不清主次的情况下,应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在量刑关系方面,解决的原则应是“同罪异罚”。“为主职权行为决定说”既符合哲学关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性质的基本原理,又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6.
为了正确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适用法律的一些问题,严厉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12月1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司法解释,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谈一点认识。 关于罪名问题 《决定》对刑法和有关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除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原已规定的罪  相似文献   

17.
刘源  杨诚 《法学》2012,(4):156-160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且不存在共同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破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传统理论,认为交通肇事罪存在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因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应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且肇事者与他们之间也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为妥,在对被强令违章驾驶的驾驶员的处理上,建议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相似文献   

18.
郑伟 《法学》2009,(12)
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两个罪名之间存在着极为怪异的特殊关系。应将其置入刑法分则的体系之内,分别从共同犯罪的形态和主从犯角度,通过与其他个罪的比较,来逐一揭示两罪的特殊关系。本文更深的用意,实际上是以两罪作为样本,来探讨刑法规范与刑法理论的和谐融合,以及司法解释应守的本分,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  相似文献   

19.
共同犯罪中的转化抢劫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难点之一,通过研究共同犯罪和共犯过限理论,解决共同犯罪转化抢劫中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应当从共同犯罪主观故意入手,对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转化行为,结合各共同犯罪人的客观表现,认定为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或者共犯过限,进而依据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或者共犯过限的归责原则来准确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20.
资产阶级刑法学者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两类。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规定以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为成立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这种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构成。任意共犯则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数人共同实施。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把共同犯罪从结构形式上分为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是以资产阶级刑事立法为根据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中,一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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