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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3 毫秒
1.
习惯法下的权利让渡——以黎族女性为研究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黎族原始婚姻习惯下的女性地位一直是崇高的,女性也拥有较多且自由的权利。但是社会的发展促使黎族婚姻习惯随之变化,黎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也相应变化,体现在文脸、不落夫家等习俗上即女性让渡了自身的一些权利,从而维持了原始氏族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2.
黎族传说与文脸、织锦、夜游、不落夫家等习俗的遗留,是黎族原始婚姻习惯法的体现,这些习惯法也体现出黎族女性地位一直是崇高而且被人尊重的.但是,社会的发展促使黎族婚姻习惯法发生了变化,使得黎族女性地位也有所变化,体现在文脸、不落夫家等习俗上,即女性让渡了自身的一些权利,从而维持了原始氏族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地位之研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是被害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集中体现。由于对刑事诉讼本质、功能、目的认识不同以及法律文化、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差异 ,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中 ,被害人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但在公诉案件中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受到国家公诉权的限制和制约 ,处于从属性的当事人地位。这一规定 ,整体上是合理的 ,但在一些具体规定上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潘永优 《法制与社会》2012,(21):267-268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一直偏低,各方面发展状况不尽人意.经过几次意义深远的社会革命或变革,女性的地位与发展状况得到一定改善,但在诸多方面仍无实质改变,存在较为明显的女性地位偏抵的问题.然而,女性社会地位提升与女性人才的全面发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殊意义.本文分析了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状况,对我国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低下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阐明我国法律应当积极地保护水族女性的应有法律权利,呼吁社会更加关注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5.
付玉明  宋磊 《法学杂志》2013,(9):101-109
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儿童权利保护的现代观念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渐形成,儿童权利保护虽已取得了重大进步,但现状依旧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必须突出儿童权利的法律地位,推动立法机关建立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同时,政府应该鼓励、规范、发展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严格落实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责任,唯此,才有可能彻底贯彻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利。  相似文献   

6.
李丹 《中国司法》2006,(9):94-95
一、罪犯权利所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一)罪犯是身份特殊的公民任何有阶级的社会都无法避免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罪犯与一般公民的法律地位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差别从总体上说是罪犯原有公民权利的残缺和罪犯义务内容的增加而造成的罪犯公民地位的降格:罪犯不能象一般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其原有公民权利一部分受到法律剥夺;某些权利虽然没有被依法剥夺,但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处于受到法律限制;罪犯被依法监禁后,导致其行为能力受限,某些权利尽管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但却在客观上处于休眠状态。随着社会的…  相似文献   

7.
陈伯礼  余俊 《法律科学》2009,27(6):51-58
环境权概念体现着西方个人权利文化与中华法系和谐文化的合壁,它分为环境伦理权利、环境法律权利、环境现实权利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之间的衔接和循环是环境权的运行之道。环境权的宪法化,是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逻辑起点。大陆法系主要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环境权,英美法系则主要通过司法手段促进环境权的发展,在不同语境中环境权宪法化的路径选择与运行之道虽有所不同,但可相互借鉴和移植。  相似文献   

8.
徐静莉 《政法学刊》2011,28(4):23-27
规范非婚同居已经成为我国婚姻法学界的共识,但同居中女性的健康权问题却被忽略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往往用侵权法规则来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女性在非婚同居中的健康权不仅仅是女性健康不受侵犯的一种私法上的消极权利,也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国家有义务通过相关法律制度来保障女性健康权,这一点需要通过尽快制定非婚同居的法律来实现。  相似文献   

9.
兰芳 《法制与社会》2011,(18):161-162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女性地位变化的发展历程向人们展示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女性地位变化是一个历史变迁过程,女性的地位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有关。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直接关系着她的社会地位。法律是一个时代文明的标志,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父权社会时期没有形成对婚姻家庭的法律条文,封建礼教把女性牢牢的控制在社会的底层。新中国成立后,女性的地位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使女性地位有了法律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当下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信访制度被过多赋予权利救济功能,导致其不堪重负并出现"信访问题综合症"。本文通过对儒家法律思想观念、"无诉"心理、清官情结、"上告"和"京控"等传统法律文化的解读来探寻信访制度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基因。  相似文献   

11.
马凤春 《政法论丛》2013,(5):109-116
“例”是传统中国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字起源于“列”字,其起初多用于经学领域,后来渐用于法律领域.唐代以前的立法已不可详考.目前所能见到的保存下来的最为久远的成文法典《唐律疏议》,其“例”字义项众多,但无判例之义.即使与之密切相关的“比”字也没有判例之义.对于中国法律史是否存在判例这一问题,人们所给予的关注需要适度.  相似文献   

12.
武树臣 《法学杂志》2012,33(1):110-116
古史传说时代的东夷民族,不仅发明了最初的法律制度,还酿造了丰富的法律观念,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原生形态。中华法系自西周至唐代基本形成。西周法律的总体精神是礼而宏观样式是判例法。战国秦朝确立了集权政体和“成文法”同时开始将礼局部成文法化。汉代开始了儒法互补、礼法结合并初建“混合法”样式。《唐律疏议》标志着成文法对礼的全面吸收以及律与例的结合。这标志着中华法系发展到巅峰。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是伦理主义精神和成文法与判例、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混合法”。  相似文献   

13.
于熠 《法学论坛》2022,37(1):19-28
李唐之初,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建立,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法律精神和治理智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的"民本"理念呈现出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鲜明"中国"精神价值特色。唐季以降,随着长城体系的打破,中华法系在农耕与游牧生产方式交织影响下,"民本"理念中增加了多民族和谐共存的内容。整体法律价值出现天下一体、文化正朔、民族共融的新补充。宋、辽、夏、金政权对峙期间,各政权围绕客观上异民族多元文化共存这一前提进行法律治理新模式的建构。两宋在"大一统"框架下推进法律"一道德、同风俗"的模式。辽朝在南北异质文化下探索法律互通的模式。西夏在"蕃汉兼备"多元文化下兼容各种法律模式。金朝全面接受两宋法律治理模式。这些尝试的结果奠定了中国国家法律治理的基本版图,完善了多民族共生共存的治理经验,加强了统一政权的认同感。这种努力使传统中国国家法律治理模式获得了道路试错与经验积累,具有多元一统的法律文化特征,融合了中国各民族法律文化,极大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涵。  相似文献   

14.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泽被东西。中华法系的形成首先依赖于中华文化圈的形成,中华文化圈的形成和封建法典儒家化的完成都是在唐代。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乃是礼法结合,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上,重视道德的作用,终极目的乃是致力于建立“无讼”的和谐社会。所以中华法系的精神和法律文化值得现代世界各国探究和借鉴。  相似文献   

15.
满族作为中华民族56个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光辉的足迹,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建立了一个中央政权,还统治中国长达二百余年,为中华民族的政治统一、领土完整、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如今随着社会的交流、融合和发展,居住在城市的满族人的民族特点正在逐渐消亡,因此寻找满族曾经的痕迹和拯救满族的传统文化具有深远的意义,力图从法文化分析的角度出发来剖析满族传统婚姻家庭中各种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文化理念。  相似文献   

16.
唐代,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以律、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发达、完善;以《永徽律》等为核心的法典,条文简洁、规定明确、逻辑完整;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对法典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基本内涵、条文沿革、法意法理和实施要求,注疏详尽、阐述透彻、通俗易懂;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也比较充分、有效。而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以此千年发展线索为契入点,对唐代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族元素进行梳理,阐述多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法律文化的精神,在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文化意义和历史价值,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事实婚姻的效力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事实婚姻在法律性质上原属于不存在的婚姻。 2 0世纪 70年代以来 ,西方国家的法律逐渐开始对事实婚姻予以调整 ,使同居双方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我国有关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有的较为笼统 ,需要解释 ,有的存在漏洞需要补充。  相似文献   

18.
唐代,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以律、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发达、完善;以《永徽律》等为核心的法典,条文简洁、规定明确、逻辑完整;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对法典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基本内涵、条文沿革、法意法理和实施要求,注疏详尽、阐述透彻、通俗易懂;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也比较充分、有效。而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以此千年发展线索为契入点,对唐代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族元素进行梳理,阐述多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法律文化的精神,在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文化意义和历史价值,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蒋海松 《现代法学》2022,(1):94-108
我国民法典汲取了优秀传统法文化,带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传统法文化既形塑了民法典的独特人文精神,也对其制度建构深具启示。在精神牵引上,传统文化的德法合治影响了民法典浓厚的道德关怀,重视抽象化的人之德性价值为人格权独立成篇提供了哲理论证,传统民本精神、“法顺人情”、天人合一思想、诚信文化都有其精神传承。在民法典制度安排上,继承了传统的典章治理智慧和通过法典化增强民族认同的政治使命,“有典有册”、律例统编的传统形式启发了民法典简约的立法技术。此外,在具体制度上,传统家事法律制度深刻影响了婚姻家庭编,传统典权制度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进行了历史论证。民法典对民族特色的彰显并非偶然,其原因在于民法典是民族特质的法意凝练,法治发展趋势要求从法律移植到“中国之治”,通过民法典提振民族精神也具有世界经验。但传统法文化影响不能过度拔高,其诸多人文主张仅停留在观念层次,而缺乏制度建构。应对传统观念进行现代化的制度转换与批判性继承,引领新的社会文明。  相似文献   

20.
李力 《法学杂志》2012,33(6):82-88
法家法律文化是中华法系的法律文化基础,从战国时期直至清末,借助中央集权的官僚制与秦汉律令学得以在中华法系中传承。可分为优性、劣性、中性遗产三种类型,区别对待。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不能割断历史的联系,应该客观地审视、批判地继承法家法律文化,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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