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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陈某、汪某夫妇听说夫妻财产协议可办理公证后,照着网上搜到的模板起草了《财产协议书》,到笔者所在公证处申办公证。协议约定A房和B车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C房和D车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清偿。他们使用的这份模板很可能是律师上传到网上的,因为其中还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二是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但涉及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如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等公证事项(以下简称涉身份事项),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应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均将本人亲自申办理解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为原则.  相似文献   

3.
我处自1995年3月6日开始办理婚姻财产约定公证事项,得到有识之士和绝大多数新婚夫妻、再婚夫妻的认可,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也有少数人不甚理解,认为办理婚姻财产约定公证,是刚结婚就为离婚作打算。晦气!辩证唯物主义者,毫不掩饰地说,婚姻财产约定,确有涉及离婚时的财产归属、分割的意义,但是,远远不尽如此。一、婚姻财产约定及其公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啤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所得”,是指诚实劳动、合法经…  相似文献   

4.
伊公 《中国司法》2001,(10):63-63
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198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13条增加了此项规定,但显得非常原则、抽象,实践中不易操作。2001年4月28日修正实施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从内容及形式上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为公证机构开展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第19条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作了明确规定。所谓财产,“是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的总称。一般来说,仅指资产(积极财产),不过有时也包括负…  相似文献   

5.
公证处办理抵押登记业务是一项全新的尚未开展的业务。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据此规定为公证处办理抵押物登记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这一业务在各公证处之间尚未开展起来,笔者想就此谈点个人看法。一、公证处只办理特定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登记业务首先特定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是指哪些呢?我国《担保法》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属性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登记部门。该法第42条、43条规定.各种…  相似文献   

6.
一、修订后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修订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意义巨大。笔者以为,这至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  相似文献   

7.
于梅 《中国司法》2001,(11):52-52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拥有财富的不断增加,金钱意识不断渗入婚姻。为避免日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婚前财产约定公怔已为人们所重视。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作用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有利于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的财产范围、财产归属,有利于防止纠纷、减少诉讼。 (一)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便于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区分开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方婚前个 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夫…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奖公证程序,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维护有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开奖公证是公证处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第三条 公证处办理开奖公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有奖活动的规定、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有奖活动规则和公证程序规定对开奖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应当加强对开奖公证活动的指导、监督。第四条 开奖公证由有奖活…  相似文献   

9.
案例:某当事人未能亲自办理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的事务.需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相关事宜,为此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公证时当事人提出银行和房管部门特别强调,要在《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本委托为不可撤销”的内容。公证处在审查该公证事项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可以办理。理由是委托行为是委托人自愿作出的.委托人自愿放弃对委托的撤销权.是委托人充分行使权利的体现.理应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是:不可以办理。  相似文献   

10.
赵淑霞 《中国司法》2007,(10):99-101
一、公证调查权是公证实践的需要,也是公证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当事人的需要1993年1月12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7号《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说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相似文献   

11.
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在江西南昌召开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三个行业规范。  相似文献   

12.
《中国公证》2008,(6):64-64
根据协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的审议意见,业务规则委员会对《关于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相似文献   

13.
(司法部2000年3月24日发布施行)第57号令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  相似文献   

14.
徐滔 《中国公证》2006,(5):11-13
我国《公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笔者认为。该条款首次规定了公证人在公证程序中的释明权,在制度上完善了公证程序的审查手段。有利于全面有效地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相似文献   

15.
遗嘱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立遗嘱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立遗嘱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遗嘱公证审查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一般对遗嘱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16.
《中国公证》2008,(7):69-70
商报讯5月29日,中山市菊城公证处收到第一份四川地震中遇难者家属的公证申请,该处即时受理、即时审查,当日上午即办理好该公证,工作人员还送上200元慰问金。为灾区遇难家属办理首个公证  相似文献   

17.
司法局能否同专业户签订公证书合同的问题,牵涉到我们怎样理解办理公证与签订合同的关系,以及公证机关与司法局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公证,当事人应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或者公证员到当事人所在地去办理,然后由公证处依法制作出公证文书。办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的职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相似文献   

18.
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的遗嘱是否有效?编辑同志:甲、乙婚后,立有约定说明他们所居住房屋是乙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现甲已死亡。甲临终前在公证处立有遗嘱说与乙的财产约定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居住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请问,一方立遗嘱撤销夫妻财产约定是否...  相似文献   

19.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 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相似文献   

20.
王京 《中国公证》2008,(3):42-44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后.刘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自己和丈夫傅某于2004年订立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将两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傅某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刘女士的个人财产并办理了公证。2005年登记过户手续办到一半.登记部门要刘女士交纳相关税费并通知其要承担以后的物业费和供暖费用,刘女士考虑到当时傅某身患绝症正需要用钱,便没有继续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11月傅某去世后,刘女士再次拿着公证书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因傅某死亡,该协议已经失效.必须持继承公证书才能过户。刘女士不能理解:怎么自己和丈夫生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丈夫一死协议就失效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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